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在2013.12.04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12.04
  • 實施時間:2014.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第四章 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進一步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森林等消防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實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教育、衛生、旅遊、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民政、交通運輸、體育、城市管理、督辦督查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與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簽訂目標責任書,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情況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派出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安全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監督管理中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並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城市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按照本市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莊消防供水設施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實際,組織開展每年不少於4次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突出火災隱患進行專項整治,對區域性火災隱患進行重點整治,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列入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掛牌督辦之日起15日內責成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整改期限、資金及組織保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督辦督查部門及時督促整改。
因歷史原因未辦理消防許可手續造成重大火災隱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後,由有關部門或者責任單位制定整改方案並實施。
對消防車道、消防供水、消防安全布局等涉及城鄉消防規劃在短期內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制定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教育、衛生、旅遊、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七類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有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進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不斷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學校、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城市客運場(站)、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此類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對無力整改的火災隱患負責籌措資金或者採取有效措施整改。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公眾聚集場所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又不整改的,應當依法註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及時向社會公告,並在註銷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村(居)委會應當加強其管轄或者服務區域內居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社區、居民住宅區、村寨內設定固定消防宣傳欄,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重點對本區域內的老、弱、病、殘等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幫助,並對這類人員建立相應檔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或者商住樓內設定液化石油氣、氧氣、乙炔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經營點、儲存點。

第三章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高層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備案及備案抽查、消防安全檢查等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高層建築的業主是該建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其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層建築,由建設單位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擅自將未依法進行消防驗收、備案的高層建築交付使用的;
(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高層建築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三)未交付使用的。
第十六條 同一高層建築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對其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明確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下統稱“管理單位”)進行統一管理,並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備案。
高層建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或者村(居)委會應當督促並協助業主和使用人按照前款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在其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省的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確消防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和消防設施管理、維護專職技術人員;
(二)對其管理範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等實行標識化管理,建立並落實對其管理、檢查、檢測、維修、保養、歸檔等各項工作制度;
(三)在辦公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定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和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提示、警示標誌;
(四)對建築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並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五)利用辦公或者住宅區域內的道路施劃停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並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備案;
(六)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七)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整改,對勸阻、制止拒不整改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八)制定並落實火災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並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九)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十)利用廣播、電視、視頻、公告欄、網站等宣傳消防安全知識;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明確其專人配合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存放以下消防安全資料:
(一)建築物的總平面布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和安全出口布置圖、建築消防系統圖、重點部位和水泵接合器位置圖及室外消火栓位置圖;
(二)消防系統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係說明、設備使用說明、系統操作規程和系統及設備、設施維護保養信息等;
(三)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志願或者專職消防人員等內容的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等;
(五)職工消防安全培訓及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六)值班及設施、設備運行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等情況記錄;
(七)設備運行狀況、接報警記錄、火災處理情況、設備檢修檢測報告等資料;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所取得的培訓合格證書。
前款規定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使用燃氣應當採用管道供氣方式。禁止在高層建築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氣。在高層建築內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以及設定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設施、設備,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在高層建築內設定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配備緩降器、軟梯、防毒面具、防煙面罩等避難救生設施。
高層建築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自備救生繩、口哨、手電筒等自救工具。
第二十一條 高層居民住宅樓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擅自拆、改、裝燃氣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室內裝修防火安全規定,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違法燃放煙花爆竹;
(五)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在這些區域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定其他障礙物;
(六)保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識和滅火逃生技能,及時報告火警,依法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八)發現違規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的,及時報告管理單位;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重點加強對在出租房屋內設定人員密集場所、倉庫、生產車間等的監督檢查。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貴陽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高層建築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實行信息化管理,並定期組織滅火救援預案演練,熟悉高層建築滅火救援的內外環境,不斷完善預案。
滅火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高層建築的基本情況、固定消防設施設備狀況、外部消防水源分布和使用方案、重點部位消防力量部署、滅火救援戰術措施、應急疏散組織程式和措施、通信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程式和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築的業主和使用人應當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滅火救援預案及演練提供便利。
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因防火、滅火救援需要,到轄區單位進行現場查看或者模擬訓練的,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築戶外廣告牌、店鋪招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章 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小型人員密集場所(以下簡稱“小場所”)內裝修、放置物品、安裝設施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採用易燃材料裝修,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場所內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線的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設定空氣開關等保護措施,並定期檢查、維護保養;
(三)場所內疏散樓梯的數量、寬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木質等可燃、易燃材質的樓梯,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內設定疏散指示標誌;
(四)設定室內消火栓有困難的,可設定消防卷盤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五)按照75㎡/每具的標準配置4kg以上手提式ABC乾粉滅火器,面積小於150㎡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於2具,小型旅館每層樓配置不少於2具4kg的ABC乾粉滅火器;
(六)無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小型旅館,在每層樓梯間的休息平台安裝消防卷盤,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網或者屋頂水箱供給,屋頂水箱容積不小於1m3。
第二十七條 小場所依法設定臨時夾層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板採用鋼筋混凝土或者經過防火處理的鋼板;
(二)用於居住的夾層,建築面積應當小於15㎡,設定與室外連通的安全出口或者有不小於0.5m×0.8m的逃生、救援出口,並配置有效的逃生設施,居住人員不得多於2人;
(三)用於經營或者儲存物品的夾層,不得用於居住,並設定不少於2個與場所內其它部位或者室外連通的疏散出口。
禁止在臨時夾層內設定生產車間、集體宿舍和公共娛樂營業用房。
第二十八條 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和提供住宿的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每層樓應當配備不少於1名的疏散引導員,在工作期間佩戴專用標識,負責防火巡查和緊急情況下人員疏散、救助、滅火等工作。
小型公共娛樂場所包房區每5個包房應當配備不少於1名的疏散引導員。
第二十九條 商業服務網點和營業性餐飲服務、公共娛樂、生產加工等小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當符合燃氣和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按量使用,不得將燃氣軟管大面積串聯或者並聯使用;使用其他燃料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廚房煙道、燃油管道應當每季度檢查、清洗一次,並做好檢查、清洗記錄;
(三)除需留宿1至2名值班人員外,不得留宿他人;
(四)小型商業服務網點不得以店代庫、超儲經營。
第三十條 洗浴、足療、健身房、美容美髮等小場所,除單獨分隔的值班用房外,不得擅自設定留宿包房或者區域。
第三十一條 小場所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練掌握消防基本常識和防止火災、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嚴格執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二)適時檢查本崗位設施、設備、場地的消防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報告,並採取措施排除隱患;
(三)熟悉本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並參加有組織的初起火災撲救;
(四)指導、督促場所內人員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勸阻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將小場所消防安全納入行業自律範圍,督促和指導本行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造成火災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後果的,嚴格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火災事故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高層建築共有部分未進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報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備案的;
(二)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高層建築內設定人員密集場所未配備緩降器、軟梯、防毒面具、防煙面罩等避難救生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資料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質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質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標準配置滅火器的;
(二)無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四層及四層以上小型旅館未按照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安裝消防卷盤和設定屋頂水箱的;
(三)小場所依法設定、使用臨時夾層不符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一的;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臨時夾層內設定生產車間、集體宿舍和公共娛樂營業用房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七類行業,是指校園、醫院、賓館(飯店)及A級旅遊景區、文化娛樂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建築工地和商場、市場、飯店、洗浴場所。
(二)高層建築,是指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或者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三)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託經營等方式使用高層建築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單位及個人。
(四)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依據本省地方標準DB52/T800—2013《小型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規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場所:
1.建築面積在300㎡以下的商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網點;
2.建築面積在300㎡以下的小型飯店、酒店等小型營業性餐飲場所;
3.客房數在30間或者床位數在30張以下的小型旅館;
4.設定在建築物首層、二層、三層且總建築面積在200㎡以下的洗浴、足療、美容美髮美體、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廳、健身俱樂部等小型公共娛樂場所;
5.床位數在50張以下的鄉(鎮)、社區衛生院及其他小型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福利院;
6.學生床位數在50張以下的寄宿制學校和託兒所、幼稚園,學生人數在3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學生人數在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託兒所、幼稚園;
7.總建築面積在300㎡以下且根據國家規範要求不需要設定自動消防設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小型生產加工場所;
(五)臨時夾層,是指在建築物、構築物內依法設定的單個自然層中臨時搭建的樓層。
(六)消防卷盤,即消防軟管卷盤,是指由閥門、輸入管路、軟管、噴槍等組成,並能在迅速展開軟管的過程中噴射滅火劑的滅火器具。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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