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心理

變態心理

變態心理,也可以稱作異常心理,是指人的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特徵發生異常,包括認知、情感、意志以及人格等方面表現異常。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正和反兩個方面,人的心理活動也不例外。人的心理活動可以分為正常心理活動和異常心理活動,由此就形成了心理正常的群體和心理異常的群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變態心理
  • 別稱:異常心理
變態心理產生原因,變態心理的研究簡史,變態心理的判斷標準,內省經驗標準,統計學標準,醫學標準,社會適應標準,

變態心理產生原因

人類的心理活動本來就是極其複雜的,人們的心理活動既不能離開人們固有的心理活動的物質基礎——人腦,亦不能脫離開人類活動的場所——環境,這裡當然包括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人腦有病變,致使因人腦活動面產生的心理活動變得異常,這是極易了解的事實。環境有變化,也必然會引起人們心理活動的相應變化,因為環境中隨時發生的變動,都是一種刺激,這種刺激通過人們種種固有的感覺器官,如眼、耳、鼻、舌、身(皮膚、肌肉、骨骼等)而反射入腦,就構成了人們心理活動的內容。
人們的心理活動隨著外界環境的變化而變化,這種變化是正常的心理活動,但是如果外界環境的變化過於強烈,或人們在這變化中心理活動的某些環節發生了適應不良或其他的病變,就可能使人們的心理活動變得異乎尋常,也就發生變態心理現象。
正常心理活動與異常心理活動之間,有相互轉化的可能性。有心理異常的個體經過系統的治療,異常部分也能得到改善或完全被矯正。因此,正常心理活動與異常心理活動在人群中會永遠並存。

變態心理的研究簡史

變態心理的討論自古代就有,但作為一種系統探討和科學解釋只有百年歷史。
我國從秦漢時期一直到18世紀末,變態心理的討論和實踐一直走在世界各國前列。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前222年)產生了我國最早的醫學經典著作《內經》,它包括《素問》和《靈樞》兩部書,共18卷162篇,它從整體觀點出發,運用樸素的唯物論和自然辯證法思想對人的生理、病理和疾病的診治預防作了較為系統全面的闡述,其中有不少內容涉及到心理異常和心身的關係等方面,如“怒傷肝、喜傷心、思傷脾、憂傷肺、恐傷腎”等成為心身醫學和變態心理研究的至理名言。《內經》奠定了中國醫藥學的理論基礎,自它以後,隨著祖國醫學的不斷發展,變態心理的討論在分類、症狀描述、理論探討、診治方法等方面也不斷深入,但仍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變態心理的系統研究架構,科學的變態心理解釋和研究是18世紀以後的事。
西方的變態心理研究最有代表性的人物是被稱為醫學之父的古希臘醫生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前360年),他把心理異常歸結為體內四種體液(血液、粘液、黃膽汁、黑膽汁)的失衡,認為心理疾病有其器官上的原因,必須進行醫學治療,反映了變態心理研究的生物模式思想:他還把心理異常現象分為躁狂、憂鬱和誨妄三大類。
公元前100年,希臘另一名醫生Asclepiades首先使用了“心理障礙”和“心理缺陷”等術語。這些均說明古希臘學者對心理變態已有初步認識,並指出了心理異常和人腦的聯繫。中世紀(公元476~1700年)被稱為是黑暗時代,由於神學和宗教占統治地位,心理異常現象被看作是魔鬼力量的體現,不同的心理異常是由於附體魔鬼的不同特點造成的,治療心理異常就得採用“驅魔”手段,即用殘酷的禁閉、停食、拷打、水淹和火燒等方法處理精神病患者,給他們帶來悲慘的後果。17世紀以後,在文藝復興運動的推動下,醫學逐漸擺脫中世紀神學的束縛,心理異常被看作是精神病的表現。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精神異常的研究更加重視心理和社會因素對人類健康的影響,對精神病人的防治工作也從醫院擴大到社區,一大批學者主張變態心理的研究要放棄對病人內部作用的探討,而重視家庭、學校和社區的各種因素對人心理的致病機制,認為任何人在相應的內外緊張刺激作用下都可能引起精神障礙,社區環境不良、對人缺乏支持是人精神崩潰的重要原因,心理健康的研究要重在社區預防和促進,這一變更使得社區心理衛生運動在世界範圍深入發展,變態心理的研究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

變態心理的判斷標準

內省經驗標準

這裡的內省經驗指兩方面,其一是指病人的主觀體驗,即病人自己覺得有焦慮、抑鬱或沒有明顯原因的不舒適感,或自己不能適當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因而尋求他人支持和幫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沒有這種不舒適感反而可能表示有心理異常,如親人喪亡或因學業不及格而退學時,如果一點沒有悲傷或憂鬱的情緒反應,也需考慮其有心理變態。其二是從觀察者而言的,即觀察者根據自己的經驗作出心理正常還是異常的判斷。當然這種判斷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其標準因人而異即不同的觀察者有各自評定行為的常模。但由於接受過專業教育以及通過臨床實踐的經驗積累,觀察者們也形成了大致相近的評判標準,故對大多數心理變態仍可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對少數病人則可能有分歧,甚至截然相反。

統計學標準

在普通人群中,對人們的心理特徵進行測量的結果常常顯示常態分布,居中的大多數人屬於心理正常,而遠離中間的兩端被視為異常。因此決定一個人的心理正常或異常,就以其心理特徵偏離平均值的程度來決定。雖然心理異常是相對的,它是一個連續的變數。偏離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則越不正常。所謂正常與異常的界限是人為劃定的,以統計數據為其礎。這與許多心理測驗方法的判定是相同的。
統計學標準提供了心理特徵的數量資料,比較客觀,也便於比較,操作也簡便易行,因此,受到很多人歡迎。但這種標準也存在一些明顯的缺陷,例如,智力超常或有非凡創造力的人在人群中是極少數,但很少被人認為是病態。再者,有些心理特徵和行為也不一定成常態分布,而且心理測量的內容同樣受社會文化制約。所以,統計學標準也不是普遍適用的。

醫學標準

這種標準是將心理變態當作軀體疾病一樣看待。如果一個人身上表現的某種心理現象或行為可以找到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變化的依據,則認為此人有精神疾病。其心理表現則被視為疾病的症狀,其產生原因則歸結為腦功能失調。這一標準為臨床醫師們廣泛採用。他們深信心理障礙病人的腦部應有病理過程存在。有些目前未能發現明顯病理改變的心理障礙,可能將來會發現更精細的分子水平上的變化,這種病理變化的存在才是心理正常與異常劃分的可靠根據。醫學標準使心理障礙納入了醫學範疇,對變態心理學研究作出了重大貢獻。這種標準比較客觀,十分重視物理、化學檢查和心理生理測定,許多醫學的概念現在仍為變態心理學所採用。但是,醫學標準也並不完全令人滿意。雖然象麻痹性痴呆、癲癇性精神障礙和藥物中毒性心理障礙使用醫學標準非常有效,但對於象神經症和人格障礙則無能為力。心理障礙的原因通常不是單一的,它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除了生物學的原因,還有心理和社會文化的原因。因此,劃分心理正常與異常還需要其他的標準。

社會適應標準

在正常情況下,人體維持著生理心理的平衡狀態,人能依照社會生活的需要適應環境和改造環境。因此,正常人的行為符合社會的準則,能根據社會要求和道規範行事,亦即其行為符合社會常模,是適應性行為。如果由於器質的或功能的缺陷或兩者兼而有之使得個體能力受損,不能按照社會認可的方式行事,致使其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是不適應的時候,則認為此人有心理異常。這裡正常或異常主要是與社會常模比較而言的。許多心理學家主要從社會適應的角度提出了判斷心理是否正常的項目,例如馬斯洛(Maslow)等提出了以下十項標準:
1.有充分的適應能力;
2.充分了解自己,並能對自己的能力作恰當的估計;
3.生活目標能切合實際;
4.與現實環境保持接觸;
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諧;
6.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
7.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
8.適度的情緒發泄與控制;
9.在不違背集體意志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發揮個性;
10.在不違背社會規範的情況下,個人基本需要能適當滿足。
上述十項說明了心理正常的情形,但是正常人群中這些方面也並不完全一樣,其變化幅度是很大的。因此,判斷一個人心理是否異常,只能通過比較的方法,首先是與社會認可的行為常模比較,看其行為能否為常人所理解,有無明顯離奇的行為,例如,一個人突然當眾脫衣赤身裸體,其行為不符合自己的年齡、身份和地位,不能為社會上的人們所接受,對本人和社會有害,那么,這個人就可能有心理障礙存在。其次,還要與一個人以往一貫的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相比較,看其心理過程或心理特徵是否發生了顯著的改變,即與其常態有無明顯不同。如一個一貫精明能幹、積極工作的人,近來變得生活懶散、孤獨少語,使人覺得前後判若兩人,則要認真考慮此人有無精神疾病的問題。經過認真比較,發現行為改變極其明顯,那么,作出心理變態的判斷是不難的。但如果心理變態程度較輕,發現行為改變極其明顯,則判斷比較困難。而且,判斷時還必須考慮到社會適應標準受不同地區、時代、社會習俗及文化的影響,因此,心理正常與異常是相對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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