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權利人

賠償權利人

為了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賠償權利人
  • 外文名:Compensation holder
  • 分類:受害人、被扶養人、近親屬三種
  • 名稱屬性:法學
  • 社會地位:受保護
賠償權利人,直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死者近親屬,

賠償權利人

賠償權利人。侵害了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一個侵權的法律關係。對這個侵權法律關係,司法解釋第一條的條文裡面就提到, “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撫養義務的被撫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直接受害人

第一種賠償權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權、生命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這種受害人是最多的。這種賠償權利主體,就是直接受害人。 被害人沒有死亡,但因傷不能參加訴訟,委託其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參加訴訟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賠償權利人。受委託的人不能成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託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沒有死亡,近親屬替被害人支付醫療費等其他費用的,近親屬不能以此為由,作為原告人提起訴訟。近親屬支付的醫療費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償。被害人撫養近親屬的費用,是從其收入中支出,因重傷、殘疾收入減少、失去,無法支付撫養費的,應由被害人作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損失為由向被告人追償。近親屬因被害人重傷、殘疾而失去撫養費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的近親屬。

間接受害人

第二種賠償權利人就是間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指的是撫養來源受到損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原來是在死者扶養之下,扶養來源是來源於死者,因為侵權行為侵害而死亡後,使他的扶養來源受到損害,這是一個間接的損害。《民法通則》第119條實際上講的間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生前扶養的人,他的撫養來源受到了損害,他有權利請求賠償生活補助費。最高法院在貫徹《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當中又增加了一個間接受害人,就是造成身體殘廢的人,他在受傷以前所扶養的人也可以請求撫養損害賠償,這個也是間接受害人。是賠償權利主體。
侵權行為人直接的侵權行為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損害,但是這個侵權行為又使得她的丈夫喪失了性功能,造成了對方配偶性利益的損害,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個間接受害人,這是一個間接損害。

死者近親屬

第三種賠償權利人就是死者近親屬。在這個司法解釋裡面講的死者近親屬,就是侵害生命權,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已經死亡了,這個死者近親屬他有權利請求賠償,他也是賠償權利人。我們侵權行為法講死者近親屬,還應該考慮的不是人身損害賠償這種情況,而是在精神損害賠償當中,一個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損害,作為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近親屬,他有權提起訴訟,這種死者近親屬是更典型的。在死者近親屬作為賠償權利人中,實際存在兩種類型,也就是包括侵害生命權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親屬,和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為死者人格利益保護人的死者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後,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為近親屬都提起民事訴訟,有的法院全部列為原告人參加訴訟,不利於訴訟效率的原則。可以讓他們選定一個代表人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按照繼承的程式,直接指定一個第一程式繼承人參加訴訟。這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一方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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