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於2012年9月25日在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
  • 時間:2012年9月25日
  • 地點: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型:檔案通知
通知,重慶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的通知
渝辦發〔2012〕27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市教委等部門和單位制訂的《重慶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9月25日

重慶市《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實施意見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委宣傳部
市發展改革委
市經濟信息委
市司法局
市財政局
市規劃局
市交委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市質監局
市文化廣電局
市安監局
市政府法制辦
市政府新聞辦
重慶保監局
市總工會
團市委
市婦聯
市關工委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2年4月5日由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施行,這是我國首部校車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規。國家採取立法的形式,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對於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切實抓好我市校車安全管理,根據《條例》要求,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性
校車安全管理,關係到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事關千萬家庭的幸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條例》的公布施行,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校車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為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區縣(自治縣)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要充分認識學習貫徹《條例》的重要性,從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學習領會《條例》的主要精神,採取切實有力措施,將《條例》落實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實預防各類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領會精神,明確我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根據行政區域內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充分考慮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儘可能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依託現有城區公共運輸和農村客運運力發展城區和農村公共運輸,合理規劃、最佳化統籌、科學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在學生上下學、特別是周末放假尖峰時段,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三)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運輸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主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三、強化措施,明確校車安全管理的任務
(一)落實《條例》的學習宣傳。
1.各區縣(自治縣)教育、宣傳、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要把學習宣傳《條例》作為當前校園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條例》,對有關內容進行研討,邀請有關專家對《條例》進行解讀和輔導,切實領會《條例》的精神和內容,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提高校車安全管理水平。
2.各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加強對《條例》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宣傳氛圍。各區縣(自治縣)公安交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對師生、家長、校車所有人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等,開展以學習《條例》為主要內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二)落實現有非專用和專用校車的使用管理。
1.我市目前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非專用校車使用過渡期限為3年,即從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儘快實現將非專用校車更換為專用校車。過渡期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
2.2012年9月30日前,在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教育部門牽頭,公安、交通等部門配合,根據《條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專用校車安全技術條件》(GB24407)等有關要求對行政區域內現有校車和校車駕駛人重新進行資格審核。即,由校車所有人提出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見附屬檔案5),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式予以審批,區縣(自治縣)政府審批同意後,校車所有人憑相關資料,提出校車標牌申請(見附屬檔案6),由區縣(自治縣)公安交管部門按校車標牌核發流程(見附屬檔案3),對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的,核發校車標牌;校車駕駛人填寫《校車駕駛資格審批表》(見附屬檔案4),由區縣(自治縣)公安交管部門按校車駕駛資格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2)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準許駕駛校車,並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公安交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嚴格做到“一車一檔”,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分類抄送交通等相關部門。
(三)逐步推進校車規範化、專業化經營。
1.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拓寬校車服務保障渠道,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進客運企業、公交企業、有資質的個體經營者等多種服務提供者提供專用校車公司服務。
2.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新購置校車需填寫《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按照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流程(見附屬檔案1)辦理校車使用許可。新購置的校車必須是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已經在公安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的各型專用校車。
3.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及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4.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為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依據財政部制定的辦法,主要由各區縣(自治縣)承擔,市財政統籌安排資金給予適當獎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加大對校車服務的扶持力度。
(四)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相關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工作機製作用,全面掌握當地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和校車運營情況,確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研究制定校車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確保校車安全。
(五)制定《條例》實施辦法。
各區縣(自治縣)要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運輸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條例》的實施辦法,細化完善《條例》的要求,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以及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把校車服務的重點放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運輸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要保障過渡期限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取得校車標牌。
(六)制訂校車服務方案。
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區縣(自治縣),要以區縣(自治縣)為單位制訂校車服務方案。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充分發揮公共運輸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學校分布、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地制宜制訂校車服務方案,確定校車運營模式,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並依據過渡期限確定服務方案實施的時間和步驟。要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運營單位或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
(七)確保過渡期交通安全。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針對過渡期大量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作為校車使用的實際情況,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制訂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組織建立並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和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批制度,凡是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員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要充實和加強監管力量,加強道路巡邏管控,強化對過渡期內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但仍可以作為校車使用的載客汽車的管理,使學生接送車輛依法依規安全運行,確保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
四、落實責任,抓好各項工作落實
(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交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質監局、市文化廣電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重慶保監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關工委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人為成員單位的市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區縣(自治縣)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1.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對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2)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把校車服務的重點放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運輸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
(3)成立以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制訂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
(4)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以及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全面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做好過渡期的相關工作。保障過渡期限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後,所有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為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
(5)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6)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條例》規定的相關部門或學校要給予相應處分。
2.市教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2)指導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參與制訂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
(3)指導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推動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全面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做好過渡期的相關工作。
(4)督促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5)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條例》規定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或學校人員進行相應處分。
(6)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3.市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2)指導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參與制訂並實施校車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做好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
(3)指導各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認定工作和校車駕駛人審驗、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
(4)指導各區縣(自治縣)公安交管部門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繳並強制報廢用於接送學生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查處違反《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5)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區縣(自治縣)公安部門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3.市委宣傳部:
負責協調市、區縣(自治縣)媒體做好涉及校車安全管理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4.市發展改革委:
(1)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參與建立校車經費多渠道籌措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2)指導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參與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並按照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求承擔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3)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5.市經濟信息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2)加強對校車生產企業生產資質的監管,督促校車生產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行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3)指導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部門參與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4)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對經濟信息部門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6.市司法局:
開展校車安全相關法制宣傳。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7.市財政局:
(1)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區縣(自治縣)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制定支持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由市財政和區縣(自治縣)財政分擔的具體辦法。牽頭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
(2)指導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參與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按照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求承擔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3)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8.市規劃局:
根據《條例》有關規定,指導區縣(自治縣)規劃部門在開展城鄉規劃編制時,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合理調整學校設定規劃,為學生就近入學創造條件。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9.市交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2)指導區縣(自治縣)交通部門參與制訂校車服務方案,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審查工作,建立並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3)指導區縣(自治縣)交通部門加強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管,依照《條例》規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的有關違規行為給予處罰。
(4)指導區縣(自治縣)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展城市和農村公共運輸,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按照標準設定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
(5)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對各區縣(自治縣)交通部門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6)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0.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組織貫徹落實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措施;加強稅收管理,最佳化納稅服務,對稅收政策實施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密切跟蹤相關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及時對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研究提出調整完善的建議。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1.市質監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
(2)加強對校車生產企業的監管,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生產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違法行為。
(3)指導區縣(自治縣)質監部門依照《條例》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參與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對生產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4)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加強對區縣(自治縣)質監部門的檢查指導,對各區縣(自治縣)質監部門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5)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2.市文化廣電局:
積極組織協調全市廣播電台、電視台做好校車安全方面的宣傳報導,不斷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3.市安監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2)依法組織、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督促有關單位依法查處涉及校車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消除涉及校車的安全隱患和舉報投訴。
(3)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4.市政府法制辦:
在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對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5.市政府新聞辦:
做好網上宣傳報導工作,加強網上輿論引導、管理和網上輿情監控。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6.重慶保監局: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推動和督促保險公司做好校車車輛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大力發展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為校車安全提供風險保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7.市總工會:
指導各區縣(自治縣)工會及其教育工會參與當地校車服務方案的制訂,監督《條例》和當地校車服務方案的實施。組織學校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公開等形式,參加本單位校車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監督學校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包含校車安全條款的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協助學校對教職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8.團市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學生及家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組織開展活動,面向青少年學生宣傳校車交通安全知識;加強校車安全新聞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參與校車安全管理督導檢查,監督校車運行,舉報校車違規行為,推動校車安全工作落實。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19.市婦聯:
了解並反映家長和兒童對校車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參與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社會監督;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20.市關工委:
積極推動全社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校車安全的管理條例及法律法規,切實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交通安全常識宣講,加強輿論宣傳工作。參加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落實聯席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三)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各區縣(自治縣)教育、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要根據《條例》要求,認真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利用聯席會議渠道,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建立部門間校車安全管理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及時溝通當前工作情況,及時傳遞校車交通違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強對行政區域內校車運行情況的督查,嚴格法律責任,積極探索建立校車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加大力度,開展校車安全治理和督查
(一)開展專項治理。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治理。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監督,依法查處。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對其他機動車輛不避讓正停靠上下學生的校車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二)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專項督查。
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將於2012年10月組織開展《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專項督查。專項督查的內容是:區縣(自治縣)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和《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情況,有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區縣(自治縣)校車服務方案、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訂情況,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校車駕駛人審批管理情況,校車檔案和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情況;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實情況,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籤訂情況,隨車照管人員配備管理情況,學校交通安全教育開展情況等。
(三)加大校車安全管理處罰力度。
加大校車安全管理處罰力度,對不具備校車條件的或檢測不合格的車輛,要堅決停用;對不符合校車駕駛人資格的,要堅決更換;對非法接送學生的車輛,要堅決取締;對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附屬檔案:1.校車使用許可審批流程
2.校車駕駛資格審批流程
3.校車標牌核發流程
4.重慶市校車駕駛資格審批表
5.重慶市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
6.重慶市校車標牌申請表

附屬檔案4:重慶市校車駕駛資格審批表
姓 名

性 別

兩寸照片
民 族

年 齡

初領證時間

準駕車型

文化程度

安全記錄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地址

各區縣
(自治縣)公安交通
管理部門
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所需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2.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
3.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4.各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酗酒行為記錄證明。
附屬檔案5:重慶市校車使用許可審批表
申請人

校車使用單位

機動車信息
號牌號碼
車輛類型
VIN號碼



駕駛人信息
姓 名
準駕車型
身份證號碼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申辦校車許可證所需資料:
1.《重慶市校車許可證申請表》;
2.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複印最近的年審有效日期);
3.學校的辦學許可證或辦學批文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蓋學校公章);
4.學校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蓋學校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蓋學校公章);
6.機動車汽車安全檢測報告(檢測民警簽名,需原筆跡,複印無效,此檢測數據有效期為1個月);
7.有效期內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及校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原件及複印件;
8.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審批意見;
9.租賃的營運車輛還需提供:
(1)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原件及複印件;
(2)有效期內的租賃契約原件及複印件;
(3)營運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複印件(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附屬檔案6:重慶市校車標牌申請表
機動車所有人填寫
號 牌
種 類

號牌
號碼

品 牌
型 號

車 架
號 碼

核定載客人數

駕駛人
姓 名

業 務
類 型
□初次核發校車標牌
□換髮校車標牌
□補發校車標牌
校車
類型
□專用校車
□非專用校車
□幼兒校車
□小學生校車
□其他校車
機動車所有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每天行駛路線和時間
(行駛路線為校車接送學生經過的主要道路)
公安車管部門機動車查驗意見
查驗合格,該車屬 ,校車共核載 人。
查驗民警:
蓋章:
年 月 日
各區縣(自治縣)交警支(大)隊意見
負責人:
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校車標牌編號由車管所填寫在備註欄內,屬換髮、補發的還須將原校車標牌編號填寫備案)
備註:申辦校車標牌所需資料:
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2.機動車行駛證;
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車使用許可;
4.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校車運行方案;
5.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原件、複印件;
6.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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