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2-01
【生效日期】1993-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以下簡稱股份制),保障股份制企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股份制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按國家和省對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政策進行管理。
第三條企業實行股份制,必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稅務、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沒有國有資產的企業除外)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四條股份制企業應堅持入股自願、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五條股份制企業的股份資金套用於發展企業生產,不得將股份資金用於非生產性開支。
第六條股份制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實行情況,實行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
第七條股份制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兼顧國家、企業、股東(即職工)的利益,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八條企業實行股份制,應在企業主管部門、資產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清理本企業的債權、債務、核實企業全部資產,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企業資產權屬。股份制企業凡有國有資產的,不得改變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第九條實行股份制企業的入股資產和有償使用的資產,以清產核資後帳面上的資產為準。
第十條企業實行股份制,企業的原有資產不入股,不參與分紅,從企業稅後留利中提取資產總額20%以下的資產占用費,留給企業,作為生產發展基金。資產占用費率一定三至五年不變。具體的比例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定,報企業主管部門批准,報稅務部門備案。
小型企業也可以採用部分資產入股,部分資產有償使用的辦法實行股份制。
第十一條股份制企業職工個人股,可分為基本股、積累股和期限股。
持有基本股和積累股的,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有表決權;持有期限股的,沒有表決權,享有優先獲得股息權。基本股、積累股和期限股平等分紅。
基本股和積累股的股東,除離廠、退(離)休、死亡外,不得中途退股。離廠、退(離)休的股東要求保留股權的,由企業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實行股份制的企業年終收益,應在依法繳納各種稅金、基金、附加費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資產占用費;(二)提取公益金;(三)支付股息;(四)分紅。
第十三條股份制企業的股息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居民儲蓄存款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股份制企業的分紅基金分為勞動分紅基金和股金分紅基金。勞動分紅基金和股金人分紅基金的比例,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十四條股份制企業當年分給職工個人的股息和紅利,不得超過企業的資金利潤率。資金利潤率較高的企業,不得超過企業職工個人股金的23%;超過部分轉為職工個人的積累股,參與下年分配。
第十五條股份制企業發生虧損,從下月起減發職工工資,至盈利的下月起逐步補發。年底決算仍然虧損的,用企業股金抵補,按各種股金一定比例分擔,股金抵補不了的,用集體積累資金抵補。
第十六條股份制企業應建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制度。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選任和罷免正副董事長,選任和罷免、聘任和解聘正副廠長(經理),選舉董事會成員;(二)審議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發展計畫;(三)制定和修改股份制企業章程;(四)決定企業股息、紅利的分配和股金增減;(五)審查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六)決定企業合併或歇業。
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不得干預廠長(經理)正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董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決定召開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二)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並負責報告工作;(三)代表股東同廠長(經理)簽訂承包或租賃經營契約;(四)參與制訂企業的生產經營發展計畫;(五)根據廠長(經理)建議,討論、決定企業生產經營中重要問題。
董事長可以兼任廠長(經理)。
第十八條股份制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行使企業生產指揮、經營管理、技術開發等行政權。廠長(經理)應執行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監督。
第十九條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實行股份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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