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公安總局

鐵道部公安總局

鐵路公安局有專門的乘警大隊的鐵路警察,作為中國現代警察之一種,從其發軔起已有一百一十年了。2013年3月14日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鐵道部一分為三,將鐵道部擬訂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隨著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深入,鐵路公安也隨之分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道部公安總局
  • 性質:公安總局
  • 國家中國
  • 時間:1888年
歷史根源,組織概況,鐵警歷史,鐵路公安歸屬,

歷史根源

百餘年來,鐵路警察由鐵路興起而生,隨著鐵路的發展而發展,走過了一條漫長的道路。現據《鐵道年鑑》、敵偽檔案和有關記述,就其歷史沿革、組織概況和主要管理方式分述如下:
礦務鐵路總局工務處
1888年(光緒十四年),由清廷總理海軍衙門主管的唐(山)胥(各莊)鐵路展築至天津。通車後,由路方派一彈壓委員,在列車上做稽查工作;同時在重要車站僱傭3至5人,身著號服,負站台守望之責,名曰“巡夫”。這是鐵路警察的雛形。在此後的12年間,鐵路展築至關外,都是沿用這種設定。至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因沿線經常發生劫車事件,由主管鐵路事務的外務部奏經清廷批准,從沿線駐防淮軍中挑選一部分改為鐵路巡警,分駐鐵路沿線維護治安,隸屬於當時的礦務鐵路總局工務處。翌年,督辦關內外鐵路大臣袁世凱,分別在天津、山海關設第一、第二兩個巡警段,共轄巡官、長警500餘名,隸屬礦務鐵路總局車務處。1905年(光緒三十一年)8月北京車站發生炸車事件後,當局深感鐵路巡警責任重大,督辦關內外鐵路大臣、直隸總督袁世凱厲行整頓,並奏定鐵路巡警稽查職守章程十二條。同時,又由當時鐵路主管機關商部咨文督辦京漢、滬寧鐵路大臣唐紹儀,仿照關內外鐵路興辦巡警。此後,到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陸續建設的京奉、京漢、京綏、滬杭甬、膠濟、正太、廣三、南潯等路(段)分別設定鐵路巡警或類似巡警職能的護勇、巡查、巡務或彈壓1909年(宣統元年)郵傳部尚書(部長)徐世昌奏經清廷批准,將護勇、巡查、彈壓等職稱統一稱為“巡警”。
民國成立後,為解決鐵路警務人員缺乏問題,鐵路主管機關交通部於1913年特設“鐵路巡警教練所”。同年9月經內政部提交國務會議決議並以大總統教令公布鐵路警察服裝、臂章制式。此後,在一些鐵路局及重要車站和區段陸續設立警察所、警察段、護路隊等組織。1920年交通部頒布京奉、京漢、京綏等路警務處編制規則,各鐵路局陸續設立警務處。1923年5月,津浦路臨城、沙溝間發生盜匪劫車擄走中外旅客300餘人的案件之後, 當局迫於外國使團的壓力,經國務會議決定,交通部於同年9月成立鐵路警備事務處,由交通部次長孫多鈦兼任處長。同年11月國務院成立督辦鐵路警備事宜處,並由陸軍撥調兩個旅歸其指揮;12月將交通部鐵路警備事務處改為路警總局。1925年1月交通部飭令各路將警察處改為警務處。此後,又陸續建立了一些制度,力圖整頓,但因當時南北交戰,未能改變鐵路警政的紊亂狀態。
鐵路警務處
國民政府成立後,於1928年6月交通部令將鐵路警務處一律裁改為警務課,隸屬於路局總務處。同年11月成立鐵道部。1932年5月,經行政院核准,鐵道部成立路警管理局,掌理全國鐵路警察事宜,管轄各路警務機關。同年7月將各局之警務課、警務處統一改組為警察署。1936年1月,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以鐵路警察關係國防、軍運,至為重要,為確保鐵路交通安全,將鐵甲車隊劃歸路警統轄,並將路警管理局改為鐵道部鐵道隊警總局,仍隸屬鐵道部,同時受軍事委員會指揮。1938年1月鐵道部併入交通部,鐵道隊警總局改為交通部隊警總局,統轄鐵道、交通、航路隊警,兼為軍委會交通警備司令部。這時抗戰已經開始,鐵路警察系統在日本侵略者的鐵蹄之下,和鐵路一樣支離破碎。從1940年起,僅存鐵路的警防指揮,為戴笠領導的軍委會水陸交通統一巡檢處所取代。
1937年日寇侵占華北後,先由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派員接收鐵路,後於1939年4月,與華北臨時政府“合辦”成立了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隨之,日本侵略者打著受臨時政府委託執行鐵路警察權的幌子,在華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警務局,綜理鐵路警務事宜。
抗日戰爭勝利後,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交通部1946年4月重新成立了交通警察總局,統轄鐵路、公路、水路、航路警察組織及警務事宜。翌年,隨著國民黨恢復對東北三省的統治,又成立了第二交通警總局,管理東北鐵路警察組織及警務事宜。
新中國的鐵路警察
新中國的鐵路警察始建於東北。1947年黑龍江解放後,即在哈爾濱成立了東北鐵路公安處。1948年東北三省解放,又成立了東北鐵路公安局,統管東北鐵路公安保衛工作。1949年隨著中央政府鐵道部的成立,即成立了鐵道部公安局,作為公安部的派出機關,負責領導全國鐵路公安保衛工作。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第十局即交通保衛局,統一領導全國鐵道、公路、航運、郵電系統的公安保衛工作。1954年秋,鐵道部公安局併入公安部十局,直到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摧殘癱瘓。1970年 7月鐵道部與交通部合併。1971年由於鐵路治安混亂,經交通部、公安部報請國務院批准,於當年8月17日成立交通部公安局,並著手恢復鐵路公安工作。1975年國務院決定恢復鐵道部,隨即成立了鐵道部公安局,同時由公安部重新納入業務局序列,仍為第十局,在鐵道、公安兩部領導下負責全國鐵道公安保衛工作。

組織概況

在鐵路試辦巡警的十幾年間,當時的中國尚未建立警察制度,且建成通車的鐵路只有唐津一段,無論護勇、巡夫、彈壓還是巡警,都處於隨需要而設、誰設誰管的狀態,既無一定的組織形式,也無專管機關。在隨後逐步建成的十幾條(段)鐵路中,有的效法關內外鐵路設定巡警段,有的把巡警編成若干“棚”(清朝軍隊編制單位,每棚14人)分段執行巡護任務,也有設巡警局、巡警處或警務委員的,參差不一。
民國成立後,雖然建立了交通部,但部內未設警務主管機關。鐵路巡警仍沿清朝舊制由各路自行主辦。即是1923年交通部成立路警總局之後,也未能統一各路警政。
1928年11月鐵道部成立之後,以鐵道警察為鐵路要政之一,召開警務會議,切實規劃整頓。到1932年才實現了全國鐵路警政的統一,形成了完整的鐵路警察體系。當時的組織情況是:
(1)鐵道部設路警管理局,掌握全國鐵路警察行政事宜,並管轄各路警務機關。局內設秘書室和總務、保全、督察三處,處下設文書、事務、會計、訓練、人事、防務六科和內勤、外勤二組。全局以95人定編。
(2)鐵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鐵路局所在地設立警察署,負責辦理全線警務事宜,定名為“鐵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駐XX路警察署”。警察署內設總務、行政、司法、督察四股。職責分工為:
總務股職掌檔案繕校、統計報表、典守印信、會計庶務事項;
行政股職掌長警調配、路防規劃、客貨保護、災變消防、衛生防疫、路警教育事項;司法股職掌違警案件查處、刑事案件偵查移送、事變傷亡救濟處置、拘留所監察事項;
督察股職掌勤務督察、軍運照料、糾紛彈壓、集會結社之維護取締、商販營業之監查取締事項。
警署本部編制一般在90至150人左右,另設警察教訓所、拘留所、消防隊、護路大隊或中隊,作為直屬機構。每個護路大隊轄三個中隊,每箇中隊轄三個小隊,大隊編制500人,中隊編制125人至150人,小隊47人。護路隊除擔當護車任務外,主要在路段輪流駐防。
鐵道部路警管理局在鐵路工程局設警察所,稱鐵道部路警管理局派駐XX工程局警察所。警察所在築路現場設分駐所,維護治安。
(3)各路警察署線上路區段設警察段,警察段下設警察分段,線上短路段只設警察分段;在路局和重要廠段設立警察所,分別稱“護局警察所”、“護廠警察所”。警察段本部,除設段長1人外,設檢事員、事務員、巡察員、偵探員、書記各1到數人,分任該段事務;警察分段,除設分段長1人外,設辦事員、巡官各數人,分任該段事務。警察分段之下,根據事務繁簡設若干分駐所及派出所,分駐所和派出所均由1名巡官負責,長警3至5名或十數名不等。

鐵警歷史

當此之時,鐵道部管轄關內鐵路營業乾、支線共10733公里,職103486人,設路局11,警察署11,警察段和警察分段94,警察大、中隊35,共有員警19410名。1938年1月,隨著鐵道部併入交通部,鐵道隊警總局改為交通部隊警總局,除增設5個警備支隊(共9個團)外,編制沒有大的變化,直至在日本侵華戰爭中瓦解。
1946年4月交通警察總局重新成立之後,援照戰前的編制,迅速恢復了鐵路警察系統,組織上較前更為充實。
(1)交通警察總局,設局長1人,副局長2人,專員4人,內設三室五處十六科,編制273人。另有十八個交通警察總隊,作為機動部隊分駐鐵路、公路及水上交通要點執行巡護任務,由交警總局直接指揮。該局內設機構為:
秘書室,掌理機要、編譯文書計畫及法規事項;
人事室,承辦人事統計及任免事項;
會計室,承辦經費概算、決算、核編、費用審核及其他財務事項;
第一處,掌理警察部隊調遣部署及一切行政事項;
第二處,掌理警察部隊督察及整訓事項;
第三處,掌理違章違法案件偵察處理事項;
第四處,掌理經費、糧襪、被服、槍械、裝具器材事項;
第五處,掌理總務、衛生醫藥及不屬各處室的事項(註:當時的警察掌管衛生防疫事項)。
(2)交通警察總局在鐵路局所在地均設警務處,稱“交通部XX鐵路管理局警務處”。警務處內設三課一室,即管理課、警事課、司法課及督察室。另設警察教練所、拘留所、警察大隊和消防隊,作為警務處直屬機構。
(3)各警務處在管轄線路按區段設定警務段。警務段內設管理、警事、司法、督察四股,其職掌與警務處的三課一室相同。另設有拘留所,由司法股管理。每個警務段之下,設三個警務分段,協助警務辦理列管事宜。警務分段在管段之內,每兩、三個或四、五個車站設一個警察分駐所,分駐所編制30至90人不等。分駐所在所轄車站設派出所(屬於勤務單位,相當駐站組)。從實際情況看,幾乎站站都有警察機構。以平津警務處為例,管轄線路1470公里,設警務段12,分駐所61,派出所93,另有2個警察大隊6箇中隊分別在沿線擔當巡防任務,警察實編5245人。
到解放前夕,第一交警總局在關內的平津、津浦、隴海、平漢、晉冀、粵漢、京滬杭、浙贛、川滇滇越、昆明鐵路局、湘桂黔、成渝鐵路工程局,共設12個警務處;第二交警總局在東北的錦州瀋陽、吉林、齊齊哈爾鐵路局,共設4個警務處,並在長春設有鐵路警察局。
1949年鐵道部成立公安局之初,局內設秘書、人事、調查、保衛、治安、警衛、警政、直屬工作等8個課,偵察、保衛兩個隊和看守所,共130餘人。1953年將內設機構改為一室五處一部,編制150餘人。1954年併入公安部十局後,改為八處三室,編制290餘人。後逐年減編,到1965年,實編113人。
1975年,交通、鐵道兩部分開,重新成立鐵道部公安局後,逐步加強,到70年代末編制增至109人。1982年後又逐步減員,到1993年“三定”,機構調整為十處一室一部,即:偵察保衛處、法制監管處、治安消防處、警衛處、刑事偵察處、綜合技術處、機關保衛處、組織處、宣傳處、教育處、辦公室、政治部,定員73人。
在鐵道部公安局以下,依附鐵路管理機構的設定設有三級公安機構。即:運營系統在鐵路局、鐵路分局所在地分別設立鐵路公安局和鐵路公安處,三等以上車站設定公安派出所;工程系統在工程、建築兩個總公司分設工程公安局和建築公安局,在各工程局設公安處,在施工現場設公安派出所,有些民警多、任務重的工程局在工程處一層設公安分處或公安段,協助公安處管理隊伍,推動工作。全路共有6萬6千公里運營鐵路,約4700公里建設鐵路,設有哈爾濱、瀋陽、北京、濟南上海鄭州南昌廣州柳州昆明成都蘭州呼和浩特烏魯木齊、青藏、武漢以及太原、西安共18個公安局,95個公安處(其中工程、建築系統23),1890個公安派出所,79個乘警隊,84個看守所,共有民警72000餘人。此外,鐵道部還設有公安管理幹部學院1所,各鐵路局設中等公安學校9所。
最後要提一點:鐵路公安現已屬於國家公務員編制。他們的業務由公安部統一管理,警銜的評定(按不同的級別)分別由公安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審核。他們與森林、機場、海關等公安一同屬於專業警察編制。由於鐵路遺留的歷史問題,曾經的鐵路檢察院、鐵路法院同屬於專業鐵路公檢法序列。但因為鐵路體制的大改革,現已鐵路學校、鐵路醫院、鐵通剝離鐵路,回歸地方管理,鐵路公檢法也已隨鐵路改革及大交通部改革等剝離出來,隸屬地方。當然歸公安部管理的,只不過是垂直管理,和地方沒有關係應該是雙重領導,就像公安局既歸當地政府領導,也歸上級公安部門領導。
鐵道部公安總局(正廳級行政單位)正式成立於2001年9月,依次下轄的公安單位有:直屬機構、各鐵路局公安局(正局級集團公司 如:廣鐵集團公安局)公安局、各鐵路分局公安處(副局級鐵路公司 如:廣鐵集團懷化鐵路總公司公安處)、三等車站以上的鐵路公安派出所(如:深圳鐵路公安處東莞車站鐵路派出所)看守所、監獄管理所、三等車站以下設立的車站警務區(室)。

鐵路公安歸屬

2013年3月14日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鐵道部一分為三,將鐵道部擬訂鐵路發展規劃和政策的行政職責劃入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統籌規劃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發展,加快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組建國家鐵路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承擔鐵道部的其他行政職責。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承擔鐵道部的企業職責。隨著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深入,鐵路公安也隨之分流,有四種可能性。1、分流至中國鐵路總公司;2、分流至國家鐵路局;3、合併入公安部;4、分流至交通運輸部。
網傳鐵道部公安局分流到中國鐵路總公司,成立中國鐵路總公司鐵路公安局。就情況來看,鐵路總公司作為企業,要掌管“公務員”鐵警的可能性不大。也有悖於改革初衷,有悖於政企分開的基本原則。此種可能性應該為零。
2013年5月15日,中編辦網站公布了《國家鐵路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此《規定》中沒有公安局的機構設定。此種可能性應該為零。
鐵路公安只有兩個選項,交通運輸部或公安部,雙方還在博弈之中。
中國鐵路總公司三定方案中唯一從原鐵道部職能機構中徹底消失的部門是公安局,按照原先的職能劃分,鐵道部公安局列入國家公安部領導,由鐵道部、公安部雙重領導,其中黨政工作由鐵道部領導,公安業務工作由公安部領導。
鐵總撤銷公安局是鐵路公檢法改革的最後一步棋子,在2012年年底之前,原鐵道部所屬的檢察院和法院系統已經全部移交給地方法院和檢察院部門。
不過,鐵總總部已經將公安局撤銷,但在地方路局的實際工作中,鐵路公安還在繼續發揮著餘熱。一位接近鐵總的內部人士告訴本報記者,就在一個多月前,某省大員組團拜訪鐵總,會談中的一個“節目”,即是地方要求鐵路公安負責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的消防管理工作,鐵總總經理盛光祖回復稱,短時間內鐵路公安可以負責此事,但長期來看,這一工作將逐步移交給地方公安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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