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賠償

金錢賠償,“實物賠償”的對稱。是指賠償義務人以貨幣或者有價證券為給付手段所為的賠償。依各國法律規定,金錢賠償可適用於各種損害賠償,具有通用性,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的應以實物賠償方法為清償。各國立法對損害賠償方法設有不同的規定,有恢復原狀主義、金錢賠償主義和折衷主義三種立法例,但一般認為,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為補充。

保險賠償原則有時也稱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作為財產保險活動的最後環節,是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核心內容,是財產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的直接體現。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權利,保險賠償原則首先要求保險人對財產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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