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8年2月2日發布,本辦法適用於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建設和對道路客運企業的安全評估、安全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8〕53號
  • 適用地區:重慶市
簡介,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考核辦法(試行),

簡介

渝辦發〔2008〕5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三月二日

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考核辦法(試行)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建設和對道路客運企業的安全評估、安全檢查。
本辦法所稱道路客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指在本市境內從事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的企業和汽車客運站(場)。
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的企業和公交站(場)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六)《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七)《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八)《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管理辦法》;
(九)《機動車安全技術運行條件》(GB/7258―2004);
(十)《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0號);
(十一)《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8號)。
三、標準分值與等級設定
(一)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生產考核滿分為1000分。
(二)800分以下為D級(不合格);800―899分為C級(基本合格),900―949分為B級(合格),950分以上分為A級(優良)。
四、管理標準
(一)組織機構
1.企業應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加強對交通安全的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負責人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擔任。
2.企業應設定日常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按100輛客運車輛以上3―5人配備,超過500輛車適當增配,不足100輛按3人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運輸活動的管理能力和相應的安全知識,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二)安全管理職責
1.企業安全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落實全員崗位安全責任制。
2.企業應建立安全目標管理體系,將安全目標進行層層分解、落實,逐級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並建立安全責任追究制。
(三)客運駕駛人管理
1.駕駛人駕駛客運車輛,必須持有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男性不得超過60周歲,女性不得超過55周歲,3年內沒有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及以上的記錄,取得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交通違法積分未滿12分,同時具備良好的駕駛技能。
2.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駕駛人錄用標準。新聘駕駛人應由運輸企業組織學習,經技能考試和安全知識考核合格取得本企業客運車輛駕駛資格後方能上崗,有關考核錄用記錄應保存備查。
3.企業錄用駕駛人應簽訂勞動用工契約,工資由企業統一發放。
4.建立駕駛人安全考評制度。根據違法記錄、事故記錄、勞動紀律和技能測試等內容,建立駕駛人安全考評制度,將安全業績和駕駛人收入掛鈎,實施安全績效工資。每月定期查詢駕駛人的違法信息和事故信息,並監督駕駛人接受違法行為的處理。
凡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及以上的駕駛人,3年內不得駕駛客運車輛。凡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及以上的駕駛人,終生不得駕駛客運車輛。一個記分周期內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客運駕駛人,在違法記分未消除之前不得從事客運工作。
企業對累計有3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的駕駛人,要強制調整下車接受處罰並學習7天,有2次以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處理的客運駕駛人,要調整下車接受處罰並學習15天,對累計有5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未接受處理和超載20%以上的客運車輛,要強制停運7天,車輛承包人和責任駕駛人要接受處罰和學習;對屢次違反交通法規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調離駕駛崗位。
5.企業應建立駕駛人安全信息檔案。內容包括:駕駛人的基本信息和動態管理信息,記載駕駛人登記情況和交通違法記錄、交通事故、勞動紀律等。
6.營運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班線客運車輛應建立駕駛人行車日誌制度。行車日誌中明確駕駛人姓名、駕駛車輛牌號、車輛運行線路、發班時間、始發站、中途停靠站、終點站、停車休息時間以及行車中發生的車輛技術故障、隱患、事故和氣候、道路狀況等。行車日誌由駕駛人填寫,若行車日誌與實際不相符,逃避檢查、查驗,運輸企業應將當班駕駛人調整下車接受處理。
7.嚴禁駕駛人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和超速駕駛。企業應科學運用GPS和行車記錄儀等手段加強動態監管,對連續行駛4小時的駕駛人應停車休息20分鐘,駕駛人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企業必須根據運行線路里程和運行時間配備足夠數量的駕駛人。駕駛人夜間(22時至次日6時)運行的客運班線必須避開三級以下的公路。
企業對長途客運班車(單程400公里以上)應建立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點並登記。
8.企業應建立駕駛人出車前問詢、告誡制度。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過度疲勞、情緒不穩定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上崗。企業應將相關部門通報的危險路段、惡劣天氣等信息及時通報本企業駕駛人。
9.建立客運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舉報制度。企業應建立客運駕駛人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在車輛轎廂內張貼或噴塗醒目的交通違法舉報電話,發動民眾對本單位車輛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四)營運客運車輛管理
1.企業應推行客運車輛公司化經營,逐步取消掛靠經營。
2.客運車輛應安裝符合國家規定的行車記錄儀或GPS等監控設備,企業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客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及時處理記錄信息,對相應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3.客運車輛在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嚴格按核定的線路、站點運行,不得擅自變更。
4.建立客運車輛的定期維護和檢查制度。
(1)客運車輛二級維護每三個月進行一次,並在本市一、二類大中型客車維修企業進行維護。企業應按照《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和維護契約,對維護保養項目進行逐項核實,嚴禁擅自減少維護項目。
(2)健全車輛例檢制度。保持車輛的制動、傳動和轉向系統以及燈光、喇叭、刮水器等安全部件齊全有效;車輛各連線部位裝置牢固可靠;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輪胎轉向輪使用同廠牌、同規格、同層級、同花紋的輪胎,不得使用翻新輪胎,其胎冠花紋深度不小於3.2mm,其餘輪胎的胎冠花紋深度不小於1.6mm。
客車應裝備合格有效的滅火器及消防錘,滅火器在車上應安裝牢靠並便於取用;車輛熄火後能做到手動開啟車門;根據行車需要(線路沿線氣候特徵)配備防滑鏈、三角木等防滑用具。
5.客運車輛必須證照齊全,按照規定進行年度審驗。
6.嚴格執行客運車輛的強制報廢制度。不得使用報廢車的總成和零、部件拼裝或自行改裝車輛,嚴禁已報廢的車輛從事客運經營,不得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客運車輛。
7.進站客運車輛必須嚴格遵守汽車站(場)安全管理的規定,自覺接受安全檢查。
停班、休班的客運車輛應統一停放管理。
8.中型中級以上及大高級客車應安裝視頻播放設備。客運車輛駕駛人、售票員或安全管理人員在發車前應利用客車視頻播放設備和人工宣講的方式,向乘客宣傳安全乘車和應急處置常識。
9.客運車輛必須按照車輛行使證核定的載客人數載運旅客,不得超載。
10.企業應當對每一輛客運車輛建立管理檔案。
每月必須對車輛的交通違法信息進行查詢,並監督客運駕駛人接受處理。累計有5次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客運車輛,要強制停運。
(五)客運站(場)的安全管理
1.客運站(場)應當配備與核定等級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2.客運站(場)應加強對“三危品”(易燃、易爆、易腐蝕危險品)的檢查,配備相應的檢測設備,制定嚴格的檢查制度,防止“三危品”進站(場)上車。
3.客運站(場)應當和企業簽訂安全管理協定,明確各自安全管理職責。
4.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車輛安全檢查不合格、行車手續不齊、超載的車輛不得出站,交通違法記分滿12分的駕駛人不得駕駛客運車輛。
應對出站(場)客車的轉向、制動、刮水器、輪胎、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從業資格證進行檢查。
5.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禁止無經營資質的車輛進站(場)從事經營活動。
6.合理安排發車時間,確保市內長途客車零點前到達目的地。
7.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每年至少按應急預案演練一次。
8.客運站(場)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懸掛交通安全標語,設定交通安全宣傳櫥窗和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傳錄像。
(六)企業與承包經營者的安全責任
本條所稱“承包經營者”是指以各種方式經營運輸企業車輛的自然人或法人。
1.企業責任
(1)企業應將承包經營車輛納入企業交通安全管理範圍,切實將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承包經營者。
(2)企業應與承包經營者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3)企業根據車輛的違法行為和事故記錄,對承包經營者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承包經營資格。
2.承包經營者責任
(1)承包經營者應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服從企業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目標責任書中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2)承包經營者應加強對車輛駕駛人的安全管理,督促其遵章守紀,對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要督促其接受處理。
(3)承包經營者應在符合資質的維修企業按標準和規範對車輛進行日常保養,嚴禁車輛帶病運行。
(4)承包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線路進行經營,不得擅自改變核定的運行線路和停靠站(場)。
(七)安全管理制度
1.例會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企業安全工作例會每月召開1次,遇有特殊情況應隨時召開。
2.培訓與學習制度
(1)企業應制定駕駛人培訓方案,相應制定準入培訓、定期培訓、特殊情況培訓等計畫。培訓內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行車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分析、車輛維護保養常識、應急處置及安全管理制度等。
(2)定期安全學習制度。駕駛人和承包經營者每月不少於4小時,管理人員不少於4小時,其餘職工不少於3小時。
3.監督檢查制度
(1)企業應安排專人每月定期上網查詢本單位車輛及駕駛人的違法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通報到當事人,督促其到相關部門接受處理,並按照企業規定進行處理。
(2)對本單位的安全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不少於1次,分管負責人每月不少於2次,安全科(處)每月不少於3次。
(3)檢查應結合重點路段和重點時段,採取深入運行線路路檢路查、跟車秘查暗訪等方式進行。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作出相應處理並落實責任人及時整改、驗收合格。
4.運行線路管理制度
企業應建立客運車輛運行線路管理方案,內容包括:運行線路名稱、里程、站點、道路狀況及危險路段、運行時間、氣候特徵,本線路車輛的運行操作注意事項等。
5.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1)企業針對重大事故以上、車輛運行途中發生的駕駛人傷病、車輛故障、惡劣氣象等危及行車安全的因素,完善應急預案,尤其要建立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與駕駛人、承包經營人之間的應急聯繫機制,及時處理車輛運行途中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每年不少於1次。
(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應按照規定程式及時限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3)企業負責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原則處理事故。事故結案後60日內,對有關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
6.定期評析制度
企業應及時準確填報事故統計報表,並按規定時間上報相關部門。每月對所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駕駛人違法行為進行統計分析並通報。每季度評析本企業的安全工作狀況,查找薄弱環節,制定相應的事故預防對策。
7.安全績效考核制度
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的收入實行安全績效考核。
評為A級的全額發放安全績效工資並給予獎勵,評為B級的全額發放安全績效工資,評為C級的扣發30%安全績效工資,評為D級的全額扣發安全績效工資。
8.安全投入制度
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提取安全費用,用於安全投入。
根據企業經營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安全經費的提取可逐年提高,形成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長效機制。
(八)基礎管理資料
1.安全會議記錄;
2.安全培訓學習記錄;
3.安全檢查記錄(含路檢路查、上網查詢、車輛檢查及相關處理情況、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
4.駕駛人安全信息檔案;
5.安全評析及事故檔案;
6.安全目標責任書檔案;
7.車輛安全管理檔案;
8.車輛行車日誌台賬;
9.客運車輛運行線路管理檔案(運行線路名稱、里程、站點、道路狀況及危險路段、運行時間、氣候特徵,本線路的車輛運行操作注意事項)。
(九)安全風險防範
1.企業應具備與其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責任賠償能力,建立並完善風險保障機制。
2.法人企業應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08〕14號)要求,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3.營運車輛應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十)安全目標考核
1.企業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在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內。
2.企業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3-5人負同等責任及以上事故3次,評估等級為D級;
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6-9人負同等責任及以上事故2次,評估等級為D級;
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負同等責任及以上事故,評估等級為D級。
3.企業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每次事故扣分:(1―N/M)×責任事故分值;M為全市客運車輛總數;N為單位車輛總數。
4.客運車輛嚴重交通違法率(超載20%、超速50%以上),扣分為:Y/X×本項總分值,X為全市嚴重交通違法總量;Y為企業車輛嚴重交通違法總量。
五、安全評估
(一)本辦法作為考核我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據。
(二)全市道路客運企業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化建設。
(三)由各級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公安、交通、安監、監察、國資等相關部門參加,依據本辦法,每年對道路客運企業開展一次安全評估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附屬檔案:重慶市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管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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