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檔案,重慶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公布許可權劃分,第三章 公布形式和程式,第四章 信息報導,第五章 責任追究,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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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辦發〔2014〕7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2014年7月29日

重慶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食品監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知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食品(含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消費以及進出口等環節的有關信息。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便民,實行“分級分類公布”和“誰公布、誰負責”的原則,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公布許可權劃分

第四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負責公布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全市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本市首次出現的,已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
(三)影響僅限於本市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四)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五)重大食品案件查處信息、全市性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信息;
(六)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和市政府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第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各區縣食安辦)負責公布影響限於本行政區域內的以下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總體情況;
(二)影響限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三)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四)當地政府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
第六條 縣級以上有關監督部門負責公布以下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等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七條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涉外食品安全信息,按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公布。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政府或有關部門授權,不得發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公布形式和程式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公安、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公布相關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形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一般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務微博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載體,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各區縣(自治縣)應當逐步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條 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公布食品監督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公布的檢驗檢測結果必須是經法定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一條 有關監督部門應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將公布內容報送同級食安辦備案。區縣食安辦和市級有關監督部門在公布案件查處和食品安全事故相關信息前須報市食安辦備案。
公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公布單位應在信息公布前與有關部門溝通,徵求意見。其他部門應及時研究反饋,並對反饋意見負責。
公布的信息涉及外省(區、市)的,由市食安辦提前通報所涉及地區的省級食安辦或上報國家食安辦。
第十二條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市食安辦應當組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擬定信息公布方案,並公布相關信息以及跟蹤事故發展和處置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前,可以組織專家對信息內容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科學意見和建議。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時,應當組織專家解釋和澄清食品安全信息中的科學問題,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倡導健康生活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有關部門諮詢和了解有關情況,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日常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的諮詢、查詢方式,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信息報導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信息傳播和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報導,暢通與新聞媒體信息交流渠道,為採訪報導提供便利,不得封鎖訊息、干涉輿論監督。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報導必須以權威部門發布的信息為準,嚴格新聞來源,禁止網站超範圍轉載,嚴禁虛假新聞與主觀報導。網站不得將網民發的帖文、博文作為新聞編髮。媒體報導本行政區域內涉及食品安全重大活動、重大案件、突發事件、敏感熱點問題等信息,應與本級食安辦溝通、核實,確保報導的真實性、準確性、權威性。
第十七條 媒體對食品安全問題進行輿論監督,應客觀準確全面,把握好尺度和節奏,引導人民民眾科學理性看待食品安全問題,避免為了吸引眼球而誇大其詞、甚至刻意炒作,防止引發社會恐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輿情處置工作。市、區縣食安辦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輿情監測,收集食品安全有關新聞、網民發帖和博文等信息,及時匯總分析可能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並及時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加強對論壇、部落格、微博等互動欄目管理,及時處理散布食品安全有關問題的謠言,防止傳播虛假信息和不實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提出異議的,發布信息的主管部門應對異議信息予以核實處理。經核實確屬不當的,應當在原發布範圍內予以更正,並告知異議人。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發布和報導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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