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於2005年9月13日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發布;根據2012年6月2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5號公布的《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第3次修改。該《辦法》共23條,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地點:重慶市
  • 性質:管理辦法
  • 內容: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
民政府令,修改決定,管理辦法,

民政府令

第 265 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黃奇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修改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充分發揮我市主城區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行政區域(以下簡稱主城區)內及繞城高速公路(北碚―走馬―槽坊―南彭―魚嘴―王家―北碚)的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款修改為: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繳納了路橋通行年費的機動車通行繞城高速公路以及主城區內除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路橋不再繳納通行次費。
四、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註冊登記或遷入主城區的機動車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根據年度剩餘天數和收費標準繳納路橋通行年費。
本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3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發布;根據2009年12月21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3號)第1次修改;根據2012年2月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繼續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第2次修改;根據2012年6月2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65號)第3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我市主城區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行政區域(以下簡稱主城區)內及繞城高速公路(北碚―走馬―槽坊―南彭―魚嘴―王家―北碚)的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繞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路橋通行費的徵收管理及相關協調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公安、交通、建設、價格、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路橋通行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 繳納了路橋通行年費的機動車通行繞城高速公路以及主城區內除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路橋不再繳納通行次費。
繳納路橋通行次費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應當另行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
第五條 在主城區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或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地在主城區的機動車(以下簡稱主城區內機動車),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一次性繳納路橋通行年費。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動車(以下簡稱主城區外機動車)進入主城區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路橋通行次費,也可自願一次性繳納路橋通行年費。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地是指居民身份證載明的住址,或法人、其他組織的註冊登記地址。
第六條 路橋通行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全額繳入市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路橋通行費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級非稅收入管理系統的要求組織徵收。代收銀行網點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部分入城口可委託所屬的高速公路收費站代收。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路橋通行費管理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
第七條 路橋通行年費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月份或註冊登記月份之前憑重慶交通信息卡每年一次性在代收路橋通行年費的銀行繳納。
註冊登記或遷入主城區的機動車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根據年度剩餘天數和收費標準繳納路橋通行年費。
繳納了路橋通行年費的機動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機動車審驗、註冊登記、註銷登記、轉移登記等手續。
第八條 路橋通行年費和路橋通行次費的徵收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後執行。路橋通行年費,分為依法可以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和禁止在高速公路行駛的機動車兩種徵收標準。
徵收路橋通行費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第九條 主城區內機動車所有人憑路橋通行年費繳費收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或更新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重慶交通信息卡。
主城區外機動車所有人憑路橋通行年費繳費收據到重慶市路橋收費管理處領取重慶交通信息卡或更新信息。
重慶交通信息卡應當隨車攜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管理業務和進出主城區路橋通行收費站及本市內高速公路收費站時,駕駛員應當主動提交重慶交通信息卡進行審驗,通行高速公路時不再領取高速公路通行卡。
未攜帶、持無效或與車輛不符的重慶交通信息卡通過主城區路橋通行收費站及主城區內高速公路收費站的,應當繳納路橋通行次費和高速公路通行費。
第十條 路橋通行次費按日計收,路橋通行次費收據在主城區內24小時有效。路橋通行次費收據應當妥善保存,隨車攜帶,以備查驗。
第十一條 徵收的路橋通行費主要用於支付路橋的租賃費、路橋的維護管理費用和貸款的還本付息費用及路橋通行費徵收成本等。
路橋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養護維修,保持設施完好,保證設施功能的正常發揮。城市道路橋樑的養護維修應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公路的養護維修應當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實行租賃經營的路橋業主未按有關技術規範和要求養護維修路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限期維護仍不履行維護義務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養護維修,代履行費用在租賃費或委託經營費中扣除。
第十二條 主城區範圍內,下列機動車免繳路橋通行年費:
(一)外國領事館自用的機動車;
(二)軍車、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環衛專用車和公交定線大客車。
免繳路橋通行費的機動車(軍車除外)應當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免繳手續,領取重慶交通信息卡和免費標識。
免費標識應貼上在車前擋風玻璃的右上角,以備查驗。
第十三條 重慶交通信息卡或標識遺失、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和出具有關證明,並持《機動車行駛證》和路橋通行年費的繳納收據到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補領重慶交通信息卡或標識。
路橋通行次費收據遺失不補,其損失由機動車所有人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員在路橋收費站道口因路橋收費有關事項與路橋收費管理人員發生爭議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應當將機動車駛至不影響交通的位置或路橋收費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解決,不得堵塞路橋收費站道口。
第十五條 禁止轉借、冒用、偽造或使用偽造的重慶交通信息卡或標識。
禁止轉借、冒用、塗改、偽造或使用塗改、偽造的路橋通行費次費收據。
第十六條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出入路橋通行費收費站的機動車和主城區內停車場、車站、碼頭等停放的機動車繳納路橋通行費的情況進行稽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政管理監察執法隊伍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按規定的繳費時間繳納路橋通行年費的,責令其補繳,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橋通行年費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欠款本金,可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繳納路橋通行次費的,責令其補繳,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轉借、冒用、偽造或使用偽造的重慶交通信息卡或標識的,責令其補繳,處同類車型應繳年費標準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四)轉借、冒用、塗改或使用塗改、偽造路橋通行費次費收據的,責令其補繳,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規定將免費標識貼在規定位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
(六)強行通過收費站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七)故意堵塞路橋收費站道口的,處500元罰款;
(八)對不接受市政管理監察執法隊員稽查的,可責令駕駛人員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待處理完畢後,方可駛離。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立收費站點收取路橋通行費的,予以取締,並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強行通過收費站、毆打收費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擾亂收費管理秩序或拒絕、阻礙市政管理監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市政管理監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行政執法標誌,規範執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安交通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藉機動車審驗徇私辦理路橋通行費或免繳通行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重慶市主城區路橋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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