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高速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高速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高速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行編號:110號
  • 發行部門: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行時間:2012年10月12日
渝府發〔2012〕11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重慶市高速公路聯網電子不停車收費通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高速公路收費站車輛通行速度,提升高速公路服務管理水平,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重慶市收費公路管理若干規定》和《重慶市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境內高速公路電子不停車收費(以下簡稱ETC)的管理和運行。
第三條 ETC業務僅針對載客汽車辦理。
第四條 ETC車道實行專道專用,只適用於ETC車輛通行。非ETC車輛不得駛入ETC專用車道。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ETC的組織實施和協調指導,市政府有關部門對ETC的發展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六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作為本市ETC具體執行和管理機構,負責檢測、監督ETC運行,ETC車載單元(以下簡稱OBU)和ETC專用卡的發行、安裝和維護,管理ETC業務的資金清分、結算,建設和管理ETC客戶服務系統,負責ETC車道系統的運行管理和設備維護工作。
重慶車輛交通信息卡也可作為ETC專用卡使用,但不具備儲值功能。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更換、偽造OBU和ETC專用卡。
第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本市ETC發展規劃,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利用現有社會資源,建設ETC客戶服務中心及網點,保障ETC客戶服務系統和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向用戶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八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標準設定ETC指示牌和路面標識,保障ETC車輛良好通行秩序。
第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ETC數據採集、統計以及票據和報表管理制度,定期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管理統計信息。
第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向用戶銷售OBU和ETC專用卡。
第十一條 用戶申請辦理ETC業務時,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用於支付通行費的銀行賬戶應當有效、可用。
第十二條 OBU和ETC專用卡只能專車專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或用於其他車輛。需要變更、註銷OBU和ETC專用卡的用戶,應當到ETC服務網點辦理。
第十三條 用戶遺失OBU或ETC專用卡的,應及時到ETC服務網點辦理掛失手續。掛失手續自受理之時起24小時後生效;掛失生效前發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費由用戶自行承擔。自掛失手續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後,用戶可到ETC服務網點補辦新的OBU或ETC專用卡。
第十四條 ETC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時,應當遵守本辦法及高速公路通行管理相關規定。
(一)通過高速公路收費站時,應當按照指示牌和路面標識提示,時速保持在20公里/小時以下,兩車相距大於5米,減速通行。
(二)因OBU故障、私自拆卸OBU等原因造成用戶不能正常使用ETC時,應當通行人工刷卡車道並按ETC收費方式收取車輛通行費。
(三)因ETC專用卡信息失效、掛失、註銷或其他原因造成非現金支付功能不能使用時,應當通行人工刷卡車道並使用現金支付通行費。
(四)因ETC車道設備故障引起的ETC車輛不能快速通行時,ETC車輛應當從人工刷卡車道刷卡通行。
第十五條 由於用戶對OBU私自拆卸、更換車輛信息(含車型)以及違反車輛通行規範等行為,導致車輛無法正常通行、引發事故或造成其他損害的,用戶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用戶對繳納的通行費數額有異議的,可以事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機構提出複查申請,但不得以任何藉口堵塞收費道口。
第十七條 對餘額不足或賬戶異常的ETC用戶,在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未接受到結算單位確認的賬戶正常信息前,用戶需要採用現金支付方式繳納高速公路通行費。
第十八條 ETC用戶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產生的通行費票據和通行記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指定單位在ETC服務網點提供。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依法處理:
(一)違反ETC車道相關交通標誌,不按規定通行ETC車道的,或故意堵塞ETC車道,經勸解仍不離開的,由高速公路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擅自發行用於本市高速公路ETC的密鑰卡、OBU和ETC專用卡以偷逃通行費的,由高速公路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依據《重慶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33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處理;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據《重慶市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追繳通行費。
(三)擅自更改相關信息、持偽造證件辦理ETC業務、故意混用或冒用ETC車輛偷逃通行費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依據《重慶市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辦法》進行追繳,並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一)擅自關閉ETC車道的;
(二)不及時維護ETC設備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通行費票據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
(一)ETC,是指車輛在通行收費高速公路時,套用電子技術手段實現後台結算車輛通行費和不停車快速通過收費站的收費方式。
(二)OBU,是指安裝在車輛內部,用於與ETC車道設備進行信息互動的裝置。
(三)ETC專用卡,是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發行的,具備儲值、結算等功能的高速公路專用通行介質。
(四)ETC車輛,是指辦理ETC業務的車輛。
(五)ETC服務網點,是指用於向ETC用戶提供業務諮詢及辦理等服務的場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