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澤偉(4·27榆林米脂砍殺學生事件罪犯)

趙澤偉(4·27榆林米脂砍殺學生事件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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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澤偉(1990年1月20日-2018年9月27日),男,漢族,戶籍米脂縣城郊鎮趙家山村155號。罪犯交代其在米脂三中上學時受同學欺負,遂記恨學生,在米脂縣第三中學校外巷道持匕首殺死9名學生,砍傷10人。

2018年7月10日,陝西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米脂“4·27”趙澤偉故意殺人一案,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8年7月24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現已覆核終結,裁定同意米脂4.27趙澤偉故意殺人案死刑判決。

2018年9月11日,有媒體報導稱,陝西省米脂縣“4·27”故意殺人案兇手趙澤偉已被執行死刑,該訊息不實,趙澤偉仍被羈押在看守所,一切正常。

2018年9月26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陝西米脂“4·27”故意殺人案兇手趙澤偉將於9月27日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8年9月27日9點9分,“米脂4·27故意殺人案”罪犯趙澤偉被執行死刑,終年28歲。榆林市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趙澤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陝西省米脂縣
  • 畢業院校:米脂縣第三中學
  • 出生日期:1990年1月20日
  • 死亡日期:2018年9月27日
人物經歷,犯罪事件,案件審理,起訴,中院宣判,高院覆核,最高院覆核,執行死刑,

人物經歷

趙澤偉國中畢業,曾在榆林某專科學校就讀兩年,之後,留在榆林打工,2016年回村後賦閒在家,整日沉迷於遊戲。

犯罪事件

2018年4月27日,持匕首沿途行兇,造成9名學生死亡,19人受傷。

案件審理

起訴

2018年5月28日,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趙澤偉故意殺人案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中院宣判

2018年7月10日上午九點,陝西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米脂“4·27”趙澤偉故意殺人一案,經過3個多小時的法庭審理,法庭休庭後,由三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七人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評議,經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並作出決定,法庭恢復開庭後當庭予以宣判。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澤偉犯罪動機卑劣、犯罪目標明確,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趙澤偉當庭表示抗訴。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1日給被告人趙澤偉送達了刑事判決書。送達後,趙澤偉於當日19時38分向米脂縣看守所提交自書的“不抗訴書”材料一份,該“不抗訴書”寫明:“我選擇不抗訴,我對不起死者家屬和他們的孩子,他們承受了世界上最大的痛苦。那么多受害人的痛苦,我難以原諒自己的罪。”因7月11日給被告人趙澤偉送達了刑事判決書,其抗訴期限應截止7月21日,但7月21日是星期六,屬法定休息日,故其抗訴期限順延至7月23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遂於7月23日前往米脂縣看守所,訊問趙澤偉該“不抗訴書”是否系其自己本意並書寫,趙澤偉予以肯定回答。同時,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告知趙澤偉,當天繫上訴期限最後一天,其是否堅持不抗訴?趙澤偉再次明確表示自己不抗訴。7月24日,抗訴期限屆滿,本案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將該案報送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不開庭審理。

高院覆核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僅因工作、生活不順而遷怒無辜,心生怨恨,繼而圖謀報復,持刀瘋狂捅刺放學學生,發泄私憤,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趙澤偉犯罪動機卑劣,殺人手段特別兇殘,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巨大,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定罪準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同意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趙澤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並對趙澤偉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院覆核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趙澤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趙澤偉因工作、生活不順而心生怨恨,並遷怒無辜,蓄意報復曾經就讀國中的在讀學生,在公共場所持刀瘋狂捅刺,致21名中學生死傷,其中,9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1人輕微傷,犯罪動機卑劣,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法核准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趙澤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執行死刑

2018年9月11日,有媒體報導稱,陝西省米脂縣“4·27”故意殺人案兇手趙澤偉已被執行死刑,該訊息不實,趙澤偉仍被羈押在看守所,一切正常。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8年9月27日上午9點9分,“米脂4·27故意殺人案”罪犯趙澤偉被執行死刑,榆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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