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

跨省

從一個省到另一個省的空間轉移,現常指代某些網民因為在網上做出一些被認為是過激行為而遭到抓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省
  • 字面義:從一個省到另一個省的空間轉移
  • 注釋:跨省一詞起源於“福州三網友案
  • 引申義:抓捕
  • 法律依據:跨省一詞的法律依據源自
含義,字面義,引申義,注釋,案例1,案例2,

含義

一般而言的跨省在司法實踐中即公安機關在發現犯罪線索後進行受立案,明確犯罪嫌疑人之後跨省實施刑拘的過程,具有批准跨省許可權的公安機關為分縣局級公安機關。
跨省的主要法律依據源自以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針對或者利用計算機網路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以及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七條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字面義

從一個省到另一個省的空間轉移

引申義

指代某些網民因為在網上做出一些被認為是過激行為而遭到抓捕。

注釋

跨省一詞起源於“福建三網民案”

案例1

出處於以下河南靈寶市青年王帥在上海發帖反映家鄉政府違法征地,被老家警方跨省追捕
3月6日到3月13日,24歲的王帥在上海和河南靈寶看守所度過了他人生中最難熬的8天,只因他在網上發了篇“河南靈寶老農的抗旱絕招”這樣一個揭露當地政府違法征地的帖子。令王帥沒想到的是,他因此而獲得一場牢獄之災。他更沒想到的是,靈寶市公安局的網警會如此有能耐,迅速認定發帖者是遠在上海的他,並跨省追捕,將他“捉拿歸案”。(據中國青年報4月8日報導)
王帥的遭遇深深地提醒我們:上網有風險,發帖需謹慎。靈寶市公安局的辦案效率無不說明:公安民警想破案,逃到天涯也枉然。
09年4月17號,靈寶市公安局局長宋中奎等赴上海向他道歉,稱這是一起錯案,王帥在網上發帖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公安機關在執法上有過錯,沒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目前已經撤案。宋中奎表示,此案他當時不知情,但作為靈寶市公安局局長,在這件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特向他道歉,並給予他國家賠償。但事實上,給王帥造成的不好影響依然存在。今後,公安人員將加強法制學習,認真吸取教訓,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案例2

2010年11月23日,寧夏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民警赴甘肅省,將網友王鵬刑拘。王鵬此前多次發帖舉報大學同學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警方稱,他危害國家利益。馬晶晶父母均系寧夏當地官員。而這次,“爹影重重”因添加了“跨省追捕”“因舉報獲罪”的元素。舉報官二代遭跨省抓捕更加惡性與詭異。
若從審醜學來講,這起“跨省追捕案”並不新鮮:官二代招考舞弊,打擊舉報人,跨省追捕,都已是反法治“選單”上的家常便飯。但惡例的疊加,讓它繁複雜陳:馬晶晶不學無術,卻能天才般地在400多人中脫穎而出,成為招考第一名,在潛規則活躍的語境下,沒有人能抹去“我爸是李剛”的魅影,權力暗箱操作的印跡;嬌羞的名譽權,再次構築起了言論壁壘,炮製出“因言獲罪”的荒誕情景劇;而久被詬病的“跨省追捕”,何以沉渣泛起,也讓人見識到了權力的神通。
王鵬的舉報,依舊重蹈了“舉報有風險,發帖須謹慎”的覆轍。“危害國家利益”的荒唐罪名,無疑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巔峰之作。
新華網銀川12月2日電(記者曹鍵、張欽)2日零時許,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向新華社記者通報,決定糾正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並處理了有關責任人。
通報說,今年11月23日,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對當事人王鵬實施刑事拘留,案件發生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熱議。吳忠市委、市政府認為,新聞媒體和網路的關注報導,以及法律專家和網民關注、評述刑事拘留王鵬事件,是積極主動監督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種具體表現。市委、市政府責成吳忠市有關部門對利通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鵬案進行了依法審查。審查結果認為,利通區公安分局在辦理王鵬案件中存在過錯,將本應屬於自訴法律程式的案件按照公訴案件辦理,屬於錯案。
據介紹,吳忠市公安局決定,利通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誹謗罪刑拘王鵬,使用法律不當,是一起錯案,予以依法糾正,立即解除對王鵬的刑事拘留。吳忠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對處理本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利通區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何澤祥予以免職;責成利通區區委對負有分管責任的利通區公安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汪紅東予以免職;責成有關部門對涉及本案件的相關事宜作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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