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0年5月26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4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outdoor advertising in Xi'an
  • 國家:中國
  • 通過時間:2000年4月7日
  • 批准時間: 2000年5月26日
  • 通過會議:西安十五屆人代會常委第十四次
  • 效力級別:法律
條例信息,條例內容,修改決定,議案的說明,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條例信息

(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0年5月26日陝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5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3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4年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4年3月27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條例內容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定活動,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改善城市景觀風貌,維護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陝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建築物、構築物、城市道路、交通工具、戶外場地等城市空間,採取安裝、懸掛、張貼、繪製、放送、投映、列隊巡遊等形式,設立戶外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裝置、廣告彩旗、布幔、橫幅等設施用於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戶外廣告的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戶外廣告設定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管理。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的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管理。
規劃、工商、公安、建設、交通、房管、文物、環保、氣象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定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電子信息系統,共享相關管理信息,實現戶外廣告設定管理的規範高效。
第二章 設定規劃與規範
第七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體現古城特色,與區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止設定區、重點控制區、一般控制區,明確禁止、限制或者允許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街道和建築物;
(二)戶外廣告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的控制原則;
(三)戶外廣告設定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模、規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體要求;
(四)公益廣告設定點位。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聽取相關部門、有關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幼稚園、中國小校;
(二)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優秀近現代建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及其建築控制地帶;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電力設施、通信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四)利用住宅建築或者商住混合類建築住宅部分的窗戶、陽台的;
(五)利用行道樹、綠化帶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安全的;
(七)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八)影響消防安全設施使用,妨礙消防車通行以及影響逃生、滅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撲救的;
(九)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損害城市容貌及建築物形象的;
(十)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一)市、區、縣人民政府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利用道路兩側和道路路口設定戶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跨越道路、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
(二)違反限高規定;
(三)與交通標誌顏色和式樣相同或者近似;
(四)與道路交通信號近似或者設定強光裝飾;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三環路內禁止利用建築物屋頂設定戶外廣告;三環路外禁止利用建築物坡屋頂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五條門頭牌匾附帶商業廣告內容或者在單位、個體工商戶經營地、辦公地以外設定的,按照戶外廣告設定相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利用建築物、構築物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妨礙相鄰權人的通風、採光、通行等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設定電子顯示屏或者其他附帶夜景光源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亮度控制標準,安裝亮度調節裝置,科學控制聲音、亮度和使用時間,與所在區域整體燈光環境氣氛相協調,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
第三章 設定許可
第十八條設定戶外廣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戶外廣告設定權通過招標、拍賣或者申請方式取得。
未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
第十九條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道路、橋樑、隧道、廣場和公交場站、候車亭等設施及場地進行商業戶外廣告設定,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
第二十條利用第十九條規定以外的載體設定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定戶外廣告的地點、位置、形式、材料、規格等;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全景電腦設計效果圖、設定地點實景圖、結構設計圖及設計使用年限說明、施工說明;
(四)設定戶外廣告的建築物、構築物、場地、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戶外廣告設施安全證明材料、日常維護方案和安全責任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開業慶典等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申請人應當於活動舉行前二十個工作日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檔案;
(三)舉辦活動或者交易會、展銷會的批准檔案;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定形式、範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的,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需要聯合規劃、工商、公安、交通、氣象等相關部門共同辦理的,不得超過四十五個工作日。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符合設定要求的,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核發《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不符合設定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格、期限等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出租、出借、塗改《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按照下列情況確定:
(一)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按照招標、拍賣規定的期限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二)通過申請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的,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三)臨時戶外廣告,應當與經批准的活動或者展會的期限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六條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後,設定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空間使用費,但臨時戶外廣告除外。
城市空間使用費全額上繳財政,專款用於城市建設。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後,應當將許可信息予以公布,並書面告知工商、公安、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轉讓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設定權,轉讓雙方應當持轉讓申請、《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轉讓協定、主體資格證明等資料,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設定權人應當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第四章 設定與維護
第三十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施技術規範和節能、安全、生態環保的要求,與建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和周邊環境相協調,保持城市街道的對景效果和通視效果。
供電、供氣、供暖、供水、通信等管線周圍設定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保障管線安全。
第三十一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公益廣告設施,發布公益廣告,並及時更新廣告內容。
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應當自取得戶外廣告設定權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許可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完成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不得擅自變更。
逾期未設定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無償收回設定權。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施工。施工期間應當採取安全保障措施,並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誌。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設定權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據有關國家標準、設施技術規範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並將竣工驗收報告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五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人應當在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二十日的,設定權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內容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應當位於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安全保障的責任人。
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應當對其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保證設施的完好、安全、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設定權人應當予以更新。
第三十八條戶外廣告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濁、褪色、變形等情況時,設定權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九條遇有大風、暴雨或者其他惡劣天氣時,設定權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及時採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五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權人應當每兩年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檢測,並自檢測報告出具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設定權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四十一條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未按照規定重新取得設定權,設定權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設施。
臨時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設定權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設施。
第四十二條依法設定的戶外廣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損壞。
因公共利益需要,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並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戶外廣告設定權人。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對生效的行政許可變更設定期限或者撤回的,已收取的戶外廣告設定空間使用費,按照剩餘設定期限退還;造成設定權人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定監督檢查制度;
(二)督促設定權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限期採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三)對委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四條戶外廣告設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職責:
(一)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合理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外立面戶外廣告設定位置,並徵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監督管理,查處違法廣告內容的行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定於道路兩側及隔離帶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交通安全檢查,查處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戶外廣告設定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利用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設定戶外廣告的活動進行審核。
第四十五條受委託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事項進行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並接受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定巡查制度,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行為。
第四十七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下列信息:
(一)戶外廣告設定規劃;
(二)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
(三)戶外廣告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式、期限;
(四)戶外廣告設定申請書、臨時戶外廣告設定申請表標準文本;
(五)戶外廣告設定監督檢查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戶外廣告設定資料和信息。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有權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核心查、處理、反饋。
受理舉報、投訴和受理移送舉報、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四十九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戶外廣告設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相關檔案、資料,並作出說明;
(二)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勘測;
(三)責令設定權人履行相關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定臨時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許可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設定戶外廣告或者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未重新取得設定權又不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出租、出借、塗改《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戶外廣告設定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吊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對轉讓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戶外廣告設定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設施技術規範設定戶外廣告的;
(二)將戶外廣告設施交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戶外廣告設施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驗收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五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或者未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檢測報告的;
(五)未在限期內採取有效措施排除戶外廣告設施安全隱患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五平方米以上的戶外廣告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號或者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二十日未發布公益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對設定權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戶外廣告的文字、圖案顯示不全或者出現破損、污濁、褪色、變形等情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戶外廣告設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吊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一條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要求或者行政許可許可權、條件、程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定許可的;
(二)未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規定的行為的;
(三)在受理、撤回、變更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所稱門頭牌匾,是指單位、個體工商戶設定的與依法核准登記的名稱相符的標牌、標誌、指示牌、匾額、鏤空字、霓虹燈、垂直燈箱等設施。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車身廣告設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十六、對《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管理。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的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
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戶外廣告設定進行管理。
規劃、工商、公安、建設、交通、房管、文物、環保、氣象等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相關管理工作。”
2.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的“城管執法、”、“市容園林、”。
3.刪除第二十七條中的“城管執法、”。
4.刪除第二十八條。
5.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刪除第二項,將第三項修改為:“(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監督管理,查處發布違法廣告內容的行為”。
6.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定巡查制度,及時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行為。”
7.刪除第四十八條。
8.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戶外廣告設定違法行為,有權向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核心查、處理、反饋。
受理舉報、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9.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將其中的“城管執法、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修改為“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
10.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七條,將其中的“城管執法”修改為“城市管理”。
11.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出租、出借、塗改《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戶外廣告設定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三條,刪除“由城管執法部門”。

議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制定於2000年,施行期間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進行過兩次修正。該法施行13年來,對我市戶外廣告設定活動的規範、歷史名城風貌特點的展現和戶外廣告行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戶外廣告經營市場的加速發展,其對我市的經濟發展推動作用日益增強,為企業營造了良好的發展環境。
但是,在規範管理和促進市場繁榮的同時,伴隨著城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的不足和滯後性也越來越暴露出來,主要體現在:一是管轄區域劃分過於籠統,對與城市道路交叉建設的公路上設定廣告的規定沒有明確;二是對戶外廣告形式的規定太過具體,對車體廣告等戶外廣告形式的管理沒有明確;三是禁止設定戶外廣告區域或場所的規定較為簡略,與實際管理要求產生很大差距;四是對行政處罰的主體規定已落後於機構改革的變化,並由此欠缺許可、處罰等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和監督規定;五是行政處罰種類規定過於單一,並且罰款標準過低。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給違法行為提供了滋生空間,妨礙了行政管理的有效開展。因此,有必要對《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進行修訂,使其既能適應當下的行政管理需要,又能充分發揮其規範作用,同時具備前瞻性,發揮應有的指導和引導作用,促進戶外廣告行業健康發展。
二、修訂《條例》的依據和過程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的修訂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戶外廣告管理實際,並借鑑了北京、上海、廣州、南京等地的經驗和做法。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的修訂被列入今年的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市市政公用局從去年年底就開始著手修改工作。2012年11月15日,市市政公用局召開了有工商、規劃、建設、城管執法、公安、市容園林等市級部門、各開發區管委會、部分廣告運行商參加的《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徵求意見會,會上各參會單位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類意見。在充分吸納各單位合理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初稿)》,經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後,形成了《修訂草案》,於2013年5月上報市政府。
2013年7月11、12日,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市政公用局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修改過程中向區、縣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徵求了意見,並在市政府網站公布了草案全文徵求公眾意見。為切實提高修改質量,2013年9月10日,市法制辦組織召開了《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方法聽證會,聽取了來自廣告公司、專家學者、行政管理部門等各方人士的見解和建議,在對各方意見進行認真的梳理和分析後,對各方能夠形成基本共識以及理論有據、實踐可行的意見,基本採納,並會同市市政公用局再次進行了修改,最終形成了《條例》。《條例》經2013年10月8日第67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現有29條,修訂後為56條,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對“戶外廣告設定”重新定義;二是重新界定了禁止設定戶外廣告的區域和場所;三是增加了車體廣告管理規定;四是完善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式;五是增加了臨時設定戶外廣告的管理規定;六是完善了戶外廣告設定維護管理內容,增加了安全檢測、公益廣告發布等規定;七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規定;八是嚴格了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提高了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
《條例》在結構設定上也進行了調整,現行條例設五章:總則、規劃與設定權管理、設定與維護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修改後為七章:總則、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與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許可、戶外廣告設定與維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四、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戶外廣告設定的定義問題
為適應戶外廣告設定載體和形式不斷創新的情況,有效規範不同設定行為,《條例》第三條將“戶外廣告設定”定義為“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建(構)築物、戶外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公路、交通工具等,採取安裝、懸掛、張貼、繪製、放送、投映等形式設定廣告的行為,包括:(一)利用戶外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公路、建(構)築物設定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型、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等設施設定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戶外地面、工地圍牆繪製、張貼廣告的行為;(三)利用交通工具、布幅、升空裝置、充氣裝置等其他形式設定廣告的行為;(四)在戶外利用列隊巡遊等形式設定廣告的行為;(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設定戶外廣告的行為。”
(二)關於車體廣告的管理問題
近幾年,機動車車體廣告已成為戶外廣告的主要形式之一。市政府要求出台措施規範戶外廣告工作。為此,《條例》第十四條對車體廣告的管理進行了規範,規定為“根據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需要,市戶外廣告設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機動車車身廣告設定管理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關於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職責的問題
為加強戶外廣告行業的監管,確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和設定行為的規範進行,《條例》在第一章第四條中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並在第五章監督管理中明確了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執法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
我市現行戶外廣告管理體制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部門相互分離,這種機制對管理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要求高。如果部門之間配合不到位,就可能給違法行為提供可乘之機。現在全市違法設定戶外廣告的情況為數不少,這些違法設定行為擾亂了正常管理秩序,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規則,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行政管理被動。為從制度上遏制這種情況的繼續發生,提高管理的有效性,理順部門之間的權責,《條例》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規定,明確了許可部門和處罰部門之間的相互告知和及時履責義務。
以上說明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自二OOO年發布實施以來,為規範我市戶外廣告管理,繁榮我市經濟和提高我市市容市貌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城市發展的日益加快,戶外廣告行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提出了新標準、新要求,而該條例的部分內容已不太適應現實需要,影響了管理的效率和質量。為便於更科學、更合理、更有效地進行管理,促進城市戶外廣告業的良性發展,適應現代城市發展、管理需求,有必要對該條例進行適當修改。
二、修改內容的說明
(一)調整行政主管部門
因機構改革,西安市戶外廣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改為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因此,草案將第五條第一款的“西安市建設管理委員會”改為“西安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該條第二款中的“閻良區、臨潼區和市屬縣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草案結合現有管理模式,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將其修改為“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和市屬縣的市容行政管理部門”。
(二)規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部門
因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因此草案規定西安市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刪掉了原條文中“閻良區、臨潼區和市屬各縣戶外廣告設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的內容。
(三)縮短對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時間的規定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的空置時間不得超過六十日”,但實際情況是相當一部分廣告設施因無商業內容可上,往往長時間閒置,嚴重影響城市容貌,因此從提升市容水平,便於管理的角度考慮,草案縮短了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時間,規定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時間不得超過十天。
(四)提高工作效率,縮短審批時間
為提高行政效率,兼與西安市政府行政審批事項改革統一步調,草案將第十六條中審批時限“十五個工作日”改為“五個工作日”。
(五)增加夜景照明規定
為美化城市夜景,草案增加規定了戶外廣告設施應在夜間點亮的內容。
(六)規範補償行為,明確補償原則。為確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規範因公益事業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後,對廣告經營
者造成損失的補償原則,草案規定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
益,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給戶外廣告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按設定權已使用期限退還相應比例的空間資源費。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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