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12月1日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182號
渝府辦發〔2015〕18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日
重慶市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
精神衛生是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維護和增進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的重要內容,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為切實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推動全市精神衛生事業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15―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5〕44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劃。
一、規劃背景
“十二五”期間,精神衛生工作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納入了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圍繞貫徹落實《精神衛生法》,切實落實政府責任,完善保障機制,組織實施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安排資金改擴建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改善精神障礙患者就醫條件,通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重大公共衛生專項支持各地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服務,將嚴重精神障礙納入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重大疾病保障及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範圍,依法依規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強制醫療,積極開展復員退伍軍人、流浪乞討人員、“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中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精神衛生工作部門協調機制逐步建立,全市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和服務網路基本形成。截至2014年年底,全市已登記在冊嚴重精神障礙患者10萬人,其中80%以上的患者接受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隨訪管理及康復指導服務。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生活節奏明顯加快,心理應激因素日益增加,焦慮症、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及心理行為問題逐年增多,心理應激事件及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時有發生,老年痴呆症、兒童孤獨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預亟需加強,全市精神衛生工作仍然面臨嚴峻挑戰。一是精神衛生資源不足,分布不均衡。全市現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57家,開放床位1.8萬張,床位利用率161%。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平均病房面積、平均病床面積、機構平均設備數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精神衛生服務資源占全市的43.9%。精神衛生福利機構僅有5所,精神障礙社區康復體系尚未建立。二是精神衛生隊伍能力不足,專業技術人員緊缺。全市有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509人,每10萬人口僅為1.54人,遠低於國際平均水平4.15人。其他從事精神衛生工作的基層醫生、綜治專乾、社區民警、民政幹部等人員缺乏精神衛生基本知識與技能,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服務能力普遍不足,社會心理諮詢機構良莠不齊,心理治療師、康復治療師和社會工作師等精神衛生相關專業人員基本空缺。三是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亟待加強。部分區縣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發現、隨訪、管理工作仍不到位,監護責任難以落實,部分貧困精神障礙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全市在冊貧困精神障礙患者中僅有少數享受了免費服藥治療政策。依法被決定強制醫療和有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收治困難。四是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政府部門協調不力、溝通不暢的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定期例會、信息溝通、康復促進、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協作機制與工作制度仍需完善。民眾對焦慮症、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認知率低,社會偏見和歧視廣泛存在,諱疾忌醫多,科學就診少。總體上看,全市現有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和水平遠不能滿足人民民眾的健康需求及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需要,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市委四屆五次、六次、七次全會精神,認真實施《精神衛生法》,以健全服務體系為抓手,以加強患者救治管理為重點,以維護社會和諧為導向,統籌各方資源,完善工作機制,著力提高服務能力與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權益,維護公眾身心健康,推動全市精神衛生事業全面發展。
(二)總體目標。到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組織領導、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廣泛參與、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的精神衛生綜合服務管理機制。健全完善與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精神衛生預防、治療、康復服務體系,基本滿足人民民眾的精神衛生服務需求。健全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顯著減少患者重大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積極營造理解、接納、關愛精神障礙患者的社會氛圍,提高全社會對精神衛生重要性的認識,促進公眾心理健康,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三)具體目標。
到2020年:
1.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協調機制更加完善。市、區縣普遍建立精神衛生工作政府領導與部門協調機制,所有鄉鎮(街道)建立綜治、衛生計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
2.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路基本健全。健全市、區縣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精神衛生專科醫院和有精神科特色的綜合醫院等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力爭全市2―3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達到三級甲等標準,每個區縣(自治縣)至少有1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在有條件的綜合醫院增設精神科門診或心理治療門診。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相關工作。
3.精神衛生專業人員緊缺狀況得到初步緩解。全市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增加到1000名,各區縣(自治縣)每10萬常住人口精神科執業(助理)醫師數量不低於3名。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1―2名專職精神衛生防治人員。高等院校普遍設立心理諮詢與心理危機干預中心(室)並配備專職人員,在中國小及托幼機構設立心理輔導室並配備專(兼)職人員,每個鄉鎮(街道)配備至少1名專(兼)職社會工作師,社會組織及志願者廣泛參與精神衛生工作。
4.嚴重精神障礙救治管理任務有效落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檢出率達到國家標準。掌握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數量,登記在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率達到85%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療率達到80%以上,符合條件的貧困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全部納入醫療救助,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特別是命案顯著減少,有肇事肇禍行為的患者依法及時得到強制醫療或住院治療。
5.常見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防治能力明顯提升。各區縣(自治縣)普遍開展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防治,公眾對抑鬱症等常見精神障礙的認識和主動就醫意識普遍提高,醫療機構識別抑鬱症的能力明顯提升,抑鬱症治療率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0%。建立2―3所治療兒童孤獨症、抑鬱症等心理疾病的特色專科醫院。加強和完善市級心理援助熱線電話建設,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要開通心理援助熱線電話,建立市、區縣兩級心理危機干預隊伍。發生突發事件時,均能根據需要及時、科學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礙康復工作體系不斷完善。探索建立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社區康復機構及社會組織、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70%以上的區縣(自治縣)設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社會組織開展康復工作,普遍設立康復師、社會工作師。在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的區縣(自治縣),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區康復服務。
7.精神衛生工作的社會氛圍顯著改善。醫院、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監管場所普遍開展精神衛生宣傳及心理衛生保健。城市、農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識知曉率分別達到70%、50%。在校學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80%,逐步提高全社會依法維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能力。
8.完善精神衛生信息系統。整合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患者管理服務數據,建立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管理系統市級平台,逐步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和人口資料庫對接。
9.精神障礙鑑定能力明顯提高。健全精神衛生專業鑑定機構,全市有8―10家鑑定機構具備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執業資質,力爭1―2家鑑定機構通過國家或市級資質認定,全市有70―90名精神科執業醫師從事司法鑑定業務。能夠對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各類涉案人員進行司法鑑定,對本人或其監護人提請的精神障礙患者依法進行診斷性鑑定,防止濫用非自願住院治療措施。
三、策略與措施
(一)全面推進嚴重精神障礙救治救助。
加強患者登記報告。各級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要加強協作,全方位、多渠道開展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日常發現登記和發病報告。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發現轄區內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可應其家屬請求協助就醫。具有精神障礙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要落實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制度,按要求報告確診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轄區內的確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要及時規範登記,並錄入國家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管理系統。
做好患者服務管理。按照“應治盡治、應管儘管、應收盡收”的要求,積極推行“病重治療在醫院,康復管理在社區”的服務模式,對於急性期和病情不穩定的患者,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轉診到精神衛生專業機構進行規範治療,病情穩定後回到村(社區)接受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各級綜治組織應當協調同級相關部門,推動鄉鎮(街道)建立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小組,動員社區組織、患者家屬參與居家患者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要求,為轄區內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建立健康檔案,提供隨訪管理、危險性評估、服藥指導等服務。基層醫務人員、民警、民政幹事、綜治幹部、格線員、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等要協同隨訪病情不穩定患者,迅速應對突發事件苗頭,協助患者及其家屬解決治療及生活中的難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管理機制,暢通有肇事肇禍行為或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收治渠道,設立應急醫療處置“綠色通道”,並明確經費來源及其他保障措施。探索精神障礙合併其他軀體疾病或傳染病的治療管理模式。鄉鎮(街道)及公安、司法行政等要加強刑滿釋放以及強制戒毒人員中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落實救治救助政策。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等制度的銜接,發揮整合效應,逐步提高精神障礙患者醫療保障水平。對於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貧困患者,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門診免費服藥並資助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對於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納急救費用的患者,要按照有關規定,先由責任人參加的各類保險,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時,屬於規定範圍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對於因醫保統籌地區沒有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而按照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到異地就醫的患者,醫保報銷比例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政策執行。民政、衛生計生、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礙診療特點的社會救助制度,做好貧困患者的社會救助工作。對於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民政部門要及時納入低保;對於不符合低保條件但確有困難的,或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應當通過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完善康復服務。要逐步建立健全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大力推廣社會化、綜合性、開放式的精神障礙和精神殘疾康復工作模式,建立完善醫療康復和社區康復相銜接的服務機制,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生活照料、功能訓練、技能培訓等康復服務。有條件的社區建立日間康復站。加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對社區康復機構的技術指導。研究制定加快精神衛生康復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意見,完善精神衛生康復服務標準和管理規範。加強復員退伍軍人、特困人員、低收入人員、被監管人員等特殊群體中精神障礙患者的康復服務保障。隨著保障能力的提升,逐步擴大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治療性康復服務項目的支付範圍。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示範性項目建設,促進社區康復機構增點拓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源提供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回歸家庭、回歸社會。
(二)大力開展常見精神障礙防治。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開展醫務人員精神障礙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高等院校要加強對其心理諮詢機構工作人員和學生工作者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對就診或求助者中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提供就醫指導或轉診服務。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建立會診、轉診制度,指導其他醫療機構正確識別並及時轉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要按照精神障礙分類及診療規範,提供科學規範合理的診斷與治療服務,提高患者治療率。要將抑鬱症、兒童孤獨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見精神障礙作為工作重點,關註失獨老人、特殊職業人群以及留守兒童、婦女、老年人等重點人群的心理行為問題,探索適合本地實際的常見精神障礙防治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建立抑鬱症、兒童孤獨症等特色專科,並提供隨訪服務。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加強中醫醫療機構精神類臨床科室能力建設,鼓勵中醫專業人員開展常見精神障礙及心理行為問題防治和研究。
(三)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
要依法將心理援助內容納入區縣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依託現有精神科醫師、心理治療師、社會工作師和護士,分級組建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發生突發事件後及時組織開展心理援助。鼓勵、支持社會組織提供規範的心理援助服務信息,引導其有序參與災後心理援助。依託熱線及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心理援助熱線和網路平台,向公眾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務。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應當配備心理治療人員,為精神障礙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專業的心理衛生服務。綜合性醫院及其他專科醫院要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向轄區內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及托幼機構應當普遍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設定心理健康教育機構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建立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機制,制訂校園突發危機事件處理預案。高等院校要與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立穩定的心理危機干預聯動協調機制,並設立心理健康教育示範中心。用人單位應當將心理健康知識納入崗前和崗位培訓,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要加強對被監管人員的心理諮詢和心理輔導。
(四)著力提高精神衛生服務能力。
加強機構能力建設。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大力加強區縣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機構服務能力建設,將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監管場所的醫療機構的精神障礙防治納入當地規劃,加強能力建設。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委託同級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承擔精神衛生技術管理和指導職能,負責醫療、預防、醫學康復、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訓和技術指導等工作。依託市精神衛生中心建立全市精神衛生工作培訓基地,負責全市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暫無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衛生計生部門要委託上一級或鄰近地區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承擔技術指導任務,並指定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相關業務管理。鼓勵社會資本舉辦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和社區康復機構,在都市功能核心區和城市發展新區建成高端的心理諮詢機構和醫療機構,滿足人民民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
加強隊伍建設。要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合理配置精神科醫師、護士、心理治療師,探索並逐步推廣康復師、社會工作師和志願者參與精神衛生服務的工作模式。精神衛生專業機構要按照區域內人口數及承擔的精神衛生防治任務配置公共衛生人員,確保預防工作落實。每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1―2名專職人員承擔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工作,並定期進行相關技能培訓。教育部門要加強精神醫學、套用心理學、社會工作學等精神衛生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在醫學教育中保證精神病學、醫學心理學等相關課程的課時。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舉辦精神衛生專業。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精神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精神科護士培訓;開展在精神科從業但執業範圍為非精神衛生專業醫師的變更執業範圍培訓,以及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中臨床類別執業醫師或全科醫師增加精神衛生執業範圍的上崗培訓。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高端人才的培養工作。開展中醫類別醫師精神障礙防治培訓,鼓勵基層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防治人員取得精神衛生執業資格。加強基層精神衛生防治工作人員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訓,探索精神衛生專業機構急需緊缺崗位人才考核招聘。制定支持心理學專業人員在醫療機構從事心理治療工作的政策,完善精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晉升的政策,穩定精神衛生專業隊伍。
(五)逐步完善精神衛生信息系統。
市衛生計生委統籌全市精神衛生信息系統建設,並使其逐步與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和全員人口資料庫對接。承擔精神衛生技術管理與指導任務的機構要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審核、分析等,定期形成報告,為相關部門決策提供依據。逐級建立衛生計生、綜治、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殘聯等單位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共享機制,重視並加強患者信息及隱私保護工作。依法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路,基本掌握精神障礙患者情況和精神衛生工作信息。“十三五”期間,組織開展全市精神障礙流行病學抽樣調查。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開展本地區精神障礙流行病學抽樣調查。
(六)大力開展精神衛生宣傳教育。
將宣傳教育擺到精神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傳部門要充分發揮傳統媒體和新媒體作用,廣泛宣傳“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問題及早求助,關心不歧視,身心同健康”等精神衛生核心知識,以及患者戰勝疾病、回歸社會的典型事例,引導公眾正確認識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正確對待精神障礙患者。要規範對有關肇事肇禍案(事)件的報導,未經鑑定確認避免使用“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稱謂進行報導,減少負面影響。教育、司法行政、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等單位要針對學生、農村婦女和留守兒童、職業人群、被監管人員、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分別制訂宣傳教育策略,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衛生計生部門要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衛生宣傳,增進公眾對精神健康及精神衛生服務的了解,引導人們正確認識精神障礙,提高自我心理調適能力。企事業單位等應將開展精神衛生宣傳教育作為制度,定期組織職工參加精神衛生知識講座。
(七)逐步完善法律服務保障機制。
大力開展《精神衛生法》普法宣傳教育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地方性精神衛生法規和相關政策,推進依法開展精神衛生工作。依法規範精神障礙醫學鑑定工作,推動相應的診療規範、鑑定規則和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積極開展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工作,為解決患者肇事肇禍案(事)件提供法律服務。探索建立靠前服務機制,通過分析研究複雜的個案問題,逐步發現普遍性的技術性、管理性、政策性和法律性問題,為預防、治療精神障礙患者提供改進措施。
(八)深入推進示範區建設工作。
鼓勵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開展精神衛生綜合管理示範區建設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康復和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體系和服務網路,探索和創新精神衛生工作模式,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規範的基本醫療、康復和心理健康服務,顯著減少肇事肇禍案(事)件的發生,在全市發揮引領和示範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政府領導。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認真貫徹實施《精神衛生法》,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要按照“政府領導、綜治和衛生計生部門雙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的原則,建立健全衛生計生、綜治、宣傳、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社保、殘聯等單位參與的精神衛生綜合管理協調機制。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充分發揮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作用。要將精神衛生有關工作作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統籌考慮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專業人才培養、專業機構運行保障等,推動精神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級綜治組織要發揮綜合治理優勢,加強調查研究、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將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考評,對因工作不重視、監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時,導致發生已登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重大案(事)件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衛生計生部門要完善精神衛生服務網路,加強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管理,做好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治療發現、隨訪管理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精神衛生納入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改善精神衛生機構基礎設施。財政部門要落實精神衛生有關投入政策。人力社保部門要完善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費辦法,落實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政策,完善職稱評定辦法。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處置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行為。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發展改革、衛生計生、財政等部門探索制訂支持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服務工作發展政策,加強康復服務機構管理,落實精神障礙患者有關補助。殘聯組織要幫助精神殘疾人與社會融合,做好精神殘疾人康復工作。衛生計生、人力社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制訂發展和規範心理諮詢機構的相關政策。
(三)保障經費投入。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精神衛生工作需要,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強對任務完成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的考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將符合條件的精神衛生機構建設性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逐年置換。各區縣(自治縣)要紮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嚴重精神障礙管理治療工作,落實政府對精神衛生專業機構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積極開拓精神衛生公益性事業投融資渠道,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精神衛生服務和社區康復等領域。
(四)加強科學研究。各有關部門及研究機構要圍繞精神衛生工作的發展要求,針對精神分裂症等重點疾病,以及兒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點人群的常見、多發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開展基礎和臨床套用性研究。重點研發精神障礙早期診斷技術以及精神科新型藥物和心理治療等非藥物治療適宜技術。加強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查、精神衛生法律與政策等研究,為精神衛生政策制定與法律實施提供科學依據。促進精神障礙和心理行為問題的生物、心理、社會因素綜合研究和相關轉化醫學研究。加強國際、國內交流,吸收、借鑑和推廣國際、國內先進科學技術及成功經驗,及時將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套用於精神衛生工作實踐。
五、督導與評估
衛生計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規劃實施分工方案,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組織本規劃實施。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對規劃實施進展、質量和成效進行督導與評估,將規劃重點任務落實情況作為政府督查督辦重要事項,並將結果作為對下一級政府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2017年,市衛生計生委會同相關部門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考核;2020年,組織開展規劃實施的終期效果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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