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精神,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完善投融資體系,加快長江上游地區經濟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促進重慶市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制定的相關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編號:渝辦發〔2012〕307號
  • 地區:重慶市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渝辦發〔2012〕30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進一步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17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精神,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完善投融資體系,加快長江上游地區經濟金融中心建設,進一步促進我市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主要對企業股權進行投資並為之提供增值服務的投資型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股權投資企業委託從事股權投資管理、諮詢業務及提供其他相關服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可以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制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總監、投資總監、風險總監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夥制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人員。合夥制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一併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 市金融辦作為我市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我市股權投資類企業實行備案及監督管理。本辦法有關財稅政策適用於在市備案管理部門備案的我市股權投資類企業。
第二章 企業設立及業務開展
第五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字樣,其經營範圍可以表述為“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
第六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各類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公眾傳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檯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資者進行推介。
第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貨幣資金認繳出資。資本繳付可以採取承諾制,即投資者在股權投資企業資本募集階段簽署認繳承諾書,在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實施階段,根據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約定分期繳付出資。
第八條 股權投資企業在運用資金時,應當依據股權投資企業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約定,合理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
股權投資企業不得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股權投資企業對關聯方的投資,其投資決策應當實行關聯方迴避制度,並在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以及委託管理協定、委託託管協定中約定。
對關聯方的認定標準,由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以及委託管理協定、委託託管協定中約定。
第九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等法律檔案,應當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並約定相關投資運作的決策程式。
第十條 股權投資企業可以根據委託管理協定等法律檔案的相關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受託管理機構運用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開展投資運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應當委託獨立的託管機構託管,但經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於託管的除外。受託管理機構為外商獨資或者中外合資的,應當由在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託管機構託管該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
第十二條 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管理協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實施投資方案,並對所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後管理;
(二)參與制訂所投資企業發展戰略,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權投資企業披露股權投資企業經營運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編制會計報表並向市備案管理部門及股權投資企業報告;
(四)委託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權投資企業的財產,不得利用股權投資企業財產為股權投資企業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對不同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設定不同的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第三章 備案及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市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股權投資類企業設立的備案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其備案。符合備案條件的,應出具同意備案函;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通知其補充資料或待具備條件後再申請備案。
第十五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向市備案管理部門提出備案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申請書(包括規模、募集期限和募集對象等);
(二)投資者身份證明;
(三)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含資本認繳承諾);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五)委託託管協定;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於託管的,應當提供所有投資者聯名簽署的同意免於託管函;
(六)投資者關於股權投資企業資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規的情況說明書;
(七)組建方案(招募說明書);
(八)市備案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應及時向市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工商登記註冊或變更信息,定期提交資金募集、投資情況等有關信息。
股權投資類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企業股東(合伙人)、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機構變更、增減資本、修改公司章程(合夥協定)、合併與分立、重大投資、項目清算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向市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應當由申請主體將備案材料送市備案管理部門進行初審。企業經初審確認申請備案材料齊備的,由市備案管理部門將股權投資類企業備案申請和初步審查意見轉市發展改革委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在市備案管理部門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首期到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二)股東或合伙人應當以貨幣資金出資,單個投資者的出資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首期資金應於企業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位。
(三)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註冊資本(認繳出資金額)應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認繳出資必須自企業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到位,首期實收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四)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有一定數量具有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者相關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3名。高級管理人員在5年內沒有違法記錄或未涉及尚在處理的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案件。
第十九條 市備案管理部門通過建立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系統以及社會舉報、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向社會公告等制度,加強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已經完成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對其是否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必要時,可以通過信函、電話詢問、走訪、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等方式了解其運作情況。
第二十條 市備案管理部門發現股權投資類企業未備案的,應當督促其限期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沒有備案的,應擇期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對運作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沒有改正的,應擇期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市備案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局等部門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 財稅政策
第二十三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其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形式,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合伙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由投資者向合夥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中,不執行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被投資企業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按規定執行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非上市公司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伙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的,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十六條 在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出資者,其股權投資所得繳納的稅收市級留存部分,由市財政按40%給予獎勵;所投資項目位於重慶市內的,按60%給予獎勵。地方留成區縣級部分的獎勵辦法,由有關區縣(自治縣)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 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條 出資者申請市級財政獎勵的,應於每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市財政局申報以下資料:
(一)出資者申請市級財政獎勵的報告;
(二)市備案管理部門備案證明材料;
(三)工商註冊證明檔案、驗資報告;
(四)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五)出資者上年度繳納的稅收相關稅票;
(六)其他相關資料。
市財政局按有關程式審核後,將獎勵資金直接撥付至有關企業。
第五章 綜合服務保障
第二十九條 由市備案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市級有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中的重大、難點問題,組織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建立股權投資項目庫,搭建股權投資類企業與股權投資項目的對接、退出平台和資金募集平台,強化綜合服務功能。
第三十一條 建立私募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加大對民營企業投資的引導,吸引股權投資類企業落戶重慶。
第三十二條 建立股權投資類企業信息統計制度,組織股權投資管理人才專業培訓,推動股權投資類企業開展各類合作交流活動。
第三十三條 組建股權投資行業協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組織股權投資類企業開展自律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的意見》(渝府發〔2008〕110號)停止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備案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1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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