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

為保障燃氣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1-01-05
修訂歷史,主要內容,起草說明,審議結果報告,

修訂歷史

(2001年1月5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1月23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等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燃氣安全使用和正常供應,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生產、銷售、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維修及其管理。
燃氣自供企業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價格、經貿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事業的發展,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燃氣行業的管理,堅持安全第一、保障供應和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燃氣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燃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燃氣發展規劃及城市燃氣專業規劃,經上級建設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舊城改造和新區開發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
燃氣專業規劃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其燃氣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在項目立項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相應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再按照建設項目審批程式辦理有關手續。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業務。
省外燃氣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專業隊伍在我省承接燃氣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燃氣工程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條
燃氣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由建設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燃氣工程施工安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經批准的居民住宅區燃氣管道工程,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過。工程結束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建築物的損壞部分進行修復,達到原建築物的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新型民用燃氣必須經省建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鑑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經營與資質管理
第十三條
管道燃氣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實行多家經營。
第十四條
設立燃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燃氣技術規範要求的燃氣設施;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及消防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隊伍及裝備;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燃氣企業資質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併到市、州建設行政部門取得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設定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經營場地;
(二)有符合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安全保護等設施;
(三)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設定燃氣供應站(點),應當在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燃氣經營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提出燃氣供應站經營許可證申請,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併到市、州建設行政部門取得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活動。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二)有4名以上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有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作業人員;
(四)有必備的安裝、維修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市、州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禁止個人擅自承攬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第十九條
燃氣企業由頒證機關每3年進行一次資質審查;燃氣供應站(點)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由頒證機關按照年度進行審查。
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或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
第二十條
燃氣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併的,必須提前30日向當地建設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採取了保護用戶利益的措施後,到原發證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實施。
燃氣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併,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採取了保護用戶利益的措施;
(二)採取了安全保障措施。
縣以上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燃氣器具應當由取得安裝資質證書的單位派員安裝,用戶不得自行接管安裝或者改裝。
第四章 服務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燃氣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燃氣的氣質和壓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二)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完善消防安全設施,並向用戶宣傳燃氣安全常識;
(四)不得向無燃氣資質證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六)配置相應的計量器具,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七)燃氣交易以法定計量單位計量,保證足量,並明示價格。
第二十三條
管道燃氣企業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拒絕向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提供燃氣;
(二)在規定時限內為用戶安裝、改裝和維修管道及燃氣設施,並明碼標價,按照規定計費;
(三)嚴格執行經批准的燃氣價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四)進入居民住宅抄表、安裝、檢修燃氣設施、燃氣器具以及進行燃氣設施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佩戴標誌。
第二十四條
燃氣企業應當向用戶公布並履行服務承諾。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企業因突發事故造成降壓供氣或者停止供氣,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和用戶;因施工、檢修等原因停止供氣,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用戶。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用戶的室內管道、計量表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更新,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所發生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管道燃氣用戶室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管道燃氣企業負責維護更新,所發生的費用由管道燃氣企業承擔。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實行政府定價,其他燃氣實行市場調節價。
管道燃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必須經聽證程式,並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
禁止向擴大用氣量的管道燃氣用戶收取增容費。
禁止向瓶裝燃氣用戶收取開戶費。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以及安裝、改裝、拆遷用於經營的燃氣設施,應當向管道燃氣企業提出申請,辦理相應手續。
管道燃氣用戶需安裝、改裝、拆遷家用燃氣設施,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燃氣器具安裝單位或者燃氣企業實施。
第三十條
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則使用燃氣;
(二)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三)對燃氣鋼瓶加熱;
(四)倒灌瓶裝氣和傾倒燃氣殘液;
(五)擅自改變鋼瓶檢驗標誌和漆色;
(六)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
(七)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
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使用燃氣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燃氣費。逾期未交納的,管道燃氣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對生產經營性用戶每日按照所欠燃氣費的1%收取滯納金,對其他用戶每日按照所欠燃氣費的5‰收取滯納金;自催繳之日起30日內仍不繳納燃氣費的,管道燃氣企業可以對其中止供氣。
第三十二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質量、計量、價格、服務等問題向燃氣供應企業查詢,也可以向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價格和工商等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燃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企業生產、經營安全負全面責任。
第三十四條
瓶裝燃氣企業除應當遵守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不合格的燃氣鋼瓶提供給用戶;
(二)為無燃氣資質證或者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代儲、代充燃氣;
(三)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鋼瓶或者超過檢驗期限的燃氣鋼瓶,以及經檢驗不合格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
(五)未抽取真空即向初次使用或者重新檢驗後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六)用燃氣鋼瓶相互轉充燃氣;
(七)燃氣鋼瓶充裝前殘液量超出國家標準;
(八)瓶裝燃氣未達到規定重量或者過量充裝;
(九)購銷無出廠檢驗合格證的燃氣。
第三十五條
燃氣企業的生產安全、技術和操作等從業人員以及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對特種從業人員的規定,取得從業人員崗位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六條
燃氣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設定專職搶修隊伍,實行24小時安全值班制度。在燃氣設施公用部分所在地配齊相應的消防器材設施,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加強巡迴檢查,並按照規定定期檢修、更新燃氣設施和消防器材設施,排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當定期對燃氣基礎設施及用戶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修和更新,向用戶發放燃氣安全使用手冊,並負責指導安全使用燃氣。對使用不當的,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勸阻、制止無效又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燃氣企業有權中止供氣。
由於燃氣企業的責任,造成燃氣用戶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燃氣企業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運輸燃氣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並辦理準運手續。
第三十九條
燃氣生產、儲存、輸配中所使用的鍋爐、儲罐、鋼瓶等壓力容器和安全附屬檔案,應當經法定的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堆放物品、傾倒垃圾、排放腐蝕性物品、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挖沙、採石、取土和停放、維修車輛等行為,不得進行影響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和擅自塗改、覆蓋、移動及拆除燃氣安全標誌。確需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15日內提出安全保護措施,取得燃氣企業的同意,並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燃氣設施的義務,如發現燃氣泄漏或者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等事故,有義務及時通知燃氣供應企業和安全管理、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
燃氣企業發現燃氣設施損壞以及燃氣泄漏等情況或者接到燃氣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報告當地建設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並按照規定上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或者責令停止,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一)未經建設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燃氣工程的;
(二)燃氣工程未經建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新型民用燃氣未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鑑定,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頒證單位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或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
(二)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從事燃氣經營或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
(三)燃氣企業及燃氣供應站(點)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無燃氣資質證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或者代儲、代充燃氣的;
(五)無故停止管道供氣或者拒絕向管道供氣區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提供燃氣的;
(六)向擴大用氣量的管道燃氣用戶收取增容費或者向瓶裝燃氣用戶收取開戶費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盜用或者轉供燃氣的;
(二)將不合格燃氣鋼瓶提供給用戶的;
(三)對燃氣鋼瓶加熱的;
(四)倒灌瓶裝氣和傾倒燃氣殘液的;
(五)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設施的;
(六)個人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第四十五條
擅自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實施影響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或者公安消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或者危害,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燃氣(不含沼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礦井瓦斯氣和新型民用燃氣等。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計量等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三)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鍋爐、空調器等器具。
(四)燃氣企業是指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燃氣的企業,包括管道燃氣企業、瓶裝燃氣企業。
(五)燃氣工程是指管道燃氣的長輸管線及門站、市區管網幹線、調壓站、液化石油氣儲罐站、燃氣充裝站、新型氣體燃料站和人工煤氣氣源廠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貴州省民用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燃氣是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能源之一。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增長,全省的燃氣事業有了較大發展。據統計,截至1999年底,全省城鎮燃氣用戶已達到48萬戶,燃氣氣化率為43%,其中液化氣用戶32萬戶,煤氣用戶13萬戶,另外還有部分天然氣和煤層氣用戶,逐步形成了以貴陽市為中心,縣縣有液化氣的供應網路。由於燃氣涉及千家萬戶,燃氣行業已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氣源多樣化,燃氣供應企業多家經營的狀況。同時,燃氣行業中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如違章占壓煤氣設施,無證經營液化氣,因使用燃氣不當或燃氣器具安裝不當引起的中毒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在國家沒有出台燃氣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一部燃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依法加強燃氣行業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二、起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指導思想
由於國家尚未專門制定燃氣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草案》起草過程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此外還借鑑了四川、雲南、海南、黑龍江、天津、武漢、大連等地的立法經驗。
《草案》規定的內容涵蓋了燃氣行業的各項活動,其指導思想是:
(一)從我省實際出發,適應燃氣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新形勢,為我省燃氣的政黨供應提供法律保障;
(二)堅持把燃氣安全放在第一位,並將燃氣安全貫穿於燃氣發展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生產、銷售、安裝和維修等各個環節;
(三)結合公用事業的特點,在規範燃氣生產企業、供應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同時,著重規範燃氣供應企業的經營行為,切實維護用戶的正當權益。
三、起草《草案》的主要過程
按照1998年省人大財經委對貴陽市燃氣執法進行檢查意見的要求,我廳立即對1996年省政府發布實施的《貴州省城市燃氣管理辦法》進行修改,並配合省政府法制局的同志到遵義市、遵義縣、甕安縣等地進行調研。之後,由省政府法制局牽頭組織省計委、經貿委、公安廳、勞動廳、財政廳、物價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和貴陽市人民政府對《草案》進行多次論證和反覆修改,並充分徵求了貴陽市煤氣公司、天津美洲貴陽液化氣總公司等有關企業的意見。在吸收各方面建議,參考鄰近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省燃氣管理工作實際情況對《草案》文本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形成現在的《草案》。
四、《草案》中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燃氣建設項目立項前需審查的問題
隨著西部大開發進程的加快,全省各地政府招商引資的力度逐漸加大,由於在項目引進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盲目性,引進了一些不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工藝不成熟的項目,造成重複投資。因此在《草案》第八條中對燃氣建設項目立項前,由建設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其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工藝是否成熟,技術是否可靠,目的在於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
(二)關於燃氣企業資質管理的問題
資質管理是燃氣行業管理的重要環節,根據建設部《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對燃氣企業資質審查內容包括對燃氣氣源和質量、燃氣壓力、燃氣生產工藝、安全生產、人員及其他等進行綜合審查,其中涉及到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部門管理範圍的,以其審查合格為企業資質審查合格的前提條件。因此《草案》第十五條中,只對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辦理程式進行規定,明確燃氣管理的主要問題,相關部門發放的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另外,我省目前除地、州(市)所在城市設有大、中型供氣企業外,各縣市基本上都有供氣站(點),因此除了對大、中型供氣企業進行資質管理外,還有許多供氣站(點)需要加強管理。因為這些供氣站(點)大都設在城市中,一旦發生事故,後果將會是很嚴重,由於這些供氣站(點)大都達不到燃氣企業資質所規定的要求,只能進行分級管理,所以,在《草案》第十六條中對供氣站(點)的資質管理作出相關的規定,以確保整個燃氣供應系統安全和規範。
(三)關於強化燃氣企業的服務意識,明確服務規範問題
燃氣行業是具有相對壟斷性的特殊行業,其主要表現是燃氣供應企業基本處於排他性的獨占地位,而用戶對燃氣企業幾乎無從選擇。在此情況下,為了切實維護用戶的正當權益,《草案》著重二個方面對燃氣企業的經營活動作了規定:一是規範經營行為,在《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是對管道燃氣企業和瓶裝燃氣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規範,並在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中規定燃氣企業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二是強化燃氣企業的服務意識,在《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五條對燃氣企業應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提高其服務意識。
(四)關於禁止向瓶裝燃氣用戶收取開戶費的問題
由於我省不產液化氣,氣價受外界因素影響較大,對於收取開戶費之後,給予低於市場價格供應的做法,經過這些年實踐證明是不可取的,而且,對於集資單位收取開戶費不能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一旦集資單位違約,用戶的利益得不到保證,給政府和管理部門遺留下很大的社會問題,因此《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五)關於燃氣器具管理問題
確保使用安全的燃氣器具是燃氣器具管理的重點。其中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產品質量安全;二是安裝質量安全;三是使用安全。對此,《草案》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別對生產、銷售、安裝和維修四個環節上作了規定。在生產上,按國家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在銷售上,實行《銷售目錄》制度,重點把好外省產品和進口產品適合本省燃氣質量要求的審驗關,以及產品售後安裝、維修等配套服務的落實關;在安裝和維修上,打破燃氣供應企業壟斷經營,引入社會化服務競爭機制,實行資質管理,並明確相關的服務規範。
以上說明和《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貴州省民用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分組審議。經審議,委員們認為,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與經濟建設、人民生活和社會公共安全密切相關。針對我省燃氣行業發展的情況和燃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燃氣管理條例十分必要,《條例》的基本內容也是可行的。同時,委員們對《條例》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財經委對這些意見進行了研究和梳理,提出了處理意見。為借鑑外地燃氣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還專程赴四川省學習、考察。經過上述工作,基本統一了認識,形成了《條例》的修改文本(以下簡稱現文本)。2000年12月21日財經委召開第52次會議對修改後的文本進行審議,經審議,財經委認為:現文本較好地吸收了初審的意見,指導思想明確,特別是在規範企業行為、增強服務意識和強化安全管理方面充實了內容,現文本的內容基本可行,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將審議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初審時有委員提出將《貴州省民用燃氣管理條例》中“民用”二字刪除。財經委認為,這個意見很有道理。因為不管是居民用戶、公建用戶,還是工業用戶,都是燃氣的使用者,制定《條例》的目的,除了對燃氣生產、供應和銷售企業進行規範外,還必須對燃氣使用者的行為進行規範,增加安全係數。因此不宜對使用者的範圍進行限定。另外,參考外省已出台的有關燃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也都沒有作“民用”和“工業用”之分。將工業用戶納入燃氣條例的適用範圍,只是對其用氣量和安全使用進行規範,不會增加企業負擔。因此,刪去標題中“民用”二字是合適的。與此同時,考慮到我省有些企業有自製燃氣供應職工使用的條件。這部分燃氣如何供應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但在安全管理上應有所規範,還在第二條增設一款“燃氣自供企業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初審時有的委員提出要明確設立燃氣企業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條件,簡化審批手續。財經委認為,這個意見非常重要。為此,在《條例》現文本第三章中新增了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分別對設立燃氣企業和燃氣供應站(點)的必備條件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同時,按燃氣供應規模,明確了分級審批燃氣企業資質的原則,將燃氣供應站(點)的審查發證工作下放到縣(市、區),以簡化手續,方便經營者,有利於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管理。
三、初審時有的委員提出原文本對燃氣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之間的關係表述不清。經審議,財經委認為,對城市總體規劃與燃氣等各種專業規劃之間的關係,國家已有詳盡規定,不屬於本條例調整的範圍,因此,現文本只對燃氣規劃的制定與實施作了原則規定。
四、初審時有委員提出,現在有些居民住宅區在增設燃氣管道時,由於個別住戶自己不願使用管道燃氣,往往阻撓工程施工,嚴重損害了其他用戶的利益。在執法檢查中,類似的反應也比較突出。為解決這一問題,現文本在第十一條增設第二款:“經批准的居民住宅區公共燃氣管道工程,相關住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管道通過。工程結束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對建築物的損壞部分進行修復,並達到原建築物的質量要求。”
五、初審時有的委員提出要提高燃氣經營者的服務質量,限制其壟斷行為。財經委認為,燃氣行業是具有相對壟斷性的特殊行業,用戶對燃氣供應企業特別是管道燃氣企業幾乎無從選擇。為了切實維護用戶的正當權益,對燃氣供應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具體規範確實非常必要。原文本中雖然已有若干條款作出了這方面的規定,但仍嫌不夠。現文本根據初審意見,在第二十六條新增了“向用戶公布並履行服務承諾”的規定。在第二十八條對管道燃氣設施以用戶室內外為界,劃清了管道燃氣企業與用戶各自應當承擔的維修和更新責任。根據廣大用戶的強烈反映,還在該條作出禁止向擴大用氣量的管道燃氣用戶收取增容費的規定,限制其利用壟斷地位向用戶收取不合理費用。在法律責任部分,也對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相應明確了處罰規定。
六、初審時有委員提出,對燃氣經營企業不宜設定前置審批。財經委認為:燃氣屬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範疇,燃氣供應情況又關係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嚴格燃氣經營者的資質審查是保障安全,維護廣大人民民眾利益的重要環節。在燃氣進入我省的十多年來,由於對燃氣經營者的資質審查把關不嚴,曾發生多起燃氣經營者騙款逃逸的事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一些安全事故及其隱患也都與資質審查把關不嚴有關。針對燃氣經營的這種特殊性,許多兄弟省、區近兩年制定的同類法規都對燃氣經營設定了前置審批。今年,建設部、公安部、國家工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清理整頓燃氣市場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的通知”[(2000)139號文]也明確規定燃氣供應站點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綜上所述,財經委認為,在對燃氣經營者的資質審查上,有必要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行業管理的角度上進行資質審查把關。因此,現文本仍維持了這一規定。
七、為了制止行政管理部門的亂收費行為,維護燃氣器具市場秩序,根據燃氣器具經營企業的反映,財經委在現文本第二十一條增設了“發放氣源適配性檢測標誌,只能按成本收取費用,禁止附加其他收費”;“禁止偽造、倒賣和違法貼上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標誌”的規定,分別作為該條的第三、四款,並在法律責任部分相應明確了處罰規定。
八、初審時有的委員提出法律責任一章不要都是一律罰款了事,要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按照教育與處罰並重的原則,分別給予不同形式和不同金額的處罰。根據這一意見,財經委對原文本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全面修改,按照違法行為的性質分類、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情節輕重等情況,分別明確責令限期改正、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等不同形式的處罰和不同金額的罰金,進一步增強了法律責任部分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還對原文本進行了大量具體文字修改和規範性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修改後的《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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