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

討債

討債,指主要為委託人或機構如銀行或信用卡公司進行討債活動。即為討債公司,另一個較為文雅的稱呼為帳務催收、信用管理、資產管理公司等,台灣的一些徵信社亦有討債的服務。這些活動不一定是合法進行的;但由於舉證困難及政府無意監管或監督不力等原因,因此,這些機構仍然存在,而且還有不少新的公司出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討債
  • 外文名:demand repayment of a debt
  • 拼音:tǎo zhài
  • 注音: ㄊㄠˇ ㄓㄞˋ
詞語解釋,常用方法,其他方式,

詞語解釋

指索還負欠。
關漢卿竇娥冤》第二折:“若是再來討債時節,教我怎生見他?”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五》:“夫還債、討債之說,固是佛家緒餘,然謂今日士大夫有負朝廷,則確論也,省之不能無愧。” 丁玲 《母親》一:“度過了許多長長的冬夜,度過了許多討債的難關。”

常用方法

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定。
如果該債權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1、平等自願;2、合乎法律法規規定;3、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法務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契約、擔保協定等。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定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定。對於簽訂協定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定。
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定、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的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3.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4.須有當事人申請聲.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採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複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出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託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託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定、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檔案,如抵押協定、擔保書等;其它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契約加工承攬契約、運輸契約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後,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後,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迫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後,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代位追償法
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權利的權利。我國契約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1.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4.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其他方式

方法一:以毒攻毒法
對於有些忘性極強的欠債人,惱羞成怒的你又無法用黃世仁的討錢辦法來對付這些昔日的“楊白勞”。如此一來,難免會愁眉不展大傷腦筋。其實大可不必,俗話說:“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編個充分的理由,花言巧語,分文不揣地約上欠債人逛商場,見到你喜愛的東西直接開口向他/她借錢。他/她欠你多少你就借多少,最好把利息也加進去。
方法二:“易貨”置換法
至於那些“揣著明白裝糊塗”的人,往往把錢借給他/她以後就如同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而且他們恐怕對你的討錢招數也早有防範。不過也沒關係,學會“易貨置換法”準叫他/她防不勝防。首先注意觀察屬於欠債人的物品,其價值最好稍微大於或與所欠錢款等值。之後,找個最佳時機,裝出沒有任何動機的樣子將其“借”到手。直到欠債人還清所欠債務之前你也拒不歸還。這樣就算是亡羊補牢,也不會為時過晚。
方法三:借刀“殺雞”法
實在無法直接對付欠債的“鐵公雞”,那就只能借刀殺“雞”了。找一個和欠債人熟悉的人,當然,此人必須和你也很熟悉。然後,圍繞你的經濟困境對其大訴其苦,並把占用你錢財的欠債人羅列一番,旨在讓對方出面替你向欠債人說出你難以啟齒的討錢話。此法也可以套換使用,直接找到欠債人表述一番,同樣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不過這招需要一定的演技,千萬不能被人發覺你是指桑罵槐,要不然容易弄巧成拙。
方法四:動用武器法
對付那些“滾刀肉”般的欠債人,也許你即使是使盡渾身解數也依然無效。那就只能動用最後一招——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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