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其他保函票據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 解釋: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
  • 犯罪構成:結果犯
  • 成立要件:較大損失
犯罪構成,刑法條文,立案標準,相關說明,

犯罪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 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
三、本罪為結果犯,以“較大損失”為成立要件。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金融票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
二、本罪主觀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對被他人騙取、丟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證,應根據具體情節具體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為人在出具票證時應以明知為特徵。因為保函和證明的效力是誰知曉的。
三、本罪為結果犯,以“較大損失”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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