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

重慶市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繼續施行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7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據該決定《重慶市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已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日期:1999年04月13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
辦法內容
重慶市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
(1999年4月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收取與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開墾費,是指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所需的費用。
本辦法所稱耕地閒置費,是指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用地單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
本辦法所稱土地復墾費,是指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建設用地單位,應當繳納的恢復土地原狀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耕地開墾費,由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收取標準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分為三類(具體收費標準見附屬檔案)。
市區範圍內(包括渝中區、南岸區、九龍坡區、江北區、渝北區、沙坪壩區、巴南區、北碚區、大渡口區)適用一類標準。
市區範圍外的部分地區(包括雙橋區、萬盛區、萬州區、涪陵區、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長壽縣、璧山縣、銅梁縣、大足縣、榮昌縣、綦江縣、墊江縣、梁平縣)適用二類標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地區適用三類標準。
本條關於類別劃分和適用區域的規定,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明確具體的適用範圍與額度並予以公布實施,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條 耕地開墾費和耕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應專項用於耕地開墾、開發和土地復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耕地開墾費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耕地開墾計畫,會同市財政部門按照耕地開墾進度分期撥付。
耕地閒置費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開發、整理計畫,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項目撥付或用作市級項目的配套資金。
土地復墾費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開發、整理計畫,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項目撥付或用作市級項目的配套資金。
土地復墾費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土地復墾項目撥付。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耕地閒置費和土地復墾費的收入和支出報表。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耕地開發和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對自行組織開墾耕地的,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開墾的土地進行驗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驗收時所達到的標準返還相應的耕地開墾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耕地開墾費、耕地閒置費和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標準名稱
一 類
二類
三類
耕地開墾費
20-30
15-20
10-20
耕地閒置費
10-20
8-15
5-12
土地復墾費
10-15
8-12
5-10
說明:占用基本農田的收費標準按相應類別上浮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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