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警務文職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警務文職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75號
頒布,正文,

頒布

渝府辦發〔2015〕17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警務文職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6日
重慶市警務文職人員管理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警務文職人員管理,保障警務文職人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民警維護社會治安、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民眾方面的積極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警務文職人員是指根據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為公安機關提供技術保障、輔助管理、行政事務等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警務文職人員的招聘、管理、履行職責、保障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公安局負責全市警務文職人員管理制度規範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導;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警務文職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警務文職人員工資福利、裝備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體制予以全額保障。
第六條 警務文職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警務文職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警務文職人員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從事計算機網路維護、通訊保障、醫務、心理諮詢、速記速錄、檢驗鑑定助理、船艇駕駛、船艇輪機和警航設備維護等技術保障類工作。
(二)從事不涉及絕密事項的檔案管理、信息採集、接線查詢、文秘資料、財會等行政事務類工作。
(三)從事行政助理、人事助理、文書助理、後勤助理、實驗助理、視窗服務助理、社區服務、視頻巡查等輔助管理類工作。
(四)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警務輔助工作。
第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務文職人員從事下列工作:
(一)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未經授權涉及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事項的。
(二)難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參與執法的。
(三)案(事)件的現場勘查、偵查取證、技術鑑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強制措施、審訊或獨立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人民警察擔任的工作。
(四)配備、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 警務文職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
(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五)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六)遵守公安機關規章制度,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民族風俗習慣。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警務文職人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工時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健等福利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警務文職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警務文職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分類細化管理、彌補警力不足的原則,並參照直轄市警力配備的平均水平,合理核定警務文職人員配備額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招聘警務文職人員應當在額度範圍內,由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新聘警務文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職責的能力。
(五)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警務文職人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違法行為被給予行政拘留、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處罰的。
(三)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
(四)曾因違反管理規定被公安機關解聘的。
(五)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文職工作的。
第十五條 招聘警務文職人員應當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筆試、面試、體檢、政審等程式。
聘用特殊崗位的警務文職人員,經市公安局批准,可適當放寬條件和簡化程式。
第十六條 警務文職人員採用派遣制用工方式,由勞務派遣機構與警務文職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建立勞動關係,並與公安機關訂立勞務派遣協定,派遣到公安機關文職崗位工作。
勞動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七條 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參照本地區社會同行業同類崗位的市場薪酬水平,科學合理核定警務文職人員經費保障標準,並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薪酬待遇變化情況和物價增長因素,建立動態增長機制。
第十八條 警務文職人員工資實行動態調整。工資調整根據其等級、從事警務文職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勞務派遣協定,依法為警務文職人員辦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第二十條 警務文職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經本級財政部門批准並全額保障,公安機關可以針對警務文職人員因參加教育培訓或在警務輔助工作中受傷、致殘及死亡等情況購買商業補充保險。
第二十二條 警務文職人員逾時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休或者補助。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要建立警務文職人員教育培訓、崗位責任、考核考勤、監督檢查、請示報告、保密、獎懲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要建立警務文職人員的人事、工作信息資料檔案。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須對警務文職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的,才能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公安機關須定期對警務文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警務文職人員素質。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對警務文職人員實行等級管理。
警務文職人員的等級根據其從事警務文職工作年限、考核結果等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須定期對警務文職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警務文職人員獎懲、續聘、解聘的主要依據,並與工資待遇掛鈎。
第二十八條 警務文職人員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工作證件、服裝樣式、標識由市公安局確定。
警務文職人員的工作證件、服裝樣式、標識應當區別於人民警察。
第二十九條 警務文職人員可以根據工作崗位配置使用必要的防護裝備,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裝備。
第三十條 警務文職人員離職時,公安機關應當收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以及裝備。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一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文職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 警務文職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聘用單位工作規定和紀律要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處理;情節嚴重的,退回勞務派遣機構;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警務文職人員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給予警務文職人員處理,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理的依據告知警務文職人員本人,警務文職人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有關警務文職人員管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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