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

為加強人民軍隊和國防後備力量建設,做好徵兵、民兵和預備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和《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
  • 發布單位:80601
  • 發布日期:1993-09-27
  • 生效日期:1993-09-27
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修改決定,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
(199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軍隊和國防後備力量建設,做好徵兵、民兵和預備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和《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
第三條做好兵役工作是加強國防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適齡公民應踴躍報名應徵,自覺履行兵役義務。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兵役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計畫,實行領導負責制,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有關部門應履行各自的職責,協助兵役機關做好兵役工作。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兵役法規的宣傳,加強對公民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的教育、國防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增加公民的國防觀念、法制觀念。
第六條省軍區、軍分區、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工作。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地工區、本單位的兵役工作,未經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批准,不得撤銷或者合併。
按規定不設立人民武裝部的單位,應當確定一個部門並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兵役工作。
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承擔兵役工作義務,把徵兵、退伍安置、民兵和預備役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畫,必須保證完成兵役工作任務。
第二章 兵員徵集
第八條縣兵役機關應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身體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
第九條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下達後,縣以上人民政府應從兵役機關、公安、衛生、民政等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徵兵辦公室,承辦徵兵工作具體事宜。
第十條各級衛生部門應根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或者指定醫院負責徵兵體檢。徵兵體檢實行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保證徵兵體檢質量。
第十一條各級公安部門應根據徵兵辦公室的安排,抽調人員,按照《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對應徵公民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實行逐級分工負責制。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定新兵,應吸收接兵部隊領導參加,共同審定。
第三章 優待安置
第十三條義務兵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服役期間其承包責任田、山、林等予以保留。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給予不低於本年度當地成年勞動力平均收入二分之一的優待金,當年兌現。
第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是非農業戶口的行業青年,服役期間其戶口所在地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經濟收入的實際情況給予優待。
第十五條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服役期間,原單位應當給予優待。享受原單位在職職工轉正定級、調升工資等各項待遇。
第十六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各級人民政府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本人自願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城建等部門應給予照顧。
第四章 民兵、預備役工作
第十七條鄉、鎮和具備編兵條件的街道、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民兵組織。
第十八條預備役部隊的預任幹部應履行職責,完成預備役部隊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民兵、民兵幹部、預備役人員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必須按規定參加軍事訓練。有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任務的基層單位,應組織本單位有關人員按規定參加軍事訓練。
第二十條民兵軍事訓練由縣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按照總參謀部頒發的《民兵軍事訓練大綱》在訓練基地分期分批進行;有條件的鄉、鎮和企業,按照縣人民武裝部的安排,也可自行組織民兵軍事訓練。
第二十一條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民眾生活困難的地區,經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批准,可減少或者免除當年的民兵軍事訓練任務。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二條兵役工作經費包括財政撥款、統籌經費。
財政撥款用於徵兵和民兵工作。統籌經費用於農業戶口的義務兵優待和農村民兵、預備役人員軍事訓練及誤工補貼等。
第二十三條財政撥款實行分級負擔。兵役工作所需經費,每年由兵役機關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經費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屆時撥付。統籌經費由鄉人民武裝部會同農民負擔主管部門制定收支計畫,建立健全籌集、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以上財政部門應會同兵役機關及有關部門依法對兵役工作經費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對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經教育不改的適齡公民,由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並責令其補辦兵役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經教育不改的,由縣人民政府處以罰款。農業戶口的,處以相當於當地一個義務兵三年優待金總額的罰款。非農業戶口的,處以兩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徵公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三年內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已有營業執照的予以吊銷;教育行政部門三年內取消其報考高、中等院校資格;人才交流和勞動就業介紹機構三年內不予辦理就業手續;在職人員所在單位不得為其調資晉級,並給予行政處分。
應徵公民因拒絕、逃避徵集被處罰後,仍然有義務依法服兵役。
第二十七條對阻礙適齡公民應徵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的單位,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按未完成任務的人數,每人處以五千元到一萬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被處罰的單位仍然要按規定做好動員適齡公民應徵和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在兵役工作中為他人出具假戶口、假學歷、假診斷、假年齡證明及其他偽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未按規定建立民兵組織、人民武裝部和編配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或者未按規定完成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任務的單位,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罰款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單位和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和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兵役工作人員和參加徵兵工作的其他人員收受賄賂、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軍區、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的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兵役工作。”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縣兵役機關應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依法確定應當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實施兵役登記的具體時間,由省兵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省、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民政、財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徵集工作機構,負責實施徵集工作。”
四、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縣人民政府徵集工作機構審定新兵時,應當堅持集體討論、公開、擇優的原則。擬定的新兵人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接兵部隊對應徵公民條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吸收接兵部隊負責人員參加,共同審定。
 “兵役機關、接兵部隊和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新入伍士兵服役信息通報機制。”
五、將第十三條與第十四條合併,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入伍地縣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特殊優待。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烈士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屬頒發統一制式的光榮牌,制式標準由省民政部門制定。”
六、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享受原單位在職人員轉正定級、調整工資等同等待遇;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收安置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
“鼓勵國有企業在新招用職工時安排適當比例的工作崗位,擇優錄用退役士兵。”
七、將第十六條改作第十四條,修改為:“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市、縣人民政府發給經濟補助,具體補助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家庭優待和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本地財力情況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逐步提高標準,縮小城鄉差額,並達到城鄉統一標準。省財政視有關地區財政負擔情況給予補助。”
八、將第二十條改作第十九條,修改為:“民兵軍事訓練由兵役機關按照總參謀部頒發的《民兵軍事訓練大綱》在訓練基地分級組織實施;有條件的鄉、鎮和企業,按照縣人民武裝部的安排,也可以自行組織民兵軍事訓練。
“開展預備役部隊的軍事訓練,應當依據總參謀部頒發的《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與考核大綱》組織實施。”
九、將第二十二條改作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兵役工作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用於開展各項兵役工作。”
十、刪除第二十三條。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與第二十六條合併,作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兵役機關組織的體檢等活動的,處以三千元罰款;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或者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逃避徵集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三)讓他人冒名頂替逃避徵集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四)入伍後因思想消極原因被作為退兵處理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有前款第二、三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予辦理出國(境)手續;兩年內取消其報考高、中等院校和復學、復讀資格;在職人員所在單位兩年內不得為其調資晉級,並給予處分。
“應徵公民因有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行為被處罰後,仍然有義務依法服兵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是1993年9月27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實施,對於推動我省國防和軍隊建設,保證兵役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和軍人家屬的合法權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98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先後進行了3次修訂,尤其是2011年10月,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士兵徵集和退役安置體制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導致我省條例的少數條款與上位法出現了不一致,且有些內容已不適應我省兵役工作的實際情況。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部分內容進行修改。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根據省政府2013年立法計畫,省軍區代省政府起草了《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修正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14個市和綏中縣、昌圖縣以及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和團省委、省總工會、省婦聯等單位徵求意見,同時在遼寧法制網上向社會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還會同省軍區並邀請省人大內司委有關人員赴撫順、營口等地調研,召開了兵役機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並專門聽取了基層徵兵工作人員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形成了《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業經2013年8月23日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提高徵兵工作透明度。為提高徵兵工作的透明度,確保徵兵工作公平、公正,《修正案草案》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縣人民政府徵集工作機構審定新兵時,應當堅持集體討論、公開、擇優的原則。具備應徵條件的人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針對實踐中有時出現兵役機關、接兵部隊和地方民政部門之間工作脫節的問題,《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條同時明確:兵役機關、接兵部隊和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新入伍士兵服役信息通報機制,對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改任士官、考入軍校等變動情況,兵役機關應當及時通報民政部門。
(二)關於義務兵優撫待遇。新《兵役法》對義務兵規定了三項優撫待遇,即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家庭優待金,退出現役後,國家發放退役金(由部隊實施),並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經濟補助。為落實新《兵役法》的相關規定,同時與我省現行的安置政策保持一致,《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條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入伍地縣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市、縣人民政府發給經濟補助,具體補助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由於家庭優待和退役經濟補助由省、市、縣財政承擔,並主要由縣、市兩級政府實施,而各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不同,發放標準有差別且隨時有可能變動。因此,《修正案草案》沒有直接規定具體標準,而是沿用現行實際作法,即由省政府做出規定。
(三)關於實施兵役登記的時間。新《兵役法》將徵兵時間提前了三個月,並將兵役登記時間改為“六月三十日以前”,我省目前的兵役登記時間是在五月三十日前。為了給我省徵兵工作的實際啟動時間留有餘地,《修正案草案》第八條增加了“實施兵役登記的具體時間,由省兵役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內容,沒有直接確定具體時間。
以上說明及《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對《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進行修訂,列入了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上半年,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前介入了該條例修正工作的調研。2013年11月6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對《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是1993年9月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一項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的實施,對於推動國防和軍隊建設,保證我省兵役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和軍人家屬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軍隊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以及軍人退役就業安置體制的改革,兵役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條例有些內容已不適應我省兵役工作的實際。特別是2011年底,國家重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現行條例的少數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因此,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總體上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規章的要求,符合我省兵役工作的實際需要,是可行的。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將該《修正案(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條“……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特殊優待……”,建議刪除“省”字,因為這樣可以有利於貫徹有關政策或各市、縣制訂的具體優待政策。
二、《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於罰款數額,建議針對本條第(一)、(二)、(三)、(四)各款規定的行為分別作出量化規定,以避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遼寧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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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家庭優待和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前不久審議的《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對義務兵待遇、義務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1988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先後進行了3次修改,士兵徵集和退役安置體制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導致《遼寧省兵役工作條例》的少數條款與上位法出現了不一致現象,且有些內容已不適應遼寧省兵役工作的實際情況。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部分內容進行修改。”遼寧省政府徵兵辦公室主任、省軍區副參謀長阮崑崙在作草案說明時說。
關於義務兵優撫待遇方面,草案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入伍地縣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到西藏等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特殊優待。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烈士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屬頒發統一制式的光榮牌,制式標準由省民政部門制定。
草案規定,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服役期間享受原單位在職人員轉正定級、調整工資等待遇;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置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鼓勵國有企業在新招用職工時安排適當比例的工作崗位,擇優錄用退役士兵。
草案還規定,義務兵退役後,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市、縣人民政府發給經濟補助,具體補助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家庭優待和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根據本地財力情況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逐步提高標準,縮小城鄉差額,並達到城鄉統一標準。省財政可以對各市給予補助。
關於義務兵責任義務方面,草案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拒絕、逃避參加兵役機關組織的體檢等活動的;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或者在體檢過程中偽病逃避徵集的;三、讓他人冒名頂替應徵入伍的;四、入伍後因思想消極原因或者偽病被作為退兵處理的。
草案還規定,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予辦理出國、(境)手續;兩年內取消其報考高、中等院校和復學、復讀資格;在職人員所在單位不得為其調資晉級,並給予處分。應徵公民因有第一、二、三項行為被處罰後,依然有義務依法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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