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責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現代民主政治是以責任為基礎的。作為行政職權的享有者的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承擔一定的義務,以對賦予其權力的人民和國家負責。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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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徵

1.義務性;
2.法定性;
3.強制性;
4.伴隨性。

主要內容

第一,依法履行職務、遵守許可權規定。行政主體所享有的職權必須有法律規範的明確規定, 行政主體必須按照法定職權,在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履行職務。
第二,符合法定目的。行政主體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動,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並 且,都必須符合法定目的,遵循合理、適當的原則,避免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第三,遵循法定程式。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公開、公正理念的不斷深入人心,現 代國家中的一切行政活動,除實體上合法、合理外,還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式,確保程式上合法、合理。

具體要求

1.履行義務,不失職;
2.遵守權能和許可權,不越權;
3.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不濫用職權;
4.注重證據,合理認定事實;
5.正確適用法律,避免適法錯誤;
6.遵守法定程式,防止程式違法;
7.遵循合理原則,避免行政不當。

主要來源

1.法律直接規定的行政職責。
2. 法律間接體現的行政職責。
3. 先行行為引起的行政職責。
4. 契約引起的行政職責。
5.行政規定引起的行政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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