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點

加班加點是職工根據行政的命令和要求,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進行工作叫做加班。超過標準工作日以外進行工作的時間叫做加點。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通過勞動立法嚴格限制企業加班加點。根據1982年4月《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時候,才能組織職工加班加點:(1)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2)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3)由於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等臨時發生故障,必須進行搶修的;(4)由於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災害,使人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進行搶救的;(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畫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我國勞動法對加班加點還規定了限制措施。企業組織職工加班加點,應當事先提出理由,計算工作量和職工人數,在徵得同級工會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個別特殊情況,事先確實難以預料的,應當在事後補辦審批手續。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中加班,原則上要求安排補假,不發加班工資,確實不能補休的,發加班工資,但嚴格限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加班加點
法律依據,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法律依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休息休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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