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岳(明代官員)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鄭岳(1468—1539),字汝華,號山齋,明代興化府莆田縣(今福建莆田)人。明孝宗弘治六年(1493)進士,官至兵部侍郎,掌管全國武官選用和兵籍、軍令之政。官居有風節,是明代莆陽名卿之一。

基本介紹

  • 本名:鄭岳
  • 字號:汝華
  • 出生地:莆田
  • 出生時間:公元1468年
  • 去世時間:公元1539年
簡介,生平,

簡介

鄭岳,號山齋,生於明憲宗成化四年,卒於世宗嘉靖十八年,年七十二歲。弘治六年(公元一四九三年)進士,為戶部主事。
歷遷江西左布政使,宸濠侵奪民田,民立砦自保,宸濠欲兵之,岳持不可。後為李夢陽所評,奪官。世宗初,起撫江西。尋召為大理卿,數有忠諫。遷兵部左侍郎,以議大禮乞休去。岳著有山齋集二十四卷,莆陽文獻十三卷,列傳七十五卷,(均四庫總目)並行於世。

生平

鄭岳是莆陽儒宗(泛指為讀書人所宗仰的學者)鄭露後人,力學奮志,二十六歲那年考上進士,授戶部主事,負責戶部日常工作。後起補刑部主事,負責刑部日常工作。任上,有一天升堂處決囚犯,錦衣衛千戶張福恃勢越坐,位居朝官董天賜之上。鄭岳不滿張福恃權顯威,上疏彈劾他違反朝廷禮制,進而指出朝廷失體表現。因言語涉及朝中貴戚,觸怒明孝宗,皇帝頒發命令讓錦衣衛抓捕鄭岳入獄。後依例讓鄭岳繳納贖金,免除杖刑的責罰,並讓他官復原職。
不久,鄭岳進升刑部員外郎,負責審定各種法律,覆核刑名案件等。此時中國北邊防務鬆弛,侍郎(古代官名,明清時代是政府各部的副部長)許進奉命前往大同(今屬山西)督師。貴戚、近臣厭惡許進為人剛直,想取而代之。前副總兵趙昶因軍敗被罷職,賄求重新啟用。這時,京軍屢出無功,朝廷又議再遣出戰。鄭岳向皇帝上書直言,羅列事實說:“許進不可代,趙昶不可用,京軍不可出!”為朝臣所稱道。
其後,鄭岳擢任湖廣按察僉事。受封當地的皇族,他們仗勢侵占民田,官府屢奉勘察而不決。鄭岳查明真相,判歸於民。適逢荊岳兩地(今湖北荊州、湖南嶽陽)因災饑荒,又無糧食儲備。鄭岳千方百計籌糧賑濟,大部分災民存活下來。常德府(今屬湖南)知府貪賄濫法,鄭岳拘捕他的親信,依法處置,知府不得不解綬辭官而去。南京十三道御史,會同推薦天下方面官(指掌一方軍政大權的長官)十七人,鄭岳名列其中。
明武宗正德元年(1506),鄭岳擢任廣西兵備副使。不久調任廣東兵備副使,“滯獄為空,治稱第一。”正德八年(1513),鄭岳擢升江西按察使。江西洪州(今南昌)是寧王朱宸濠封地。朱宸濠結交太監劉瑾,橫行無道,欺壓民眾,干擾執法。其他的官員順著朱宸濠之意,不敢過問。鄭岳到任後,力振風紀,故為朱宸濠所記恨。
不久,鄭岳相續擢任江西左、右布政使,掌一省軍政。這時朱宸濠強行奪占民田數以億萬畝計,百姓不得已設寨自衛。朱宸濠唆使總制出兵剿平,鄭岳認為不可,力加阻止。
適逢掌管州縣學政的提學副使李夢陽與負責監察朝廷、諸侯官吏的御史江萬實,二人互相告發。朝廷令布政、按察二司會勘。鄭岳欲使雙方平理,李夢陽因有朱宸濠支持,則務求必勝,所以對鄭岳持正處事感到惱怒,並在朱宸濠的挑動唆使下,對鄭岳實施報復,以致鄭岳家人全部被拘捕,連未成年的幼子鄭鴻亦未能倖免。鄭岳因耿直迂戇,積忤蒙冤,被革職為民。直至正德十四年(1514)八月,朱宸濠因謀反被擒賜死,李夢陽也因涉案被削籍,內外群臣百官交章論薦,才起用鄭岳為四川布政使,鄭岳因母喪守制不負任。
正德十六年(1521),明世宗登基,任用舊臣,輔佐新政,起用鄭岳為右副都御使,巡撫江西。任上,鄭岳奏請朝廷處置討伐朱宸濠叛反的善後事宜,皆為朝廷所認可。當時不少民家因受脅迫與朱宸濠一起造反,也一起治罪。鄭岳說:“朱宸濠橫行霸道,弱肉強食,我們官府都被他折磨得很,何況普通百姓?”毅然為千餘家開罪。
三個月後,鄭岳擢大理寺卿,成為掌握全國刑獄的最高長官。摯友林俊,也已古稀之年奉召出任刑部尚書,掌管全國司法和刑獄,輔佐新政。鄭岳與林俊協衷守法,一無所假。
明世宗嘉靖元年(1522)正月,甘肅總兵李隆以權謀私,因巡撫許銘處事持正,使他不能獲利而懷恨,於是唆使部卒火燒公署,打死許銘並焚屍,又迫使監守太監董文忠誣告許銘。鄭岳奉命前往甘肅,會同鎮撫審訊,查明案情,復奏朝廷,請以主謀殺人罪處李隆斬首,同案犯也以不同情節處死或流放;董文忠臨事不能正確處理,反助惡誣告,宜予免職,嚴正處置了這一惡性案件。
鄭岳還朝後,明世宗因天下經常鬧天災而問大家:為什麼災禍這么多呢?鄭岳上疏奏陳刑罰失平諸案,並提出糾正措施。指出:王欽貪贓至百萬,罪當誅死,今雖發遣,應抄家沒收所侵吞牧馬草場經費百萬,贓款應歸官府所有;兩廣總兵朱麟,縱仆為患,經常有人狀告他的罪行,應革職回家;內官石昌明,因追私債,毆殺平民,法當死刑。因其妄訴冤枉,斷髮充軍;給事中劉取、御史黃國用等四人,所犯罪輕而充軍、革職為民,降調似為太重;南京署員外郎李棠,被守備御門參奏而下獄,因事難追究,乞解回南京法司審問;監察御史馬明衡朱淛,因皇太后聖旨免去朝覲慶賀羅列事實,評論是非,事雖欠審,他們心中並無雜念;御史季本等人列疏論救而一併下獄,乞降諸臣早賜寬釋,以慰群情。由此可見,鄭岳執法刑罰之謹慎公平,力求避免因情行法、亦重亦輕的偏差。
當時,內臣干預執法的現象十分嚴重,朝廷往往寬待輕處。鄭岳針對內監干預法、執法不公問題,上疏申明職務上掌管例舉典型案件,指出:“執法的人,應該做到公平公正,讓天下人所稱讚。遇到權勢貴族,如果袒護,就會失信於天下人。”古人有言,“法行自近始”,法的執行首先要律己,管好自己不犯法才能要求別人不犯法,即使是法的執行者的親信,就算皇帝的親戚和寵臣犯法一樣要執法如山。又說:“宮中府中,俱為一體。”皇宮中、朝廷中的官員都是一個整體,獎懲功過、好壞,不應因人而異,“陛下應該借鑑前朝定下的規矩,遵守本朝祖宗制定的法律、法規。自今內宮、內侍等又犯法,應該聽監察部院審問罪犯、擬定罪行,發大理寺審錄,就可以昭示聖朝法律的明鑑與公平。”鄭岳嚴正地申明法紀,堅守公平執法的原則。
不久,鄭岳升兵部右侍郎,轉左侍郎,主持部事。這時山西大同駐軍兵變,平息後主兵者奪功奏捷,並為太監的弟、侄冒名報功,御史主管沒有深入核實,鄭岳駁回改正。內侍崔文擅權用事,欲將其侄、指揮崔昂越級升為副將,鄭岳堅持不用。權幸由此忌恨鄭岳。
鄭岳曾經因議論“大禮”忤旨,違背皇帝的心愿,被罰俸銀兩個月。許多小人趁機誣告誹謗,致使明世宗對鄭岳的愛與倚重漸漸衰退。值逢寧夏總兵種勛行賄京師求調,為東廠所追捕,收回金幣。種勛曾經因為犯事被鄭岳參奏彈劾,所賄重臣的禮帖,獨無鄭岳其名,但御史聶豹卻以道聽途說論劾鄭岳。鄭岳上疏為自己辯白,並請求辭官,世宗答應了。鄭岳賦詩抒懷,述說自己雖然多次被罷黜,仍清廉自守,不改其志。
鄭岳辭官回家,於莆田南湖畔旁創建鄭氏祠堂,紀念始祖鄭露倡學之功。對於開渠造橋等有益於鄉里的公用設施,不惜所費,熱心倡建。鄭岳與林俊、何維騏等故友,成立逸老會,成員皆為鄉國德望之輩。逸老會並非單為宴遊之樂,而要為促進風教之助。他有感於莆陽曆代文獻豐盛,遺文散落,從來沒有人蒐集彙編成一部記錄莆陽優秀人物等地方典籍。遂編纂《莆陽文獻》一書,堪稱“一郡大觀,千年勝事”,成為莆陽地方文史的扛鼎之作。
鄭岳歸莆近五十年,期間六次被推薦啟用,竟然受阻而未能重用。於嘉靖十八年(1539)因病去世,年72歲。鄭岳一生勤於著述,有《山齋文集》傳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