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貴陽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是1992年6月1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文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 【發布日期】: 1992-06-18



【生效日期】1992-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6月18日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確保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建設部、安全部、勞動部發布的《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貴州省化學易燃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液化石油氣的運輸、儲存、經營、使用及工程的設計、施工等,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液化石油氣運輸、儲存、經營及工程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四條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液化石油氣由市建委負責行業管理,市勞動局負責安全監督,市公安局負責消防監督。
第二章 建設與經營
第五條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液化石油氣貯罐站或供應站、點(以下統稱站、點)的單位,其站、點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徵得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同意後,按法定程式辦理用地和建設手續。
第六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工程設計應有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參加審查,對安全嚴格把關。
工程施工須接受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的監督。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按規定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設計資料,經上述單位驗收合格後,由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簽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
第七條本規定發布前建成使用的站、點,須經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檢查驗收合格,取得《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儲存許可證》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八條凡在本市經營液化石油氣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安全、消防要求的經營設施;
(二)有熟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九條液化石油氣貯罐站必須採取安全措施,安裝防雷、防爆裝置和消除靜電措施。照明線路、開關及燈具應符合防爆規範,地面應採用不產生火花的材料或防靜電膠墊,管道法蘭之間須用導電銅片或鋼筋跨接。壓力表必須有技術監督部門有效的檢定合格證。
貯罐站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站內嚴禁菸火。進站人員不得著化纖服裝和穿帶釘鞋。入站機動車輛排氣管出口應有消火裝置,車速每小時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條各供氣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明確防火責任人,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設備、防火檔案,執行設備技術檢驗和維修制度,保證設備和監測儀表的完好狀態。
第十一條貯罐和槽車,由市勞動局按照勞動部《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統一安排檢驗。
第十二條液化石油氣鋼瓶,應有產品合格證、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和監驗合格證書。鋼瓶投用前,經營單位應攜帶以上有關技術資料,向市勞動局辦理註冊手續後(包括在用舊鋼瓶、經營單位轉讓的鋼瓶以及外地流入本市的鋼瓶),方可使用。資料不齊全的,必須通過檢驗,合格後方可註冊。所有技術資料,供氣單位應建檔保存。
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必須嚴格實行鋼瓶充裝兩次檢重製度,不得超裝或少裝。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
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單位,應經勞動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在我市使用滿一年的鋼瓶應進行首次檢驗,以後每五年檢驗一次,使用20年以上者,每兩年檢驗一次。當鋼瓶受到嚴重腐蝕、嚴重損傷或充裝前發現有危及安全的隱患時,可不受檢驗周期的限制,由檢驗單位確定,提前進行檢驗或縮短檢驗周期。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內壓力容器及工藝管道系統的安裝,必須接受市勞動局的監督檢查。工藝管道和設備系統須經水壓試驗、氣密試驗,置換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壓力容氣在使用前,產權單位還須到市勞動局安全監察機構辦理註冊登記,領取《壓力容器使用證》,並按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定期檢驗。
第三章 運輸
第十三條運輸液化石油氣的汽車槽車和火車罐車產權必須按照勞動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申請辦理《液化氣體(罐)車使用證》。並逐台建立有容器竣工圖、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監檢合格證、投入使用時間、定期檢驗修理和事故情況等內容的技術資料檔案。
不得使用活動式槽車。
第十四條停放汽車槽車應有專用車庫,運輸途中不得在重要單位附近和人員稠密場所停留。
第十五條槽(罐)車到站後應及時卸液,禁止以槽(罐)車當貯罐使用,或以槽(罐)車直接充裝液化石油氣鋼瓶。
第十六條鋼瓶運輸單位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到市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辦理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手續;
(二)運輸鋼瓶的汽車(以下簡稱運瓶車)前後應掛上醒目的“危險品”警牌,不得敝蓬運輸;
(三)運瓶車應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
(四)運瓶車不得在重要單位附近和人員稠密場所停放;
(五)運瓶車不得人貨混裝,車上碼放鋼瓶不得超過兩層,並妥為固定,裝卸鋼瓶不得拖、滾、摔、砸、倒、臥;
(六)運瓶車上除駕駛、押運員外,禁止其他人員搭乘,並嚴禁吸菸。
第四章 供應與使用
第十七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的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市勞動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工藝流程、設備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未經市建委、勞動局、公安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臨時庫(站),存放和供應液化石油氣。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製、生產、銷售液化石油氣殘液助燃裝置,也不得使用這種裝置。
第二十條凡在本市銷售家用液化石油氣灶具、快速熱水器件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銷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的產品;
(二)持有經市建委指定的檢測中心檢測合格的證明;
(三)設立維修點,提供修理所需零部件,並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技術考核。
第二十一條供氣單位應向用戶提供通俗易懂的安全用氣說明書,採取各種形式進行安全宣傳,提供諮詢服務,幫助用戶掌握“六會”(點火、調風門、試漏、通堵、裝卸減壓閥、處理一般事故),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第二十二條供氣單位建立用戶檔案,定期對集體和瓶裝供氣用戶巡迴檢查,對居民進行抽查。
第二十三條地下影劇院、地下商店、地下旅館、地下食堂及其它地下、半地下設施,嚴禁貯存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四條嚴禁液化石油氣用戶的下列行為:
(一)用明火、熱水等外熱源對氣瓶直接加熱;
(二)明火試漏;
(三)在同一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爐灶;
(四)傾倒、排放鋼瓶內液化石油氣殘液;
(五)轉灌鋼瓶內的液化石油氣;
(六)向液化石油氣內灌裝管道煤氣;
(七)自行拆裝、檢修鋼瓶角閥和調壓器;
(八)拖、滾、摔、砸、倒、臥鋼瓶;
(九)自行改變鋼瓶漆色。
第二十五條集體和採用瓶組供氣的用戶,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設定液化石油氣專用庫,明確專人管理,庫內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並配備防火器材,庫外設定醒目禁火標誌。
第二十六條安裝液化石油氣家用快速熱水器必須嚴格遵守《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安裝驗收規程》。
第五章 獎懲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維護液化石油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的,分別由市建委、公安局、勞動局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制止或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負責賠償;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貯存、充裝、運輸、經營液化石油氣發生事故,有關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消防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使用液化石油氣發生事故,除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外,還應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和供氣單位),緊急處置後,再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因用戶責任造成的事故,由用戶負責;因供氣單位造成的事故,由供氣單位負責;雙方意見分歧時,由公安消防或勞動安全監察部門裁決。供氣單位應按季度將用戶液化石油氣的事故情況報市建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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