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理賠

財產保險理賠

財產保險理賠是財產保險賠償處理的簡稱,是保險人或委託的理賠代理人在承保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後,根據財產保險契約有關條款的規定,對遭受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所進行的一系列調查核實並予以賠付的行為。

保險理賠是保險經營的一個關鍵環節,理賠功能的切實發揮是保險保障功能的體現,是保險制度存在價值的體現。投保人購買保險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保險事故發生後能夠迅速得到理賠,獲得實際的保險保障;而保險公司認真審核認定保險責任,提供周到的保險理賠服務是履行契約義務的具體體現。因此,在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的時代,理賠直接關係到保險公司的形象和信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產保險理賠
  • 擴稱:財產保險賠償處理
  • 性質:保險經營的一個關鍵環節
  • 分為:保險人直接理賠與代理人理賠兩種
理賠渠道,主要內容,作用,原則,程式,

理賠渠道

保險理賠分為保險人直接理賠與代理人理賠兩種。理賠工作由理賠員來完成。在財產保險中,理賠員主要有理賠代理人、公司理賠員、獨立理賠員和公眾理賠員等。理賠代理人具有保險公司所賦予的理賠權利,主要適用於海上保險公司理賠員是保險公司專門處理理賠事務的雇員;獨立理賠員不是保險公司的雇員,他們按照契約的要求同時為幾家公司代理理賠業務;公眾理賠員代表被保險人處理理賠事務。
在財產保險理賠事務中,應當針對不同的險種,採用不同的代理人,如飛機保險的機身險的理賠,一般適宜由飛機方面的專家代理理賠,而對飛機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的理賠,則適宜委託通曉國際公約或國際私法的律師代理理賠。

主要內容

財產保險理賠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1.確定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真正原因。損失的真正原因是判斷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關鍵,也是保險賠付的前提條件。因此保險人必須進行全面細緻的調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客觀分析。如果保險公司掌握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實,或了解的情況不深入,就會給理賠工作帶來困難。
2.確定標的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
3.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在前兩項工作的基礎上,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要對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進行計算。在財產保險中,通常損失以保險金額為限,除非經特別約定,否則間接損失和非物質損失不在保險範圍以內。
4.確定被保險人應得的賠償金額。在完成前三項工作後,保險公司要根據保險金額、損失情況和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

作用

1.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理賠是財險公司履行保險契約、進行經濟補償的具體體現。被保險人和財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繳付保險費,其出發點就是為了規避自己所面臨或潛在的財產風險、責任風險和信用風險。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就應該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而這種權利的獲得,是通過財險公司的理賠工作實現的。
2.保障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運行
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各生產部門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連續進行的必要條件。理賠是財產保險經營工作中的重要一環,通過理賠使受損單位和個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有助於他們迅速恢復生產和正常生活,從而保障社會再生產的JP頃,N運行,促進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
3.檢驗和提高承保和防災防損工作的質量
通過財產保險理賠,可以檢驗承保業務的質量以及防災防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便於財險公司進一步掌握災害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和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改進和提高財險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4.擴大財產保險的社會影響
高質量的理賠服務可以提升財險公司的信譽,促進其保險業務的發展。

原則

1.重契約、守信用的原則
由於財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通過保險契約來實現的,保險契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恪守契約的規定,保證契約的順利履行。財險公司是否履行契約,就要看其是否嚴格履行經濟補償義務。因此,財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應嚴格按條款辦事,既不能任意擴大保險責任範圍亂賠,又不能縮小保險責任範圍惜賠。
2.實事求是的原則
財產保險理賠過程中實際情況錯綜複雜,這就要求財險公司必須從實際出發,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並結合具體情況合情合理地處理賠案,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一定的靈活性。尤其對通融賠付的案例,要從嚴掌握,對有利於促進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有利於提升財險公司信譽和市場競爭力、有利於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的案例才考慮通融賠付,而不是無原則地隨意賠付。
3.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
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是保險工作者在長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是保險理賠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衡量理賠質量的重要標準。“主動”就是要求理賠人員積極、主動調查了解出險案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掌握出險情況,進行事故分析,確定保險責任。“迅速”就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對賠案查得準、辦得快、賠得及時,使被保險人在最短時間內恢復生產和安定生活。“準確”就是要求理賠人員從查勘、定損以致賠款計算,都要做到準確無誤,不錯賠,不濫賠。“合理”就是既要堅持按條款辦事,又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準確定性,必要時還要結合實際情況有一定的靈活性。理賠工作的“八字”原則是辯證的統一體,不可偏廢,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調查了解,不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或者計算不準確,草率處理,就可能發生錯案。當然,如果只追求正確、合理,忽視速度,不講效率,雖然賠款計算準確,但拖延賠付,也是不可取的。總的來說,要為被保險人著想,既要講速度,又要講效益。

程式

財產保險理賠的程式依險種和案情的不同而不同,但一般需經過登記立案、單證審核、現場勘察、審定責任、賠款計算、賠付結案、歸檔保管等環節。
(一)登記立案
財險公司在接到報案時要詳細詢問被保險人名稱、保單號碼、出險日期、出險地點、估計損失等並記錄下來,同時請被保險人儘快填報出險通知。財險公司接到出險通知後,無論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均應及時立案。並根據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及時複印有關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副本,以便在現場查勘前先了解承保情況,同時要與報案記錄內容詳細核對,以分清是否屬於本保險項下責任。
(二)單證審核
被保險人在損失通知後,應該向財險公司提供索賠所必需的各種單證。索賠單證的種類因險種和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如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索賠單證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契約、發票、裝箱單、磅碼單、檢驗報告、貨損貨差證明和索賠清單等;如果損失涉及承運人和託運人等第三者的責任,被保險人還應提供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書面檔案;如果損失涉及海難,被保險人應提供海事報告書或海事聲明書。又如家庭財產保險的索賠單證有保險單、損失清單、保險公司估價單、消防部門失火證明(火災事故)、公安部門報案受理單(盜竊事故)、公安部門三個月未破案證明(盜竊事故)、氣象部門證明或相關報紙報導信息(自然災害)等。單證審核的目的是財險公司據此決定是否有必要全面展開理賠工作。單證的審核內容包括:保單是否有效、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索賠人在索賠時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其他相關單證是否有效、損失的財產是否為保險財產、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等。在初步確定賠償責任後,財險公司根據損失通知編號立案,將保單副本與出險通知單核對,為現場勘查做準備。
(三)現場查勘
查勘人員在趕赴現場之前,首先要了解保險標的的基本情況,然後根據災害事故類別,攜帶必要的查勘工具如相機、皮尺等以及現場查勘記錄本、保險單複印件。現場查勘工作的具體內容有:
(1)了解事故的詳細過程。
(2)確認出險時間、地點以及當時的自然條件、周圍環境,必要時繪製現場草圖。
(3)查明出險原因,初步判別是否屬於該保單的保險責任,保險事故是否由第三者造成。
(4)把受損標的的情況與保險單記載的內容相對照,並查閱有關財務賬冊,以確認受損標的是否為保險標的。
(5)現場清點殘餘物資。現場清點往往是確定損失金額的基礎,是保險理賠中相當重要的一環。現場清點時要求與被保險人共同清點,清點後雙方簽字。清點時既要清點受損物資的數量,又要清點未受損物資的數量。對於有些被保險人已經清理過的標的,可以要求被保險人先提供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根據損失清單進行現場清點核對,損失清單上應當加蓋被保險人公章。
(6)施救。若風險事故還未結束,應立即督促、協助被保險人及時施救,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施救費用應分明細列明,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7)現場取證和獲得舉證資料。查勘人員應儘量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拍出事故現場全景,並儘可能準確、詳細、全面地反映所有受損標的的數量、標記、類型、受損程度,並附上簡要文字說明。同時還應督促、協助被保險人儘快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出險證明、事故證明及有關單證。
(8)聘請專家或公估人。對於專業技術性強、損失原因或損失程度不易判定的案例,或損失額特別大的個案,應及時聘請有關權威部門、專家或公估人進行鑑定,儘可能取得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9)撰寫現場查勘報告。現場查勘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起因、經過、結果、損失情況、估損金額等。
(四)責任認定
現場查勘結束後,財險公司應根據查勘報告和有關單證,進行責任審核。
1.明確賠償責任和範圍
財險公司在對損失清單、各項單證和查勘結果進行認真審查核實,確認各種單證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基礎上,認為風險事故是屬於保險事故的,應明確表示予以賠償,並進一步確認賠償的範圍,對於未保、漏保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的財產損失、災前殘損殘次的財產等,財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核定施救等費用
我國《保險法》第57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所以,財險公司責任審核的內容也擴大到了審核施救費用是否必要、合理。保險人支付的施救、整理、保護費用,應以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為前提,以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為目的,以必要、合理為限度,既要避免不必要的施救,又要防止賠付過嚴影響防災減損。
《保險法》第64條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66條又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可見,財產公司還要審核和承擔除施救費用外的法律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
(五)賠款計算和賠付
財產保險的賠款計算要以保險金額為限、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財產保險賠償方式主要有四種,即比例責任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和免責限度賠償方式。理賠人員通常根據不同險種的具體要求,按保險賠償方式計算出被保險人可以獲得的賠款金額。財產保險賠償一般以現金支付,但有時財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也可約定採用恢復原狀、更換、修理和重置等方式。
(六)代位追償
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引起,財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應取得由被保險人填寫的權益轉讓書,在賠償金額範圍內由財險公司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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