關於企業加班加點工資規定

關於企業加班加點工資的規定是1982年4月8日國務院發布。共9條。主要內容:各企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加班加點,只有在具備本法規定的一定條件時,才能組織職工加班加點,並應事先提出理由,報有關部門審批。企業工人在法定節日加班後,能夠安排補休的,給予同等時間補休,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發給加班工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企業加班加點工資規定
  • 發布時間:1982年4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檔案類型:國家級檔案
在公休假日加班後,原則上不發給加班工資,只給以同等時間的補休;少數人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確實不能補休的,才發加班工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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