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法

貨幣法,有關貨幣發行及管理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制定貨幣法的目的在於加強國家對貨幣的管理,調節貨幣的流通,以保證貨幣的統一和幣值的穩定。貨幣是從商品交換中分離出來的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在社會產品再生產過程中進行計價、計算的工具,是實現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生產與消費之間經濟聯繫的工具,也是國家進行經濟管理和實行經濟監督的重要工具。因此貨幣法必須由國家統一制定,頒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貨幣法
  • 含義:有關貨幣發行及管理的法律規範
  • 分類:靜態上,據貨幣種類及流通範圍和
  • 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幣立法
分類,分類1,分類2,分類3至6,世界各國貨幣法,中國立法歷程,立法,銀行成立,解放後的新貨幣,命令與規定,保護,國際貨幣法,原先,修改,

分類

分類1

靜態上,據貨幣種類及流通範圍和效力不同(通貨法、外匯法、金融法)構成一國貨幣法的體系。
A、通貨即市場上流通的貨幣,由(鈔幣、鑄幣輔幣)構成。一國通貨即該國的法定貨幣。如:我國的人民幣。
通貨法即關於通貨的名稱、單位、法律地位、發行機關、發行程式、流通及現金、非現金管理方面的規定。
B、外匯法即外匯管理法,外匯是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支付手段
C、金融法,即金融管理法。

分類2

以動態看,據貨幣運動的層次和順序,貨幣法(貨幣發行法、貨幣流通法)。

分類3至6

分類3:證券法。
分類4:票據法。
分類5:信託法。
分類6:保險法。

世界各國貨幣法

世界各國都有根據本國貨幣政策、貨幣制度制定的貨幣法令、法規。美國法國瑞典日本蘇聯南斯拉夫等國,分別在其各自的銀行法中對貨幣制度作了專門規定,南斯拉夫1976年還頒布了《貨幣制度法》。這些國家貨幣立法的主要內容,是確定本位貨幣、貨幣鑄造權和發行權以及貨幣、貨幣發行信貸政策等。

中國立法歷程

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幣立法,確定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為全國發行貨幣的機關,貨幣發行量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銀行成立

1948年12月 1日華北人民政府發出布告:宣布中國人民銀行成立,同日發行人民幣。該布告規定人民幣為本位貨幣以及與各解放區所發行的貨幣的兌換比價,照此比價逐步收回各解放區的貨幣。本著有利於打擊敵人、保護人民民眾不受損失,有利於穩定市場、保證經濟生活正常進行的原則,布告中對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採取禁止流通、規定比價、限期兌換、堅決排斥等措施。這樣就徹底廢除了舊的貨幣制度,改變了歷史上遺留下來的貨幣流通的混亂局面,使人民幣迅速占領市場,保證了商品流通的正常進行。1959年,國務院決定收回藏鈔。至此,除台灣外,全國實現了貨幣的統一。

解放後的新貨幣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解放各大城市之後,人民政府或軍事管制委員會明令禁止金銀、外幣在市場上流通,以鞏固和穩定人民幣市場,保證新貨幣制度的獨立自主原則不受侵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擁有世界黃金儲存量的80%以上,並通過黃金買賣左右其他國家的貨幣的幣值。中國取締金銀自由市場,截斷與國際金銀市場的聯繫,使人民幣的幣值不受國際市場黃金價格自由漲落的影響;國家對金銀產銷實行嚴格的計畫管理,人民銀行統一經營金銀的收售兌換;取締外國銀行在中國享有發行貨幣和壟斷中國外匯經營的特權,按國際國內市場情況確定人民幣對外國貨幣的比價。在禁止外幣流通的基礎上,國家規定一切外匯收支、國際結算等,一律由中國銀行辦理(見銀行法)。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凡攜帶或私運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者,一律沒收。

命令與規定

1955年2月2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發行新的人民幣和收回現行人民幣的命令》,規定新人民幣主幣為1元、2元、3元、5元、10元五種,輔幣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六種;新舊人民幣的兌換比例為1元新幣等於1萬元舊幣;國內一切貨幣的計價、收付、單據、憑證、帳簿記載等,以及國際間清算均以新人民幣為計算單位。為了加強對市場現金的管理,1950年政務院公布《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貨幣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使用現金的範圍,一切國營企業、機關、部隊及合作社等,除按規定限額保留現金庫存外,一切現金及票據必須送存銀行,並以此作為重要的財經紀律進行檢查督促(見銀行法)。

保護

為了保護國家貨幣,鞏固國家金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 4月19日公布《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對偽造、變造國家貨幣或用散布流言等方法破壞國家貨幣信用者,依照情節輕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1979年7月6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第122條對偽造國家貨幣治罪作了具體規定。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時針對國家實行體制改革後出現的新情況作了規定。
隨著國際間經濟交往的增加,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上也結束了貨幣的無法律狀態,並將逐步適應國際發展的宗旨(見國際貨幣法)。

國際貨幣法

原先

建立以黃金——美元為中心的貨幣體制,各國制定本國貨幣與美元的固定比價;(二)實行固定匯率,各國不得自由浮動匯率,負有維護匯率和金價穩定的責任和義務。其主要作用是:穩定外匯匯率,消除各國間竟相將貨幣貶值的做法,提供新的國際流通手段,並以貨款形式解決部分成員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困難。20世紀60年代以後,由於美國黃金儲備減少,爆發了美元信用危機。除美國以外的各主要國家又都開始對本國貨幣實行自由浮動匯率制。同時,這一代表資本主義大國利益的貨幣體制不能反映經濟和政治力量都在不斷加強的開發中國家的權利和要求。

修改

為此,協定曾於1968年和1978年作了兩次修改:(一)增加了“特別提款權”條款,希望以這種不斷擴大的國際儲備資產逐步取代美元;(二)確定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三)廢除黃金官價,解除成員國與該組織之間以黃金進行清算的義務;(四)擴大對開發中國家資金融通。但是,上述修改不能滿足開發中國家參與貨幣組織的決策和對有關條款作出有利於開發中國家的大幅度修改的要求。開發中國家主張,國際貨幣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標應是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發展和充分地向它們轉移資源。目前,廣大開發中國家正在為建立全新的國際貨幣秩序進行積極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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