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內部審計

部門內部審計是各行業主管部門設定的審計機構對部門本身及下屬的各企、事業單位所實施的審計。部門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組織體系的一個特點,它是由我國政府組織結構的特點所決定的,具有雙重性質。對本部門來說,它等同於單位內部審計; 對下屬各單位來說,它又是一定意義上的外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外部審計”的對稱。部門或單位的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其反應資料的合規性、有效性和正確性所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受本部門、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並對他們負責、向他們報告工作,作為他們的助手行使他們想進行又無力進行的內部監督、評價和裁決的職能。與外部審計比較,內部審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非公證性、非強制性、經常性和傾向於經濟效益審計的特點。是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督促國家、部門、單位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執行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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