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法定說

貨幣法定說是貨幣名目論的一種代表學說。該學說認為貨幣是法制的產物,是國家政權的創造物。貨幣價值並不由其所含金屬價值決定,貨幣的購買力和支付能力同幣材無關,而是由國家的法律和行政力量所規定。只要獲得國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任何沒有價值的東西都可以充當貨幣,進而認為商品價格的變動,原因在商品方面,而不在貨幣方面。

18世紀,英國的N·巴本、C·孟德斯鳩、J·斯圖亞特等就曾主張國家可賦予貨幣以名目價值。如巴本提出貨幣是國家創造的,其價值是由國家權威規定的。由於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壟斷的形成,德國新歷史學派經濟學家G.F·克納普在其《貨幣國定理論》一書中提出,貨幣是法制的創造物,是票券的支付手段。他認為國家是無上的權威,法律是萬能的主宰,國家可以制定法律,自由地選擇支付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名稱。克納普是一個十足的貨幣法定學說者,一般認為他的著作《貨幣國定理論》是貨幣國定說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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