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旨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和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規範城市供水、用水行為。《辦法》經2018年1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1月22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15日
  • 發布時間:2018年11月22日
  • 發文字號:政府令第322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322號
《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業經2018年1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唐一軍
2018年11月22日

辦法全文

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規範城市供水、用水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城,下同)供水、用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政府責任制,加強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安排專項資金,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市、縣政府確定的負責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供水、用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及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六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城市供水廠、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二次供水設施等建設和更新改造的年度計畫,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政府應當制定供水應急預案,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省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市、縣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縣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不具備備用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應急供水水源。
第八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並及時通報水環境相關信息。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並每日向城市供水、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
用戶有權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部門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第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供水單位參與。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供水單位應當參與設計方案制定。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市、縣政府應當制定計畫,採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其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的,應當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後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可以自行決定將設施運行維護委託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水質檢測,每年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少於一次,確保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供水工程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計量設備優先採用智慧型遠傳設備;已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出戶的要求逐步進行更新改造。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設施以結算水錶為界,結算水錶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設施(含水錶),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後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維護。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不同用水性質為用戶安裝結算水錶。
用戶與供水單位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持有異議的,由具有檢測資質的計量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水錶可繼續使用,檢測費由用戶承擔;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水錶由供水單位及時更換,並承擔相應責任。
用戶發現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造成水錶計量數增加或者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負擔有關水費。
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錶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其前12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算用水量。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應當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水平。
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階梯數量、階梯水量、水價比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水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根據用水定額,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及計費周期。
第十五條 市、縣政府應當劃定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並設立警示標誌。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築物、構築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因城市建設需求,經本級政府批准,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施工的,應當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本級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採取相應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十七條 市政消防用水設施應當加裝計量器具,由供水單位負責建設、安裝和維修,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消防設施實行專用,除用於消防和應急搶險救援以外,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水單位使用的淨水劑、消毒劑等制水材料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涉水產品衛生標準,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規定設定供水管網水壓測試點,並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具備連續供水條件的城市區域,應當保障連續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四)安裝的結算計量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計量規定標準,並按照規定周期檢測、維修和更換;
(五)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六)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覆、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七)與用戶依法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八)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等,並定期組織演練;
(九)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供水價格收取水費,並使用統一制式的收費憑證;
(十)按照城市供水、水行政、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有關資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城市供水設施的巡查和維護,供水設施完好率及供水管網漏損率達到國家標準,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防範和減少管網漏損。
第二十條 非供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損害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結算水錶正常計量;
(三)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六)其他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單位以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建築物,在入戶之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供水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用戶因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通過自行建設的取水設施取得用水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廠、輸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戶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戶供水工程。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9年起,遼寧省內具備連續供水條件的城市區域,供水單位應當保障連續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單位應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近日,《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個人損壞水錶按前12個月均值算水量
《辦法》明確,結算水錶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設施(含水錶),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用水端以後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維護。用戶發現結算水錶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因供水單位未及時維修、更換造成水錶計量數增加或者用水量無法計算的,由供水單位負擔有關水費;因用戶原因造成結算水錶損壞不能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其前12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算用水量。
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應當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居民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推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根據用水定額,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及計費周期。
用戶可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供水單位應當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定期在當地政府網站和其他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監測信息。
用戶有權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部門應當如實提供水質檢測數據。
居民住宅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水質
《辦法》提出,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新建和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同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常規水質檢測,每年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少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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