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作時間制度

延長勞動時間,也稱加班加點,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其中,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經過法定批准手續,要求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的時間。加點是指用人單位經過法定批准手續,要求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長工作的時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長工作時間制度
  • 意義:超過標準工作日長度的工作時間
  • 類別: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 出現:1978
歷史背景,標準工時,詳細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及其工資支付標準,

歷史背景

延長工作時間制度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長度的工作時間,即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 國家嚴格限制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1959年6月勞動部在關於企業工人,職員加班加點工資待遇問題的意見中強調,企業領導要注意加強生產的計畫性,大力採取措施改善勞動組織,開展技術革新,不要任意加班加點;以利於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生產率。1978年2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勞動總局的通知和補充通知,提出企業應有計畫、正常進行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對職工加班加點必須從嚴限制,以保證職工身心健康。1982年4月《國務院關於嚴格制止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通知》中,要求各單位對職工加強思想教育,要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工時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斷提高生產率。通知指出,加班加點過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有些企業把它作為增加職工收入的手段,有的甚至違反財經紀律,巧立名目,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加班加點工資。這種任意組織職工加班加點,濫發加班加點工資的做法,不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降低企業經濟效益,不利於國民經濟的調整,而且影響職工身體健康,腐蝕了職工的思想。為此要求,各企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不得加班加點。 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具體措施是什麼?我國法律法規對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的具體措施作了規定。

標準工時

標準工時是指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即法律規定的職工在每個工作日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是我國工時制度的主要形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工作時間制度。我國的標準工作時間以前是每日8小時,每周6天,工作48小時。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縮短工時成為趨勢。1994年每周工作時間縮短為44小時,1995進一步縮短為40小時。我國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確定的,其核心內容是勞動者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詳細規定

(1)限制延長工作的時間。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限制審批手續,企業在特殊情況下組織加班加點,應當事前提出理由,計算工作量和加班加點的職工人數,在徵得同級工會組織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
(3)限制審批許可權,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的審批許可權,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確定。
(4)限制加班加點工資。勞動法明文規定,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一是在休息日加班的,優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150%的工資報酬;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公休假日加班的;分別支付不低於200%、300%的工資報酬。二是規定要從發放加班工資總額上嚴格控制,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各個企業的不同生產情況應分別核定企業全年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並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批。企業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超過核定限額部分,應該從核定的可以用於當年發放的獎金總額中予以扣除。
(5)限制對加班工資的發放,加強管理監督。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要認真核定與審批企業提出的加班計畫和加班工資總額。在核定企業全年加班工資總額時,應當抄送當地銀行,以便監督執行。凡未經核定加班工資限額的,銀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資。還要求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對加班工資發放必須加強監督檢查,對於違反現行規定和財經紀律,採取不正當手段濫發加班工資的單位和濫批加班工資的部門,要嚴肅處理,堅決糾正,對嚴重違法亂紀的有關領導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6)從準許加班加點人員上限制,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點。
(7)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隨意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延長工作時間及其工資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4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標準,即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勞動法第44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標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不同而分為三個檔次: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150%;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200%;法定年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的工資報酬為工資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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