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現役軍人婚姻)

軍婚(現役軍人婚姻)

軍婚,是與現役軍人形成婚姻關係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係,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係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婚
  • 類型:婚姻方式的一種
  • 對象:夫妻雙方至少有一個是軍人
  • 要求:團以上機關的婚姻狀況證明等
申請程式,登記要求,探親待遇,休假規定,政策規定,

申請程式

通常的步驟:
(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麼時候確立戀愛關係,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準備組織家庭。”,並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
戶口本戶口本
(2)打了結婚報告後,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後,要蓋公章,一般要蓋三至四個。
(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需要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
(4)開結婚介紹信。學校是在善後辦開,有效期2個月。
(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需要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
(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張。
(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結婚介紹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由於軍人擔負的特殊使命、生活環境和職業特點與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同時,也必須同時執行軍隊的有關規定,當二者規定的內容不一致時,除了依照確定適用的法律內容外,還應當適用“(軍隊)特別法優先於(地方)普通法”的原則處理結婚問題。
軍婚軍婚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軍總政治部下發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要求,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現役軍人結婚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
當然,軍隊的規定只適用於軍人,對地方人員並不產生約束力。男女雙方結婚時,如果分別為軍人和地方人員,則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軍隊各級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負有管理本單位軍人婚姻的責任,是我們諮詢的部門。

登記要求

為結合軍隊的實際,貫徹落實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總政治部於同年11月印發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國務院又頒布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按照上述兩個規定,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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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的結婚申請,經審查同意後,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其次,選擇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已公布《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第9條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註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記機關中選擇一個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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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和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軍人只持有軍官證,而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此在辦理登記的時候,需要軍隊出具婚姻狀況證明。《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如結婚雙方一方是軍人、一方是地方人員,地方人員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單位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但軍人一方仍然要按原來規定辦理。
軍人結婚登記須持下列證件
(1)戶口;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婚姻狀況證明或持居委會出具並加蓋(街道)婚姻登記專用章的證明;
(4)婚前檢查合格證明(參考);
(5)雙方合影彩色照片4張;
軍婚(現役軍人婚姻)
(6)軍人持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特殊情況加帶:
(1)離過婚的持離婚證原件,一審判決書須出具已生效證明書;
(2)喪偶的須持原配偶死亡證明。
登記年齡
《婚姻法》規定男性公民法定結婚年齡為22周歲,部隊回響國家號召,提倡晚婚,也就是提倡25周歲結婚。

探親待遇

已婚幹部與愛人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愛人每年可來隊探望一次,往返車船費由單位報銷,愛人單位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
未婚幹部的未婚妻(夫)來部隊結婚的,來隊結婚的車船費如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報銷,但當年不再報銷來隊探親的車船費。
報銷範圍
火車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費、空調費);
輪船三等艙位;
長途汽車票按本單位規定標準計發;
城市交通費從部隊駐地至車站、碼頭和從車站、碼頭至部隊駐地的車票、輪渡費憑據報銷(計程車輛費不予報銷);
民用交通費按本單位規定標準計發;
中轉住宿費每夜在不超過15元以內按實報銷。來隊家屬探親路費每年只報銷一次。

休假規定

一、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假有:
1、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產假
女職工、女軍人生育時可享受98天產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享受42天產假。符合晚育規定按各地不同規定增加產假。
男方為軍隊人員,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政策規定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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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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