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

志願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

條件,限制,如何辦理,登記程式,

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限制

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了關於軍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對軍人結婚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
▲(一)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執行
但部隊幹部、戰士和職工,應積極回響黨和政府關於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地戀愛結婚。
▲(二)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幹部建立戀愛關係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復員前結婚,應儘量給予安排。
▲(四)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並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以允許結婚。
▲(五)規定了結婚登記與審查的有關事項
●軍隊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申請結婚,一般應由所在單位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對象,申請結婚者,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證明時,可由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如何辦理

第一步:到所在單位政治處領申請表,
第二步:對配偶所在單位發函進行調查(政治狀況),
第三步:拿到配偶單位回函後交政治處,政治處開出介紹信。拿介紹信,軍官證,配偶如果是軍人,拿一樣的東西,不是軍人,拿戶口本、身份證,到駐地政府民政部門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

登記程式

出示證件 → 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審查、頒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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