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

《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是湖北省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
  • 適用地區:湖北省
  • 通過時間:1995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04年5月1日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04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工作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徵兵是加強國防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平時的徵兵工作。戰時的徵兵工作,依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執行。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戶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接兵部隊人員,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全省每年徵兵人數、時間和要求,以及適齡女性公民和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的特殊徵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依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確定。
第五條 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省、市(州)、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列入地方預算“兵役徵集費”科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應當納入縣級年度財政預算。
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由徵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上級兵役機關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嚴禁利用徵兵工作向適齡公民及其家屬收取費用。
第六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國家的優待。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組織,應當按規定落實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各項優待;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第七條 徵兵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招聘錄用人員時,應當服從徵兵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兵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兵役機關及各部門、各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向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徵兵宣傳教育和適齡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第九條 完成徵兵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由上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積極支持、鼓勵親屬應徵且事跡突出的公民,以及在徵兵
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徵兵工作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條 全省的徵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領導下,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軍分區(警備區)、縣人民武裝部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兵役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徵兵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徵兵工作法律法規;
(二)擬定兵役登記和兵員調撥、被裝發放、新兵交接和運輸、徵兵經費分撥等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徵兵工作,並對徵兵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四)制定保證新兵政治、文化、身體素質的審查、檢查措施,並監督落實;
(五)負責辦理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
(六)負責徵兵全過程的安全工作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徵兵工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徵兵工作。
第十三條 徵兵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縣徵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四條 縣徵兵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兵役登記工作,公安、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兵役登記工作應當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承辦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縣徵兵辦公室的要求,告示或者書面通知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適齡公民按時履行兵役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全省實行兵役證制度。凡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機構進行兵役登記,並領取兵役證。
已經領取了兵役證但未徵集入伍的適齡公民,以後每年應當攜帶兵役證到兵役登記機構進行核驗,直至年滿二十二周歲止。
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登記機構登記、核驗的,經兵役登記機構同意,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可以代其進行登記、核驗。
兵役登記機構應當為適齡公民兵役登記、核驗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兵役證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印製,縣徵兵辦公室負責簽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負責兵役登記工作的機構負責發放、審核和管理。徵兵辦公室、負責兵役登記工作的機構、適齡公民和有關部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兵役證不得轉借、塗改和偽造,遺失兵役證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二)經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變更戶籍所在地或者就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兵役登記變更手續;
(三)對年滿十八至二十二周歲的男性公民,在辦理就業、就學、申請出境、工商營業執照等手續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查驗其兵役證,發現沒有登記或者沒有核驗的,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縣徵兵辦公室的要求,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登記的公民,進行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情況初步審查後,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緩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按照規定人數,擇優選定預征對象,報縣徵兵辦公室審核批准後,確定當年的預征對象,並通知本人。
第十九條 對已確定的預征對象,縣徵兵辦公室和基層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管理、教育和考察。
預征對象離開常住戶口地一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單位或者組織報告去向和聯繫辦法,並按照縣徵兵辦公室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
第四章 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第二十條 徵兵體格檢查工作在省、市(州)、縣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和協調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徵兵體檢站的建設,完善體檢設施器材,改善徵兵體檢站工作環境。縣徵兵辦公室應當加強對體檢站的管理,規範體檢工作秩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縣徵兵辦公室確定的送檢人數,組織應徵公民按時到指定的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徵兵體格檢查實行醫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和主檢醫生負責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有關體格檢查標準,對應徵公民實施體格檢查。縣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抽查和複查。
應徵公民應當按照要求參加體格檢查,並如實反映健康狀況。
第二十二條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在省、市(州)、縣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和協調下,由縣公安部門具體負責,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基層派出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在當地務工經商的非本地戶籍應徵公民出具現實表現證明。
政治審查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政審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政治審查工作的各項規定。
建立和完善徵兵政審工作中的逐級政審、聯審和互審機制。
第二十三條 參加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的工作人員,在從事徵兵工作期間,在其單位享受的福利待遇不變。
第五章 審定、交接新兵和接收退兵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應當向縣徵兵辦公室擇優推薦預定新兵。
縣徵兵辦公室應當召集有體檢、政審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的定兵會議,對符合徵集條件的應徵公民全面衡量,擇優定兵。
新兵名單確定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對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集條件的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縣徵兵辦公室應當優先批准其入伍。
第二十五條 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集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入伍,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原就讀學校按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準其復學,並按規定落實有關優惠政策;不願復學的,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六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由縣徵兵辦公室發給《入伍通知書》,有關部門憑《入伍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應徵公民自批准入伍之日起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應當向縣徵兵辦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檔案材料。縣徵兵辦公室應當按規定向新兵部隊移交完整的新兵檔案並將入伍新兵花名冊抄送縣民政部門。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各類經濟組織)在職人員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當地另有其他優待規定的,可一併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上級徵兵辦公室的工作計畫,做好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的實施方案,嚴密組織,確保全全,保證新兵按時到達部隊。各級徵兵辦公室對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報到和部隊派人接兵應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車站、碼頭、機場、軍供站對新兵乘車(船、機)和中轉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條 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省徵兵辦公室按規定核查,並通知市(州)徵兵辦公室,由原徵集的縣徵兵辦公室接收,註銷其入伍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準予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或者院校學生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職、復工、復學。
第三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享受優待金。優待金的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拒絕、逃避徵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督促其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經教育不改的,處以年優待金標準一至二倍罰款。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從拒絕、逃避徵集之日起二年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對其錄用;教育部門取消其報考高、中等院校資格;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是在職人員的,所在單位不得為其晉級或者增加工資,並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是在職人員的,可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體檢時冒名頂替或者隱瞞、偽造病史的;
(二)偽造兵役證或者提供假戶口、假年齡、假文憑、假現實表現等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干涉、阻撓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檢和應徵入伍的;
(四)包庇、縱容適齡公民逃避兵役登記和逃避徵集的;
(五)拒絕、阻礙徵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徵兵工作秩序的;
(六)冒充軍人身份或者徵兵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
第三十三條 徵兵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徵兵辦公室提出意見,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逃避服兵役的人員提供方便或者故意把明顯不合格人員徵集入伍的;
(二)玩忽職守,泄漏徵兵工作機密,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辦理入伍手續的;
(四)在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和文化考查工作中弄虛作假或者指使他人弄虛作假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違反兵役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徵兵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並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組織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
(二)隱瞞適齡公民人數或者拒絕完成徵兵任務的;
(三)不實施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對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政治審查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收取應徵公民及其家屬費用的;
(五)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入伍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
被處分的單位應當承擔的徵兵工作任務,被處分後仍應當按規定如期完成。
第三十五條 應徵公民入伍後逃離部隊,經所在部隊、兵役機關和地方有關部門教育仍不歸隊,被部隊除名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家屬的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並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兵役機關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後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3日29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意見,贊成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徵兵辦,根據委員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修改。3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建議表決稿)》(以下
稱建議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經費使用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同時,還應當規定接受上級兵役機關的監督。根據委員意見,在此款中增加了相關內容。(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省、市(州)、縣徵兵工作領導小組及其組成和職責的規定,可不在法規草案中表述,第二、三款應當斟酌修改。根據委員意見,刪除第一款;將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併修
改為一款,表述為:“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建議表決稿第十一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於公示“政審”和“體檢”合格名單要斟酌,也有的提出這一款的有關內容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四條已有所體現,可以不作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刪除了這一款。(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條優待金除了標準和發放外,可否增加優待金來源的規定。考慮到優待金問題需要由省政府通過具體辦法明確,法規中不作具體規定為宜。據此,將該條最後一句修改為“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對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等行為經教育不改的,規定“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處以年優待金標準一至二倍罰款”可以斟酌修改。據此,已將該條作了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二條對列舉的違法行為僅僅處罰是不夠的,還應當明確責令改正。根據委員意見,對該條作了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二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六條關於對義務兵及家屬的優待及義務兵退役後的安置問題等應當在法規中作出具體規定。考慮到上述問題分別在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我省配套的規章中已有明確規定,本條例總則中只作原則規定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六條)
八、有的委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第三項關於適齡男性公民辦理就業、就學等手續,相關部門查驗其兵役證時,規定“發現沒有登記或者沒有核驗的,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和第三十一條第二款關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規定是否妥當。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當前徵兵工作難和兵源不足的問題日漸突出,為了確保國防建設和加強徵兵工作,切實解決徵兵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在體現上位法的立法本意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徵兵工作實際作出上述規定為宜。因此,建議保留上述規定。(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
此外,還有的委員對其他個別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考慮到有的是國家上位法有明確規定,有的是借鑑了外省市地方立法的成功經驗,也符合我省當前徵兵工作的實際,故建議不作修改為宜。
根據委員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審稿其他的一些文字和內容進行了修改,本辦法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4年5月1日。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3年9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稱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進一步規範徵兵工作,提高兵員質量,加強國防建設,根據新修改的國家徵兵工作條例,修訂《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很有必要,建議對條例(修正案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同時,還對條例(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將條例(修正案草案)發至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今年3月1日至5日,張洪祥副主任帶領法制委員會部分成員和法規工作室、省軍區、省徵兵辦公室的有關負責同志到天門市、潛江市和仙桃市就徵兵工作中的主要問題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當地人大常委會、政府及相關部門、基層從事徵兵工作的同志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3月16日至17日,法規工作室會同省軍區、省徵兵辦公室,根據委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3月1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修正案草案)及依據修正案草案修改後的條例文本(以下簡稱條例文本)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稱修訂草案二審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中應當進一步增加有關徵兵工作宣傳教育的內容,以增強應徵公民愛國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意識。根據委員意見,將條例文本第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兵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兵役機關及各部門各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向公民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徵兵宣傳教育和適齡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八條)
二、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徵兵工作中有的仍存在不廉潔現象,為了進一步規範徵兵工作,加強對徵兵工作的監督,應在條例中增加規定“對徵兵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的內容。據此,在條例文本第十條中增加了相應的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在規定兵役機關相關權利的同時,還要對其應承擔的義務作出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在條例文本第十五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兵役登記機構應當為適齡公民兵役登記、核驗提供方便”。(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
四、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中把關不嚴問題較為突出,政治審查的內容也不夠具體。應當建立和完善政治審查機制。在調研中,基層普遍反映外出打工人員的政審工作難度較大。據此,在條例文本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了“建立和完善徵兵政審工作中的逐級政審、聯審和互審機制”和“基層派出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在當地務工經商的非本地戶籍應徵公民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
五、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條例文本第二十四條對全日制高等學校學生入伍後退伍的,應當明確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原籍縣”的表述也不妥,可修改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據此,對該條已作相應修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為了切實解決徵兵難的問題,應當對義務兵服兵役期間其家屬依法享受的優待金作出具體規定。立法調研中,基層普遍反映義務兵服兵役期間其家屬享受的優待金往往難以到位,影響了應徵公民服兵役的積極性。從外省立法情況來看,對優待金都有較為具體的規定。為了確保我省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有必要對優待金作出具體規定。據此,在條例文本中增加了“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享受優待金。優待金的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優待金的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為加強兵役登記管理和有效防止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應當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配合做好徵兵工作方面的相應法律責任。據此,在條例文本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了相關的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四條)
八、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條例文本中相關處罰幅度可適當降低。調研中也反映原規定的處罰在額度上不夠平衡。據此,從我省實際出發,並參照外省的相關規定,將條例文本第三十條處罰幅度作了適當調整。(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一條)
九、有的委員和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出,條例文本關於處罰主體表述不夠明確,也不便於操作。同時考慮到與上位法及我省新通過的《湖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在處罰主體表述上相近似,在條例文本增加了“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兵役機關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決定後實施”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六條)
十、鑒於條例文本對《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的大多數條款作了修改,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立法技術規範要求,不宜採用修正案而應採用修訂草案的文本形式。因此,在二審時改為修訂草案的文本形式。
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對條例文本中的其他一些條款作了刪減、合併,有的條款的順序和文字也作了調整、修改。
修訂草案二審稿及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的必要性
《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是省人大1995年9月公布施行的,實施8年多來,對於規範全省徵兵工作行為,促進徵兵工作的制度化建設,保證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軍現代化建設的發展,以及我國兵役制度的重大調整,徵兵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條例》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變化了的新形勢,需要認真加以解決,特別是要通過法律法規手段來調整和加強。2001年,國家對1985年頒布的《徵兵工作條例》重新進行了修改和補充,為了使我們省的《條例》符合國家的規定,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設正規化、現代化革命軍隊的需要,對原《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是非常必要的。這對於推動我省徵兵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做好新形勢下徵兵工作,提高兵員整體素質,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修改《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的依據及過程
這次修改《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從我省徵兵工作實際出發,本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形勢和加強軍隊建設需要的原則,省徵兵辦公室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專班,赴外地學習考察了其他省、市地方性兵役法規制度建設情況,廣泛徵求了全省13個市、州和4個直管市、區軍地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總結多年來全省徵兵工作的實踐經驗,借鑑外省、市、區一些有益做法,對原《條例》中27個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並作了一些新的規定。2003年9月15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對《湖北省徵兵工作年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在修改原《條例》的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和處理了需要與可能、繼承與發展、借鑑外地做法和保持自己特色的關係,從而使《條例(修正案草案)》與新的形勢相適應,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修改後的《條例(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和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完善了兵役登記制度,拓寬了徵集兵員範圍;規範了新兵交接方式,強化了廉潔徵兵措施,健全了徵兵工作獎懲機制,回答和解決了徵兵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
1、加強了徵兵工作組織機構建設。徵兵工作涉及到地方、軍隊和應徵公民,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有規範的組織體制,明確的職責分工,順暢的領導與工作關係,充分發揮整體作用,才能順利完成徵兵工作任務。原《條例》第十條規定:“徵兵期間,地區行署和市、州、縣人民政府應成立徵兵辦公室。”這次修改時,依據國家重新修改的《徵兵工作條例》,取消了“徵兵期間”成立徵兵辦事機構的限定,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的情況下,把各級徵兵辦公室作為一個由各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日常工作機構,重點抓平時徵兵準備工作,落實兵役登記制度;同時增加了“負責辦理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工作”和“對已確定的預征對象,縣徵兵辦公室和基層有關單位應加強管理、教育和考察”等職責。這樣修改,較為符合當前徵兵工作已成為一項平時經常性工作的實際需要。
進一步加強了徵兵組織機構建設,完善了徵兵工作職責,有利於增強職能部門的責任意識,加強對徵兵工作的領導,有利於做好平時徵兵準備工作,有利於保證兵員質量和徵兵任務的完成。
2、明確了徵兵政審職責。徵兵工作的核心是確保兵員質量,新兵的政治質量是徵兵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保證槍桿子牢牢掌握在可靠的人手中,必須對應徵公民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這是國務院、中央軍委賦予公安機關重要的政治任務,也是各級公安幹警義不容辭的職責。為了嚴格徵兵政審責任制度和政審工作程式,將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在縣徵兵辦公室的統一組織和協調下,“由縣公安機關和應徵公民所在單位負
責實施”修改為“由縣公安部門具體負責,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這樣修改,進一步明確了公安部門的職責,強調了徵兵政審責任制,有利於充分發揮公安部門的職能作用,增強徵兵政審人員的責任意識,嚴格程式,嚴格政審,嚴格把關;同時也要求各有關單位和涉及人員有義務、有責任協同做好徵兵政審工作,從制度上保證徵兵政審工作的嚴謹和新兵的政治質量。
3、拓寬了徵集範圍。依據國家的《徵兵工作條例》,提請審議的《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集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入伍;原籍縣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待;原就讀學校按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準其復學;不願復學的,原籍縣民政部門接有關規定予以安置。”這些規定,貫徹了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的精神,適應了新形勢下徵兵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既滿足了在校大學生投筆從戎、報效祖國的強烈願望,又照顧了他們的切身利益,解除了後顧之憂,為提高新兵文化素質,最佳化兵員結構,加強軍隊質量建設,實現我軍現代化建設跨越式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新修改的《條例(修正案草案)》同時還規定:“對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集條件的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縣徵兵辦公室應當優先批准其入伍。”這樣規定既強調了“本人自願”原則,給予應徵對象充分的考慮和選擇,又賦予了徵集部門“優先批准”的權力。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及子女、兄弟姐妹給予的特殊優待,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加強部隊建設。
4、規範了新兵交接方式。為了保證新兵交接、運輸工作的順利進行,適應徵接兵方式改革的需要,新修改的《條例(修正案草案)》分別規定了“地方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報到和部隊派人接兵”時的工作任務和注意事項,進一步明確了交接方式和保障條件,為新兵安全、順利到達部隊提供了安全保障。
5、強化了廉潔徵兵措施。防止和糾正徵兵中的不正之風,是各級政府和兵役機關歷來強調的重點內容,強化廉潔徵兵措施也是完善兵役法規,搞好徵兵工作的重要保證。這次修改的《條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預征對象、應徵公民體檢、政審合格名單應當予以公示”,增強了徵兵工作透明度;規定了“表彰和獎勵”的具體辦法,以鼓勵先進,弘揚正氣,為廉潔徵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還針對徵兵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有關紀律條例等法律規定,對違反兵役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相應的調整和補充,適度調整了罰款額度;增加了對提供“假現實表現”、“索要錢物”行為和“冒充軍人身份或徵兵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罰條款。明確了對違反兵役法規行為由誰來處罰的問題,“縣人民政府”為執法主體,“縣兵役機關具體辦理”。這樣規定,符合國家新修改的《徵兵工作條例》要求,使《條例》更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系統性和強制性,有利於依法保證徵兵工作的順利開展。
以上說明,連同《湖北省徵兵工作條例(修正案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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