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島疏港高速路

長興島疏港高速路

長興島疏港高速公路是皮口至長興島高速公路(簡稱皮長高速公路,S12)的重要組成部分。

該路起於皮長高速公路K44+209處,通過金島樞紐立交與瀋海高速公路(G15)瀋陽至大連段相接(G15 K297+776),止於長興島港,全長35.3公里,於2010年10月28日通車。主線建設標準為全封閉雙向4車道,路基寬22米,建設大橋2座、互通立交2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興島疏港高速路
  • 止於:長興島港
  • 全長:35.3公里
  • 通車:2010年10月28日
收費站設定,收費方式,收費標準,

收費站設定

長興島疏港高速公路設定松木島(K49+722,暫不開通)、復州灣(K55+309)、謝屯(K67+763)、邢屯(K72+954,暫不開通)、長興島主線(K78+770)5個收費站。

收費方式

長興島疏港高速公路開通時,併入全省高速公路路網,收費站入口對通行車輛發放Ic卡、收費站出口收取車輛通行費。

收費標準

長興島疏港高速公路執行全省統一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即: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遼政發[2009]9號)及《關於對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貨運車輛實行收費優惠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遼價發[2009]31號)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實行按車型收費和計重收費兩種計征方式,對客運車輛按車型收費標準計徵車輛通行費;對貨運和客貨兩用車輛按計重計徵車輛通行費,當計重收費系統發生故障時按車型計徵車輛通行費。
全省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車型收費標準如下:
類別
車型及規格
收費標準(元/公里)


客車
貨車



裝載質量
軸數



第1類
小於等於7座
小於等於2t
2軸貨車
0.45
第2類
8座-19座
2t-5t(含5t)
2軸貨車
0.80
第3類
20座-39座
5t-10t(含10t)
2軸貨車
3軸普通貨車
1.15
20英尺貨櫃貨車




第4類
大於等於40座
10t-15t(含15t)
3軸半掛列車
1.45
40英尺貨櫃或裝載兩個20英尺貨櫃貨車




第5類
---
15t以上
4軸以上的貨車或4軸以上的半掛列車
1.70
1、合法裝載(不超限)車輛車貨總質量限定標準
兩軸貨車小於等於17噸,三軸貨車小於等於27噸,四軸貨車小於等於35噸,五軸貨車小於等於43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小於等於49噸。
2、計重收費標準
(1)合法裝載(不超限)車輛
基本費率為0.09元/噸公里。車貨總質量小於等於5噸的(不足5噸的按5噸計),按基本費率計收;車貨總質量大於5噸小於等於35噸的,按基本費率0.09元/噸公里線性遞減至0.0486元/噸公里計收;車貨總質量大於35噸小於等於49噸的,按0.0486元/噸公里非線性遞減至0.0346元/噸公里計收。其中,對車貨總質量大於5噸小於17噸的兩軸和三軸貨車,按基本費率0.09元/噸公里線性遞減至0.066元/噸公里計收。
(2)超限車輛
車貨總質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裝載車輛計重收費標準計收;對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對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收;對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收。
3、對部分貨運車輛通行費實行優惠的計費辦法
(1)綠色通道車輛
對整車合法裝載(未超限)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按正常車輛收費標準的75%計收;對超限車輛,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車輛合法裝載收費標準計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
對國家、省明確規定的綠色通道車輛收費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2)運輸國際標準貨櫃車輛
①車貨總質量優惠限值
根據國際標準貨櫃海運最大限載值確定運輸國際標準貨櫃車輛車貨總質量優惠限值為:
四軸車輛運輸20英尺貨櫃37噸,運輸40英尺貨櫃44噸;五軸車輛運輸40英尺貨櫃46噸,運輸2個20英尺貨櫃63噸;六軸車輛運輸40英尺貨櫃48噸,運輸2個20英尺貨櫃65噸。
②收費標準
車貨總質量未超過優惠限值標準的車輛,按普通車輛收費標準的85%計收;超過優惠限值標準的車輛,按普通車輛收費標準計收。
(3)運輸油汽等化學危險品標準罐車輛
未超限車輛按普通車輛收費標準計收。對超限車輛,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裝載計費標準計收;超限0—50%(含5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對超限50%以上的車輛,按普通車輛收費標準計收。
(四)計重及計費取整辦法
1、計重取整辦法
計重質量噸位以0.1噸為單位,不足0.1噸的按照“四捨五入”的辦法取整。
2、計費取整辦法
為提高收費速度,縮短車輛停留時間,將收費額計費尾數歸結取整為5元或10元,當計算費額小於5元時,按5元計收。具體取整歸結辦法如下:費額尾數小於2.50元的,捨去;費額尾數大於等於2.50元小於7.50元的,按5元計收;費額尾數大於等於7.50元小於等於10.00元的,按10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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