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監管

資產負債監管

資產負債監管是保險監管的內容之一。

保險業務的實質是形成技術準備,進行資產投資並持有資產,以便有能力提供這些技術準備並償付債務。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1999年12月頒布的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的監管標準中闡述了一個健全的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系統所必備的要素和對投資活動的監管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產負債監管
  • 進行:資產投資並持有資產
  • 屬於保險監管的內容之一
  • 時間:1999年12月
基本定義,職責,內部控制,

基本定義

根據各自保險責任的特點,承保人通常直接或間接持有不同數量的金融工具。持有任何一種資產組合都會給公司的技術準備和償付能力帶來相應的風險,承保人有必要對這些風險進行監控、衡量、報告和控制,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運營風險和法律風險。
監管機構可通過對保險公司的資產種類及其運用程度、資產負債比例等的具體限制,從法律方面制約其投資政策和投資程式,也可以從質量方面提出要求。

職責

董事會應負責制訂並批准投資政策,投資政策應當涉及以下主要內容:確定資產的戰略性配置;確定資產在地域、市場、行業、交易對方以及幣種等方面的配置限額;確定選擇特定有價證券和其他投資工具的總體政策;確定在不同層次採取消極或積極的投資管理政策;確定資產風險的數量限額,界定投資靈活性的範圍;確定放棄或限制持有某類資產條件和指標;確定直接或間接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作為投資組合的總體性政策;確定所有資產交易責任制度。
董事會同樣也應當負責制定與具體操作有關的政策,其中包括確定選擇內部投資管理人員的標準;確定選擇投資方式和工具的原則;確定選擇經紀人的原則;確定衡量和分析投資效果的方法和頻率。
董事會應當授權高級管理人員落實總體投資政策,但無論對相關投資活動或職能的授權程度如何,董事會都必須對公司投資政策和投資程式負最終責任。為了保證資產是依據投資政策和授權以及相關法規進行管理的,董事會必須確保公司有適當的報告和內部控制制度。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內部管理程式和基本要求,包括使用新型投資工具時的審批程式,要確保在批准使用這些投資工具之前對其進行適當監控;在批准新的投資之前,要明確衡量這些風險的原則並闡述投資理由;選擇和確定新的交易對像或中介人的方法;合規性檢查、監控和報告的方法;對違規操作應採取的具體措施;風險管理評估方法;評估人員應當獨立於負責交易的人員。

內部控制

風險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投資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並報告違反政策的行為,對過去一段時間內的資產負債和流動性情況進行評估。
要制定適當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對所有的投資活動進行適當的監督,確保所有交易都是按照公司的投資政策和程式進行的。內部控制的方法應當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採用的內部控制方法會有所不同,一般都要求決策部門要與業務部門和會計系統保持一致。
負責衡量、監督、完成和控制資產交易的部門應當與決策部門區別開來。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審計制度,對所有投資活動進行審計,確保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的弱點和運營制度的缺陷。
在對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的監管方面,監管機構要確保保險公司有能力對有關的風險進行識別、監督、衡量、報告和控制。為了實現該目標,監管機構應當要求保險公司要有經董事會批准的總體投資政策和程式;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擁有監督和管理資產負債狀況的有效程式;監管機構應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定期提供相關信息。監管機構可以通過現場檢查、外部審計、與保險公司有關人員談話、定期報告等途徑獲得這些信息,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有關的內部管理信息。
恰當地評估保險人的負債對於掌握保險人的財務狀況是十分重要的。對監管機構來講,規定恰當的損失準備金並非易事。
在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賦予了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資產進行監管的廣泛權力,中國保監會也制定了《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投資連線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章,還對保險公司投資中央銀行票據、保險公司開辦境內外匯同業拆借業務等作出規定。財政部等政府有關部門還制定有《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
中國保監會採取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相適應的監管方式和手段,建立動態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模式。全面推行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建立投資決策、投資交易和資金託管三分離的防火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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