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管理規定

鐵路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管理規定由鐵道部於2003年11月26日發布,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發布單位】鐵道部
【發布文號】鐵道部令第13號
【發布日期】2003-11-26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鐵路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管理規定
(2003年11月26日鐵道部令第13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規範鐵路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以及國家頒布的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特定用語的內涵
鐵路運輸企業: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辦理鐵路客貨運輸業務的所有企業。
國家鐵路:指由中央政府籌資建設,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管理的鐵路。國家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和鐵路分局。
合資鐵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合資建設和經營的鐵路。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為合資鐵路公司。
地方鐵路:指地方為主籌資建設,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鐵路。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為地方鐵路局和地方鐵路公司。
臨管鐵路:指經國家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正式驗收交付鐵路局辦理臨管運輸業務的新建鐵路(以下簡稱臨管線)。
純貨運站:指國家鐵路只辦理貨運業務的鐵路局或鐵路分局直屬決算站,及資產全額劃歸貨運的辦理客貨業務的鐵路局或鐵路分局直屬決算站的貨場。
客貨混合站:指國家鐵路辦理客運與貨運業務的車站。
第三條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管理範圍和基本任務
鐵路運輸進款是鐵路運輸企業在辦理客貨運輸業務中,使用鐵路客貨運輸票據並按規定向旅客、託運人或收貨人等核收的票款、運費、雜費和其他與客貨運輸有關收費的總稱。
鐵路運輸收入是鐵路運輸進款中構成鐵路運輸企業的營業收入,用以主要補償鐵路運輸企業成本費用的部分,是鐵路運輸企業運輸產品的銷售收入,是鐵路維持生產和自我發展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是鐵路興衰的經濟命脈。
鐵路運輸收入管理工作是對鐵路客貨運輸票據、運輸進款資金運動和運輸收入實現的全過程監督與管理,是鐵路運輸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管理工作對於促進鐵路運輸生產的發展,加快鐵路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鐵路運輸收入管理的範圍和基本任務是:
(一)建立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管理工作責任制,監督客、貨運營業視窗正確核收運輸進款。
(二)運用會計方法對各項運輸進款進行審核、分類、匯總,正確反映運輸進款動態,如實核算已實現的運輸收入,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壓縮在途資金,確保運輸進款及運輸收入完整和資金的及時繳撥。
(三)正確、及時地反映和辦理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各鐵路運輸企業之間,鐵路運輸企業內部,鐵路運輸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收入清算和資金結算。
(四)管理客貨運輸票據,負責客貨運輸票據的印製和供應工作,保證運輸生產的需要。
(五)嚴格財經紀律,對運輸進款資金運動及運輸收入實現全過程實施監督與檢查,防止和查處在收入工作和收入結算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六)編制和下達鐵路運輸企業運輸收入預期目標和運輸收入預算,加強運輸收入分析,準確提供運輸收入數據信息,大力組織運輸收入,參與制定增運增收的激勵政策。
第四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鐵路運輸企業與有關單位辦理運輸收入業務的依據和管理運輸收入的基本規範。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鐵路客貨運輸的國有獨資企業、專業運輸公司、國有控股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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