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簡稱)

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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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簡稱,是指調整商業銀行組織關係、經 營業務關係和監督管理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行法
  • 第二章: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 第三章: 對存款人的保護
  • 第四章 : 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 法律類型:金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七號公布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銀行的起源
一般認為最早的銀行是義大利1407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銀行。其後,荷蘭在阿姆斯特丹、德國在漢堡、英國在倫敦也相繼設立了銀行。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銀行得到了普遍發展。
在17世紀,一些平民通過經商致富,成了有錢的商人。他們為了安全,都把錢存放在國王的金庫里。這裡要注意,那個時候還沒有紙幣,所謂存錢就是指存放黃金。因為那時實行“自由鑄幣”(Free coinage)制度,任何人都可以把金塊拿到鑄幣廠里,鑄造成金幣,所以鑄幣廠允許顧客存放黃金。 查理一世但是很不幸,這些商人沒意識到,鑄幣廠是屬於國王的,如果國王想動用鑄幣廠里的黃金,根本無法阻止。1638年,英國的國王是查理一世(Charles I),他同蘇格蘭貴族爆發了戰爭,為了籌措軍費,他就徵用了鑄幣廠里平民的黃金,貸款給國王。
下圖就是查理一世。後來1649年,他被克倫威爾砍了頭,這就是著名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詳細情況可以參照《英國史筆記(四)》。
雖然,被徵用的黃金最終都還給了原來的主人,但是商人們感到,鑄幣廠不再安全了。於是,他們把錢存到了金匠(Goldsmith)那裡。金匠就為存錢的人開立了憑證,以後拿著這張憑證,就可以取出黃金。
很快地,商人們就發現了,需要用錢的時候,根本不需要取出黃金,只要把黃金憑證交給對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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