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賠償

財產保險賠償

財產保險賠償是指財產所有人以其自己的財產或者利害關係人以其有利害關係的財產為保險標的,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承諾負擔被保險財產的風險損失,保險公司依其同被保險人之間的約定,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

分類,特徵,方式,參考文獻,

分類

財產保險賠償,依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以保險發生效力的方式劃分,可以分為自願財產保險和強制財產保險;以保險承保的險別予以劃分,可以分為火災保險、陸空保險、海上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等。在這樣的分類基礎上,財產保險又可以具體劃分為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保險五大類。我國的保險公司均已開辦上述各種類型的財產保險。
1.企業財產保險是指,企業以其所有或經營管理的全部或部分財產為標的,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並同保險公司約定,被保險財產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保險。這種保險適用於我國境內的一切國有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企業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以被保險財產遭受除外責任以外的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風險為限。
2.家庭財產保險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以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為標的,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並同保險公司約定,被保險財產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保險。這種保險適用於公民個人所有的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家庭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一般以被保險財產遭受除外責任以外的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風險為限。
3.農業保險是指,農業生產者以其種植的農作物或者養殖的畜禽等為標的,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並同保險公司約定,在被保險農作物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歉收或者毀損寸,或者被保險畜禽等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原因發生死亡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保險。這種保險和農業生產活動緊密相關,主要可以分為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兩大塊,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在這個領域開辦的險種達百餘個。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一般屬於特定化的風險,並非除外責任以外的所有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都可以歸入農業保險的風險範疇。
4.貨物運輸保險是指,貨物的託運人向承運人交運貨物時,向保險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被保險貨物發生保險契約約定的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損失的保險。貨物運輸保險適用於所有的貨物運輸形式,包括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公路貨物運輸保險、鐵路貨物運輸保險、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和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等。關於航空貨物運輸保險,見本書第五部分。
5.運輸工具保險是指,運輸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以運輸工具為標的,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並同保險公司約定,在被保險運輸工具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保險。運輸工具保險主要有機動車保險、飛機保險、船舶保險、鐵路機車保險、衛星保險、腳踏車保險等。機動車保險和飛機保險,可分別見本書第三部分和第五部分,在這裡主要敘述國內船舶保險。
上述各類財產保險賠償的險種可達數百個,難以面面俱到,以下各節僅以部分典型保險條款為限,分別敘述有關的保險賠償。

特徵

財產保險賠償的特徵主要有:
1.保險賠償的責任人為保險公司。保險就是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同義語。在保險關係中,有損失而有必要讓保險人承擔的人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由眾多的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組成分擔損失的保險基金,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從保險基金中提取款項補償損失。通過這一途徑,被保險人實現了分散危險和消化損失的目的。所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有責任負擔損失的入只能是保險人。保險人通常為保險公司。由於保險賠償的責任人為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並非被保險人的財產受損害的侵害人,其所負擔的保險賠償責任為契約履行的義務,所以如有第三人應當對被保險財產的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對之有代位求償權。
2.財產保險承保的標的為有確定價值的財產。財產保險賠償,必須嚴格貫徹“無損失即無保險”的原則,這就要求財產保險的承保標的必須具有確定價值。被保險人只能以有確定價值的財產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除財產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作為財產保險的標的,不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也不能作為財產保險的標的,可以投保其他保險。例如,被保險人不得以其生命或者健康,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因此,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是財產保險得以成立的基礎。唯有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才會有依據向被保險人承擔補償損失的責任,也才能夠確定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沒有超過詖保險財產的價值。
3.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財產保險承保以被保險人的財產所可能發生的風險損失,該被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大小.在成立保險契約時便可以預知,被保險人所可能發生的最大風險損失也不過為被保險財產的價值喪失。被保險人是否願意將所有被保險財產的風險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取決於被保險人的選擇。所以,在被保險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以為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限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以保險金額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有代位權。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償而取得雙倍利益。也不能因為有了保險賠償,造成被保險財產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財產保險賠償廣泛運用保險代位權。被保險財產昕受損失如有第三人應當負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應當立即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在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應當將該權利轉讓予保險公司,並協助保險公司向該第三人追償。我國《經濟契約法入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契約規定先於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人追償。”

方式

以我國財產保險的賠償為例,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比例賠償方式
比例賠償方式,又稱責任賠償方式。當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重置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即保險賠償與損失數額的比例,等於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保險保障程度=保險金額/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100%
保險賠款=損失金額×保險保障程度
保險保障程度最高為100%。如果保險金額超出財產實際價值,則超出的部分無效。
例如,保險財產在損失時的實際價值為100000元,保險金額為90000元,財產損失金額為60000元,則
保險保障程度=90000/100000X100%=90%
保險賠款=60000×90%=54000(元)
這種賠償方式把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與保險金額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其目的在於促使投保人在投保時儘量按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同時,這種賠償方式也體現了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等關係。因為保險費是按照保險金額計算的,所以比例賠償方式在財產保險中得到普遍的套用,適用於各類不定值保險品種。
(二)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將保險財產的價值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為保險金額,把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失作為第一損失,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作為第二損失。保險人對第一損失負責全部賠償。第二損失,即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負。
例如,保險財產價值15000元,保險金額12000元,損失金額10000元,計算賠款額。因為損失金額10000元在保險金額12000元限度內,為第一損失,保險人對第一損失負責全部賠償,所以保險人賠償10000元。
例如,保險財產價值15000元,保險金額10000元,損失金額12000元,計算賠款額。因為損失金額12000元中在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失10000元為第一損失,保險人對第一損失負責全部賠償,所以保險人賠償10000元。超過保險金額2000元的損失為第二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負。
採用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計算賠款額,一般來講對被保險人有利。因為在一般情況下,保險財產全部損失的情況比較少,大量出現的是部分損失。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而損失又在保險金額以內時,採用這種方式可以使被保險人得到十足的賠償。我國家庭財產保險就採用這種賠償方式計算賠款。
(三)限額賠償方式
限額賠償方式通常分為兩種,超過一定限額賠償和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不足限額賠償)。
1.超過一定限額賠償
超過一定限額賠償是指損失在一定限度內不負賠償責任,即事先規定一個免賠額,在免賠額以內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超過此限額,保險人才負責賠償。對於某些易損的運輸商品,保險人往往規定一定限度內的損失免除賠償責任的百分比(免賠率)或絕對額度。
免責限度又分為兩種:相對免責限度和絕對免責限度。相對免責限度是指保險人對所發生的損失必須超過約定的免賠率或免賠額度後才能賠付,但賠付時按損失數額全數賠付,而不扣除免責限度以內的金額或數量。絕對免責限度是指保險人對發生的損失必須超過約定的免責限度後才賠付,在規定的免責限度以內的損失金額或數量必須先扣除,絕對不予賠付。
2.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
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是指在約定的限度內,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超過約定的限度,不管被保險人遭受多大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這種賠償方式一般適用於農作物收穫保險。保險只給予基本保障。保險賠款是農作物收穫量與限額標準相差的歉收價值。這種賠償方式只能賠償被保險人產量不足的損失。如果產量達到或超過限額標準,即使遭受了自然災害,保險人也不再負賠償責任。
(四)定值保險賠償方式
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約定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出險時不論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漲落變動如何,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償。這種賠償方式適用於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和無法鑑定價值的高檔工藝品、古玩、珠寶等特約保險。

參考文獻

1 朱宣峰 吉峰.中國賠償法律實務全書.科學普及出版社,1995年02月第1版.
2 於明霞,鄭禕華主編.保險原理與實務.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3.
3 孫祁祥著.保險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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