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賠償權

取得賠償權,個人或其他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或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蒙受損害,有向國家要求給予賠償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取得賠償權
  • 定義: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之一。法國在1873年通過判例確立了國家責任制,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大多數國家立法否認取得賠償權。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立法對取得賠償權已相對肯定,但全面肯定的國家不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取得賠償權終於獲得大多數國家的立法確認。中國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據此,《民法通則》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以及國家賠償的範圍、方式、計算標準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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