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徵兵工作暫行規定

《河北省徵兵工作暫行規定》在1989.02.16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徵兵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2.16
  • 實施時間:1989.02.16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徵兵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下簡稱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做好徵兵工作。
第三條 每年徵集新兵的任務、範圍、時間和要求,按省政府、省軍區《徵兵命令》執行。各地、市、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徵兵任務的分配,應根據當地總人口和應徵公民的數量、體質和生產、生活情況確定。
第四條 適齡公民在戶口所在地參加兵役登記,報名應徵。
第五條 在鄉(鎮)城鎮戶口的適齡公民按農村條件兵徵集。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和徵兵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徵兵,正確掌握標準,確保新兵質量。
第七條 徵兵經費由省財政廳、省徵兵辦公室逐級下達,縣(市、區)以上兵役機關掌握使用。應嚴格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專款專用。不足部分由地、市、縣財政給予補助。
第八條 徵兵期間,各單位應利用多種形式加強徵兵宣傳教育工作,向廣大青年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強應徵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光榮感和責任感,鼓勵他們為保衛祖國積極報名應徵。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省、地(市)、縣(市、區)設立徵兵領導小組(或人民武裝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兵役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為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每年徵兵時,與公安、衛生、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抽調人員組成徵兵辦公室,負責年度徵兵工作。
各級徵兵辦公室,非徵兵時期有少量人員負責國防教育、兵役登記,處理徵兵善後工作,協助民政部門搞好優挽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和廠礦企事業單位的徵兵工作由本單位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武裝部的由政工或勞動工資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徵兵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公安部門:負責預征對象的政治摸底和新兵政治審查,把好政治質量關;協助兵役機關做好政治退兵的善後工作;負責對擾亂、破壞徵兵工作有關問題的處埋。
衛生部門:負責體檢醫務人員的抽調、業務培訓和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把好身體質量關;協助兵役機關做好身體退兵的善後工作。
民政部門:督促檢查優撫、安置政策的落實情況,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和退伍軍人接收安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新老兵的中轉接待工作。
勞動人事部門:會同兵役機關、民政部門做好在職職工的徵集工作,以及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徵兵工作經費,會同兵役機關制定徵兵經費標準、開支範圍和使用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工作,保證新兵安全準時運輸。
各級共青團、婦聯、工會等民眾團體,應協助兵役部門做好應徵公民及其家屬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 組織準備
第十三條 各級兵役機關,在徵兵前應搞好調查摸底,掌握應徵公民的數量、質量和思想反映,為做好徵兵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本著相對集中,就近連片的原則,一個縣(市、區)一般不超過兩個接兵單位,特種兵和專業技術兵應適當分散,並與技術兵儲備基地發展規劃相結合,對口劃撥。
第十五條 根據上級徵兵命令和指示,各級人民政府應逐級部署當年的徵兵工作。
徵兵辦公室應制定好實施方案,搞好兵員劃撥、服裝發放、新兵運輸、技術兵儲備計畫,印發宣傳教育提綱,印製徵兵工作有關表格,培訓體檢、政審人員。
第四章 兵役登記
第十六條 兵役登記是依照《兵役法》規定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程式,各級兵役機關應認真做好每年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單位應設兵役登記站,由適齡公民自行到站登記,或採取定點、巡迴的辦法進行登記。登記的適齡公民應填寫《兵役登記表》,並結合登記對其進行政治審查和身體目測。
第十八條 對登記的適齡公民,應按《兵役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服、免服或不得服兵役,並選定當年預征對象,一併報縣(市、區)兵役機關批准。對確定為應服兵役和當年預征對象的人員,由兵役機關分別發給《兵役證》和《預征對象通知書》。
第十九條 各級兵役機關應建立兵役登記檔案,加強對兵役登記資料的管理,經常核對掌握變化情況。
第五章 體格檢查
第二十條 縣(市、區)成立體檢組,負責新兵體檢。一般縣成立一個體撿組,大縣不超過兩個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縣可採取一組多站的辦法巡迴檢查。
體檢組一般由15-20人組成,衛生局一名領導擔任體檢組長。體檢人員應具備醫療技術好、思想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等條件。在體檢人員中,參加過徵兵體檢工作的應不少於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兵役機關提前三至五天向預征對象發出體檢通知書;預征對象持體檢通知書按時到指定的體檢站受檢。
第二十二條 徵兵體檢實行崗位責任制和兩人交叉檢查,主檢把關。吸收部隊軍醫參加主檢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對預定批准入伍的青年應進行抽(復)查,普通兵抽查面不少於三分之一,抽查淘汰率超過百分之五的,應全部複查;對特種兵應全部進行複查,潛艇、潛水兵由地市複查。
第二十四條 醫務人員參加體檢,七天內為義務工作時間,超過七天從徵兵經費中給予補貼工資。
檢驗、透視、化驗只收成本費。
第二十五條 廠礦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參加兵役登記和徵兵體檢,其所有單位照發工資、獎金等。
第六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六條 按照徵集新兵政治條件規定,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由公安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政治審查以應徵公民本人及其家庭和直系親屬的現實表現為重點。杜絕把對黨和社會主義不滿、有犯罪前科以及有流氓盜竊和打架鬥毆經教育不改的等思想品質不好的人征入部隊。
第二十八條 政審工作實行三級審查責任制,村(居委會)負責初審,鄉鎮負責複審,縣(市、區)負責終審。
第二十九條 徵集的中央警衛師條件兵,應對其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進行外調和綜合取證。
第七章 審批定兵
第三十條 審批定兵應本著擇優選定的原則,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選定黨、團員,文化程度高,家庭勞動力充裕,身體強壯,有專業特長的青年人伍。政治、身體有邊緣問題的從嚴掌握。
第三十一條 審批定兵實行村推薦,鄉、鎮(街道辦事處)預定,縣(市、區)徵兵辦公室審批的方法。縣(市、區)審批定兵,應有體檢、政審人員,鄉鎮武裝部幹部和接兵部隊的領導參加,共同協商。
第三十二條 坦克乘員、水兵、空降兵可在縣(市、區)範圍內擇優選定;潛艇、潛水兵在地、市範圍內選定。縣(市、區)定兵應注意留有一定的預備數。
第三十三條 對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入伍通知書》。
第八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四條 新兵交接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共同組織實施,交接地點一般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民兵訓練基地或其它交通方便的地點,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將《新兵花名冊》、新兵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一併交給部隊,交接雙方應在《新兵花名冊》上籤字蓋章。
第三十五條 新兵應在起運前一至二天集中,並組織好對新兵的觀察,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調換。
第三十六條 新兵交接前的經費開支由徵集部門負責,交接後的開支由接兵部隊負責。各級徵兵辦公室應協助部隊搞好新兵編隊、乘車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新兵的被裝,由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後勤部負責計畫、調撥。武警部隊新兵的被裝,由武警部隊負責。被裝應在起運前三天發給新兵。
第九章 運輸新兵
第三十八條 級徵兵辦公室應在接兵人員到達後,及時商定填報車運計畫。省徵兵辦公室統一匯總,向軍區運輸部門提出新兵運輸計畫。
第三十九條 新兵運輸計畫下達後,應及時召開新兵運輸工作會議,部署新兵運輸工作。鐵路、交通運輸部門應確保運輸車輛的調度使用,嚴格執行車運計畫,不得隨意改變,保證按時、安全完成新兵運輸任務。
第四十條 對由鐵路運輸的新兵,應提前兩個小時將其送到乘車站候車。有關部門應協助部隊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條 軍供站應積極做好新兵運輸中的飲食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十章 善後工作
第四十二條 新兵入伍後,各級人民政府應搞好優撫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基層幹部,走訪慰問新兵家庭,幫助解決一些實際困難。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含集體所有制)單位固定工、勞動契約制工人和計畫內臨時工的,由原單位照發基本工資。
第四十三條 妥善處理檢疫期的退兵。對身體確實不合格的,應予以接收;與部隊有分歧意見的,由省徵兵辦公室裁決;因思想問題退兵,應配合部隊做好工作,由部隊帶回;因政治條件不合格退回的新兵,經縣(市、區)公安和兵役機關查證屬實的,應予以接收。
第四十四條 退回的新兵,應在一周內處理完畢,並及時逐級報告。對退回的新兵,公安機關應予落戶。非個人原因造成的退兵,原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原單位應予復工復職。

實施日期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兵役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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