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徵收城鎮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

重慶市徵收城鎮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是重慶市頒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府行政規章[1987]7號
【發布日期】1987-07-01
【生效日期】1987-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徵收城鎮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重府行政規章〔1987〕7號發布)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對城鎮土地的所有權,保護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城鎮地產管理,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6〕7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區、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專門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
第三條 徵收土地使用費的主管機關是各級房地產管理機關。
第四條 土地使用費以土地使用征記載的面積為計費依據,按規定等級標準計算徵收。未登記發證前,由使用人據實申報,按區、縣房地產管理機關核定的面積和標準計算徵收。土地使用經界有爭議的,按使用人實際占用面積計算徵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費按不同地區劃分為六等十四級。各等級的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
市中區適用一等至四等;江北、沙坪壩、南岸、九龍坡、北碚、大渡口區適用二等至六等;南桐礦區、雙橋區和各縣城、建制鎮適用三等至六等;不屬鎮的工礦區適用四等至六等。
第六條 土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等級地區範圍的劃分及調整,由區、縣房地產管理機關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
各等級地區的劃分及調整,由區、縣房地產管理機關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
第七條 土地使用費按月計算,每年分兩次繳納,上半年在三月底前,下半年在九月底前。超過繳納期限的,按日加收應繳土地使用費1‰的滯納金。
撥用國有土地,從發布拆遷公告之日起計算徵收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由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負責徵收。
第八條 對軍隊用地;寺廟、教堂、公園、名勝古蹟用地;市政街道、廣場、綠地等共共用地;鐵路線路、站台、道路用地;港區碼頭、道路用地;飛機場跑道、停機坪用地及必要空地;水利工程用地;輸油、輸氣管道用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用地;礦山、林區建築物以外的用地;油庫、炸藥庫建築物以外的安全用地,不徵收土地使用費。
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的部分土地,免收土地使用費一年至二年。
住宅用地可按所在地的等級標準減半徵收土地使用費。
黨、政、群團單位,普通中、國小校及幼托等單位非住宅用地,經批准可減收或緩收土地使用費。
本條規定不收、減收或緩收土地使用費的,如改作營業用地,應按所在地的等級標準加收土地使用費。
第九條 對違章占用土地,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在違章期間,按所在地的等級標準加收一倍至五倍的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經批准的臨時用地,應在用地前一次繳清土地使用費。超過批准用地期限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違章占用土地處理。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費收入屬城市維護建設的專用資金,各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定期劃撥市財政專戶,專款專用。由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統一安排使用,各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屬或收費爭議,按《重慶市城鎮房地產糾紛仲裁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生效。過去本市有關規定若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家有新的規定後,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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