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部發文號為中發[2015]9號的政府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 屬性:法律法規
  • 執行日期:2015年4月20日 
  •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通知,部分跨省跨區送電價格協調結果,

通知

發改價格[2015]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三峽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完善電價形成機制,推進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促進電力資源在更大範圍最佳化配置,經商國家能源局,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跨省跨區送電由送電、受電市場主體雙方在自願平等基礎上,在貫徹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的前提下,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協商或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確定送受電量、價格,並建立相應的價格調整機制。
二、國家鼓勵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確定新建跨省跨區送電項目業主和電價;鼓勵送受電雙方建立長期、穩定的電量交易和價格調整機制,並以中長期契約形式予以明確。
三、國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送電價格,送受電雙方可重新協商並按照協商確定的價格執行,協商結果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
四、送受電雙方經協商後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協調。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對跨省跨區送電專項輸電工程進行成本監審,並根據成本監審結果重新核定輸電價格(含線損,下同)。輸電價格調整後,同樣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將調整幅度在送電方、受電方之間按照1:1比例分攤。
六、以上電價政策自2015年4月20日起執行。
七、現有辦法和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部分跨省跨區送電價格協調結果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5月5日

部分跨省跨區送電價格協調結果

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原則,根據市場供需情況變化,經有關各方協商一致,就向家壩、溪洛渡和雅礱江梯級水電站跨省跨區送電價格達成以下意見:
一、向家壩、溪洛渡、四川錦屏一級、錦屏二級、官地梯級水電站送電到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的落地價格,按2015年4月20日落地省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降低標準同步下調,即:向家壩、溪洛渡水電站送上海落地電價為每千瓦時0.4386元,送浙江為每千瓦時0.4513元,送廣東為每千瓦時0.4695元;雅礱江公司錦屏一級、錦屏二級、官地梯級水電站送江蘇落地電價為每千瓦時0.4236元。
二、按照上述落地價格扣除現行輸電價格和線損倒推確定上網電價。其中,向家壩、溪洛渡水電站送上海的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3149元,送浙江為每千瓦時0.3391元,送廣東為每千瓦時0.3565元;雅礱江公司錦屏一級、錦屏二級、官地梯級水電站送江蘇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2987元。
三、向家壩和溪洛渡左岸機組上網側關口按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3218元結算;溪洛渡右岸機組上網側關口按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3421元結算;錦屏一級、錦屏二級、官地梯級水電站統一按上網電價每千瓦時0.3084元結算。
四、今後,向家壩、溪洛渡和錦屏一級、錦屏二級、官地梯級水電站送電到上海、江蘇、浙江、廣東落地價格按落地省燃煤發電標桿電價提高或降低標準(不含環保電價標準調整)同步調整。
五、以上價格水平和價格調整機制自2015年4月2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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