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法

軍婚法是為保護軍人婚姻而制定的法律條例, 一旦軍人的婚姻出現問題,對簿公堂,判決會照顧軍人一方,按照軍婚法判決,不以普通婚姻法為基準。不過近年來,公眾對於軍婚法的質疑越來越多。 軍婚法是所有關於軍人婚姻方面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統稱,在現行的中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為規範軍人婚姻關係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婚法
  • 類別:法律條例
  • 目的:保護軍人婚姻
  • 條例:結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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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法

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原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係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於2001年11月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於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係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係。
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軍官和文職幹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的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配偶條件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條例

結婚規定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下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要求,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程式

通常的步驟:
(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麼時候確立戀愛關係,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準備組織家庭。”,並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2)打了結婚報告後,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後,一級一級蓋公章,好像要蓋三四個吧。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還得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現在學校是在善後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得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2寸的那種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和結婚介紹信(個別地區開婚姻介紹信時,還需要提供雙方婚前檢查證明),還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法規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2010〕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認真處理涉軍糾紛和案件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意見》發布近十年來,人民法院依法妥善處理了一大批涉軍糾紛案件,為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使命任務拓展,軍隊建設和多樣化軍事任務中遇到的涉法涉訴問題日益增多,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表彰會議精神,人民法院要認真總結經驗,發揚成績,開拓創新,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為人民軍隊有效履行新的歷史使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增強維護國防安全、保障社會穩定的責任感、使命感
1.充分認識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依法行使涉軍案件審判權,是人民法院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的主要途徑,是落實黨的擁軍優屬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的有效載體。各級人民法院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維護國防安全和促進社會穩定,把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狀況納入雙擁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堅持公平公正執法與保護國防利益相統一,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軍地協調配合相統一,認真貫徹黨的有關政策,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充分考慮部隊實際,堅持能動司法,特事特辦、高效便捷,提高審判質量效益,切實履行好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重要職責。
二、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規範涉軍案件審判工作
2.建立健全組織機構。按照中央關於加強涉軍維權工作長效機制建設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組織機構。各級人民法院可結合審判實際,設立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由一名院領導任組長,相關業務庭領導為成員,研究解決涉軍審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涉軍審判工作的開展。指定審判管理機構或相關業務庭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統一協調管理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負責辦理日常事務。相關業務庭應有相對固定的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負責審理涉軍案件。受理涉軍案件較多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可設立專門合議庭或審判庭。在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可選任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屬擔任陪審員,參與涉軍案件審判。
3.規範審判流程管理。各級人民法院對涉軍案件立案、分案、排期、開庭、結案等環節,實施規範化管理。立案時,確定系涉軍案件的,應在審判信息管理系統中作出“涉軍”記載,分流到涉軍案件專門審判組織進行審理。根據涉軍案件的特點,制定審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質量評查工作細則,杜絕超期限審理。建立完善涉軍案件專門統計制度,應當及時將涉軍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簡要案情等報本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到登記及時、數據準確。
4、完善軍地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駐地部隊的聯繫溝通,建立健全軍地聯席會議、涉軍案件信息通報、重大涉軍案件督辦等制度,研究交流涉軍審判事宜。要協調相關軍區、人民武裝部和軍事法院,在涉軍案件確認、文書送達、調查取證、訴外協調、訴訟調解、裁判執行等方面,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做好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處理重大疑難涉軍案件,要通過當地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與涉案部隊及時聯繫,爭取部隊理解支持。
5.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對經濟困難的軍人軍屬,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優待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依法決定訴訟費的緩、減、免交。軍人軍屬合法財產權益因不能執行兌現、生活困難的,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救助。軍人軍屬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積極協調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三、抓住重點和關鍵,破解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難題
6.依法確定涉軍案件範圍。涉軍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軍隊單位和軍人軍屬為一方當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軍隊單位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其編制內的企業事業單位。軍人是指現役軍(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工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按軍人對待。軍屬是指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與軍人有法定扶養關係的親屬。
7.突出抓好重大案件的審理。各級人民法院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著力抓好重大涉軍案件的審判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獲取、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犯罪,有效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安全;依法妥善處理涉及部隊戰備執勤、演習訓練、國防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軍用土地權屬、軍事禁區管理等糾紛案件,保障部隊正常的戰備、訓練和工作秩序;依法懲處故意殺害傷害軍人軍屬、誘騙拐賣軍屬、破壞軍婚等案件,切實保障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審慎解決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以及因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重大糾紛案件,維護軍隊的良好聲譽。
8.暢通訴訟綠色通道。涉軍案件審判要做到優先立案、優先審結、優先執行,儘快消除因涉軍糾紛案件給部隊建設帶來的消極影響。在立案大廳設立涉軍案件立案視窗,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訴訟,合理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提高部隊和軍人軍屬依法訴訟的能力。凡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做到儘快受理,並及時將訴訟材料移送涉軍案件審判組織。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要加大審判力度,縮短辦案周期。對軍隊一方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自行收集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調取證據。積極開展巡迴審判,對於邊遠艱苦、交通不便的部隊,可採取信函、傳真等方式立案,藉助網際網路、視頻系統等進行案件審理,為邊海防和駐地偏遠部隊及軍人軍屬提供訴訟便利。
9.更加深入紮實做好調解工作。涉軍案件審判要更加注重調解,切實把調解優先原則貫穿於審判工作全過程。要充分運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努力把涉軍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要在認真做好地方當事人調解工作的同時,通過部隊做好軍隊一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軍地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消除紛爭。重大涉軍案件,積極協調人民武裝部、團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10.確保生效裁判的及時執行。切實加強涉軍案件執行工作,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在向軍隊一方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要釋明有關法律規定,指導其及時申請執行;軍隊一方為申請執行人的,要加大執行力度,必要時可請上級人民法院提級執行;軍隊一方為被執行人的,可通過部隊組織督促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必要時可以請部隊所在地的軍事法院協助執行。
11.擴大審判效果延伸司法服務。結合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積極擴大辦案效果,拓展司法服務領域。選擇危害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廣大人民民眾的國防法制觀念。可通過開設涉軍糾紛法律諮詢熱線電話,網站專欄,向部隊、軍人軍屬發放“維權服務聯繫卡”,設定駐軍部隊司法信箱等方式,為部隊和軍人軍屬依法維權提供司法服務。積極開展庭審觀摩進軍營、法律諮詢進軍營、法律培訓進軍營等活動,增強官兵依法辦事意識和解決涉法涉訴問題的能力。
四、加強組織領導,推動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全面深入發展
12.切實搞好統籌督導。各級人民法院要把涉軍案件審判工作與其他工作科學統籌、協調推進。各級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應對本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綜合檢查,加強監督指導,積極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保障涉軍案件審判工作順利進行。
13.加強審判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法院要選派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經驗豐富、作風優良的業務骨幹,充實涉軍案件審判隊伍。優先安排涉軍案件合議庭或審判庭成員參加相關業務培訓,通過參觀走訪、參加“國防教育日”等活動,激發愛國熱情,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準確把握部隊和官兵維權需求,提高涉軍案件審判水平。
14.建立報告和通報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將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納入人民法院年度工作報告。要定期向當地涉軍維權工作領導小組通報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共同推動涉軍維權工作深入開展。
15.注重培養宣傳先進典型。各級人民法院要把開展涉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和個人業績考核體系,作為創先爭優的硬指標,對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實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要不斷總結先進典型經驗,與時俱進地樹立和培養新的典型,廣泛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大力弘揚人民法院司法擁軍的時代精神。
16.加大物質裝備保障力度。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涉軍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出發,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必要的經費,為涉軍案件合議庭或審判庭配備必要的辦案器材和工具,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切實保障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軍婚法 - 原則
法院在接受起訴後,按照《軍婚法》規定,判決照顧現役軍人,所以作為妻子很難獲得孩子撫養權,在財產分割上也處與劣勢。法院一般都會判決強制離婚。 在這裡,這些軍嫂們是很無助的,按照《軍婚法》,軍人有重大過錯才能成為公平審判的理由,否則就要照顧軍人審判。也就是說,軍人只要提起離婚訴訟,基本就能獲得判決離婚的結果,並且在孩子監護權和財產分割上優先照顧軍人。這樣就給了部分道德品質淪喪的軍人有可乘之機,在退役前可以輕鬆加愉快的拋棄妻子,獲得孩子和財產。還要說的是,軍嫂們無權提出離婚訴訟,按照《軍婚法》規定,不經軍人同意,法院不受理軍嫂的離婚起訴。我的一個朋友就曾經被她的丈夫虐待,最慘一次是肋骨三根骨折。 也就是說,在《軍婚法》的前提下,《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是無法實現的,尤其是婚姻法無法實現首先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

爭議

在《軍婚法》中規定,軍人有重大過錯才能成為公平審判的理由,但是,這個重大過錯如何屆定及取證?現行法律中,偷拍錄音等不為法律採信證據,即便軍人有了外遇,也無法提供證據,而軍人一般都在異地起訴,根據所屬地原則,軍嫂只能認命。
國家一直強調建立法制社會,和諧社會,在不斷加強軍隊建設的同時也在提高軍隊待遇,軍婚法的條文中,有的是保證軍人權益的條款,卻沒有保護軍嫂的條款,強調的是軍嫂的可能過錯,不強調軍人的責任,這是否有違立法的公正公平性?在司法程式中,當《婚姻法》與《軍婚法》碰撞時,婚姻法可視同無物。軍人在為國家安全奉獻時,軍嫂們也在為軍隊穩定奉獻著。都說軍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當真正面對時,《軍婚法》會告訴你:我的就是我的,你的還是我的。
在網路上隨便搜尋下軍婚二字,你會發現後綴都是離婚,點開看看字裡行間都是軍嫂們一張張無奈的臉和傷透的心。《軍婚法》立法的本意在當初是積極的,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但是現在軍婚法成為了傷害軍嫂的一把利刃,成為了部分無良軍人的保護傘。這明顯當初立法的本意是相違背的。
能作出這樣的事情的軍人雖然是少部分,但是這已經說明很多問題。
一、僅僅依靠道德建設不能約束這部分人的行為,在維護部隊榮譽的同時,必然要放棄軍嫂的權益。
二、《軍婚法》中無對軍人的懲戒條款,使部分軍人離婚得心應手。
三、軍嫂們作為弱者在軍婚訴訟中,司法無依靠,現實無能力,處於非常被動地位。
軍人作為一種特殊職業,同時具有一個丈夫,一個父親的身份,在現役軍人中恐怕很盡好後者責任和義務,在看到軍人奉獻的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軍嫂們默默為軍隊的付出。軍婚的組成是軍人和配偶雙方,在《軍婚法》里被保護的不應當僅僅是軍人,軍哥軍嫂們也應該是受保護對象。
《軍婚法》應該是軍婚配偶雙方的保護傘,而不是部分無良軍人傷害配偶的手中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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