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森林條例》等4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森林條例》等4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5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森林條例》等4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涉及下放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貴州省森林條例
1.將第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禁止移植古樹、名木。因科學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須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木材運輸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核發。植物檢疫證書,由縣級人民政府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核發。”
3.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部門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需異地設點經營加工木材的,應當到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貴州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經市、州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計量認證、審查認可並頒發證書的檢驗機構為我省法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
三、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
1.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食鹽的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申請經營食鹽零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所在地的縣(區、市)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領取《食鹽零售許可證》,方能從事食鹽零售業務。”
2.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小包裝食鹽的加工,必須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並取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3.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省外運入的食鹽,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鹽業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準運證。省內跨市、州運輸食鹽的,應當持有市、州鹽業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準運證;市、州內跨縣(區、市)運輸食鹽的,應當持有縣(區、市)鹽業主管機構簽發的食鹽準運證。”
四、貴州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1.將第八條修改為:“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市、州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方可從事計量器具製造或者修理業務;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給《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方可從事計量器具製造或者修理業務。”
“製造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准。”
2.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參加重點管理計量器具招標的投標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產品生產企業取得的市、州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複印件,其計量器具必須經強制檢定合格,並接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監督。”
3.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和計量中介服務檢測機構,應當取得市、州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四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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