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條例

《銀川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條例》於2013年6月28日經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准,2013年8月12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銀川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3年07月31日
  • 發布日期:2013年08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廣告管理
銀川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條例,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劃管理,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設定管理,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設定與維護,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附則,

銀川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條例

2013年6月28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准
2013年8月12日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維護城市景觀和容貌,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市政設施、道路、廣場、水域、空間以及公共運輸設施等載體設立的戶外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物、彩旗、布幔、橫幅等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設施(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轄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在業務上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指導。
規劃、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園林、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定應當根據城市的容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規劃管理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會同同級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批前,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告,徵求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報送審批材料中應當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並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明確允許、限制或者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位置、種類、體量和造型。
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分別編制。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期限為五年。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在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期限內,市(縣)人民政府調整戶外廣告禁設區域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徵求意見。

設定管理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實行許可制度。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戶外廣告牌控制區外,在市轄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申請;在縣(市)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向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申請。

第十條

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複印件;
(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使用權證明檔案;(五)場地屬業主共有部分的,應當提交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使用該場地的書面材料;
(六)設定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七)利用工地圍擋設定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供建設項目相關批准檔案。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核實、現場勘察、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作出決定;對準予設定的,核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對不予設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經貿以及節日慶典等活動需要臨時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應當提前七日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複印件;
(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活動批准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應當與批准的活動期限一致,設定者應當於設定期滿後三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代為拆除,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第十三條

利用廣場、綠地、道路、市政設施等公共資源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使用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批准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和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要求。
規劃主管部門在實施規劃許可時,涉及建(構)築物外立面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應當事先徵求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次幹道交叉口、城市廣場周邊、大型公共建(構)築物外立面、建(構)築物頂部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中未作出規定的,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但電子顯示裝置等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許可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八年。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可以保留至設定許可期滿;期滿後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許可。

第十六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的設定者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七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內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材質等許可事項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設施設定許可。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定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標誌、道路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和消防設施的;
(二)影響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市政公共設施、消防設施、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四)妨礙生產生活、影響觀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設定後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
(五)危及建(構)築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六)遮擋建築物玻璃窗的;
(七)占用城市濕地、綠地,影響城市綠化景觀、樹木生長的;
(八)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規定的其他禁止設定情形。

第二十條

禁止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位置設定戶外商業廣告設施:
(一)有紀念性、代表性的近代建築以及標誌性建築,學校、歷史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建(構)築物屋頂、城市橋樑和立交橋;
(三)道路兩側各種護欄、桿體、樹木、綠籬、通透圍牆,道路中間綠化帶、隔離帶;
(四)電力、通信等設施;
(五)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設定戶外商業廣告的區域、位置。

設定與維護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許可的內容、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和國家、自治區有關安全技術規範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材料,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的要求,不得危害公眾安全,不得妨礙相鄰人的採光、通風,不得造成噪聲、光污染,不得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機構,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驗收報告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備案。戶外廣告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使用期限。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國家《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等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範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每年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安全檢查。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限屆滿二年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在每年六月一日前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組織進行安全檢測,並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安全使用期限時,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

第二十六條

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預警時,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戶外商業廣告設施閒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閒置的,應當臨時以公益廣告代替,公益廣告發布時間不得少於五日。
公益廣告內容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提供。

第二十八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給戶外廣告設定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滿,且依照本條例規定不得延續設定許可的,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規定的期限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依法辦理設定許可註銷,並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公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核發、撤銷、註銷等信息,方便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應當自核發、撤銷、註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發、撤銷、註銷戶外廣告登記證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
建(構)築物外立面預留戶外廣告規劃位置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戶外廣告預留位置的規劃要求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巡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巡查處理人員簽字後按時歸檔。
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時,應當進行查處,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責令戶外廣告設定者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在排除安全隱患期間,戶外廣告設定者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反饋;對不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受理舉報、投訴和受理移送舉報、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

對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城市管理、工商、規劃、建設、園林、交通運輸、公安、氣象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會商、處理。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三)經批准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不按照規定時間拆除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材質等許可事項的;
(二)違反戶外廣告設定技術規範設定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戶外廣告設定者未在限期內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報備戶外廣告設施驗收報告和提交檢測報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虛假檔案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以及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撤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定戶外廣告影響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使用以及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對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拆除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的部門或者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定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有關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的;
(二)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設定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設定許可的;
(三)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未說明理由的;
(四)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附則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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