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變態

心理變態

心理變態又稱“心理異常”、“心理障礙”。指人的知覺、思維、情感、智力、意念及人格等心理因素的異常表現。變態或接近變態的心理有很多種,如幻覺、催眠狀態、夢遊、性變態以及各種精神病和神經病等。

變態的標準取決於社會,也就是說變態指的是行為和偏離了社會普遍認可的準則。這是心理學上對變態的解釋。一般來說,變態在任何一種文化中

對變態心理發生的原因和機制有多種探索途徑。由於理論觀點和研究方法不同,對變態心理的認識也不盡一致。在變態心理學的發展進程中,曾出現過不少試圖解釋各種病態心理或行為的變態心理模式。這些模式都較注意根據統計結果區分病態和常態,考慮到變態心理和常態心理之間存在連續的量的改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心理變態
  • 外文名:Psychological abnormality
  • 別稱:“心理異常”、“心理障礙”
  • 定義:人的諸多心理因素的異常表現
  • 總體包括:外顯和內隱的異常
  • 標準:變態的標準取決於社會
  • 最早描述:早在公元前4、5世紀
  • 主要治療方式:軀體治療,心理治療
  • 注意事項:做好變態心理的預防
  • 參考資料:變態心理學與心理治療(第三版)
簡史,內容,原因,分類,表現形式,診斷標準,矯治,心理治療,軀體治療,預防變態心理,研究意義,

簡史

早在公元前4、5世紀,古希臘醫生希波克拉底已經開始對人的變態心理進行過一些描述和研究,並試圖用樸素的唯物主義觀點解釋心理異常現象。他反對以求神詛咒等方法對待患者,認為應從患者的身體和大腦中尋找致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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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在公元前一世紀,另一位古希臘醫生阿斯克列皮阿德斯首先使用了“心理障礙”與“心理不健全”的術語。此後,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變態心理學逐漸成為心理學的一個領域,使有關變態心理的研究從思辨轉向實驗,從患者的外部表現進入其內心活動。在中國公元前11世紀的殷代末期,就已有“狂”這一病名載於文獻。成書於秦漢時期的醫學典籍《黃帝內經》,最早列出“癲狂篇”,對變態心理作了醫學描述,並且存錄了有關治療的資料。以後歷代醫家和學者在探討醫藥或哲理的過程中,對於變態心理的表現、成因和矯治等屢有論述,至明清時期,更在理論和實踐上有許多重要的進展。
二十世紀20年代後期,歐美各國有關變態心理學的著作陸續介紹到中國。中國學者朱光潛等較系統地評價變態心理學的各種學派,論述了這一學科的任務和研究方法,推動了當時中國變態心理學的科學研究與實際套用。其後,不少學者相繼撰寫有關變態心理學的著作,並開展了實驗與臨床的研究。
70年代後期以來,隨著整個心理學、特別是醫學心理學在中國的迅速發展,變態心理學受到重視,取得了較大的進展。

內容

原因

通常,人們總是把在群體中出現頻率高的心理現象稱為常態,反之則稱為變態。例如,在群體中智力的分布,呈現為常態曲線,若以智商表示,群體中95%以上的人的智商在70~129之間,屬正常;智商不到70者,約占5%以下,則被視為智力低下;130以上者則一般稱之為智力超常。

分類

軀體疾病的模式來理解變態心理,稱為生物醫學模式又稱疾病模式。希波克拉底曾以四種體液不平衡來解釋變態心理。中醫沿用軀體疾病的理論對癲狂進行辨證論治,即屬於這一模式的代表。19世紀菲爾肖提出細胞病理學說之後,從人腦的組織結構改變中找尋變態心理的原因曾風行一時。最成功的例子是麻痹性痴呆,病理學家不僅發現了患者腦結構的典型改變,而且還從死者的腦組織中找到了蒼白螺旋體。此外,各種急性和慢性器質性腦病綜合徵以及症狀性精神病都顯示了變態心理與軀體疾病、特別是腦病的因果關係。於是,變態心理的醫學模式獲得了大量的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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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異常被看作是一種疾病狀態,軀體和行為的異常改變組成其症狀,根據特別的症狀組合即可作出疾病診斷。克雷佩林根據大量臨床觀察經驗,按照醫學模式對形形色色的變態心理加以分類,建立了精神疾病現代分類系統的雛型。
心裡動力學模式從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論說明變態心理發生的原因和機制,認為變態心理不符合一般疾病的概念,而是意識與無意識之間的衝突,即內驅力和欲望引起的內在衝突,以致產生固戀及倒退行為等,這均可引起情緒障礙甚至導致心理變態。
處於無意識中的本能欲望經常要求獲得滿足,但又因社會的制約而不得不被意識壓制下去,於是形成內心衝突,因而往往引起焦慮。為了減輕或消除焦慮時的緊張不安,以保障內心的安寧,在人的心理活動中存在著一系列心理防禦機制,各種變態心理就是各種防禦機制單個的或多個組合起來發生作用的外部表現。心理防禦機制(如壓抑)的過度運用,常引起明顯的精神異常和人格缺陷。
1、行為主義模式
行為主義模式以華生的行為主義理論和斯金納的學習理論來說明病態行為發生的原因和機制。即所謂心理衝突之類概念不過是主觀臆測,不可能進行客觀的測量和評定,對變態心理的研究應注重於可觀察的行為表現;病態行為和正常行為一樣,是通過學習獲得的,因而也可以經過再學習,通過對抗性條件作用加以矯正。行為療法套用於臨床,在矯正恐怖症性變態等病態行為方面取得的成效,使這一模式經受了實踐檢驗,獲得支持,並對行為醫學的興起產生一定的影響。
2、社會學模式
社會學模式強調社會因素對發生變態心理的作用,認為經濟貧困、種族歧視、生活變更、社會壓力等,都可能引起變態心理,而變態心理乃是社會病理學的反映。跨文化精神病學的研究成果顯示,社會文化背景不同,對變態心理的判斷標準、患病率的統計分析、症狀的表現形式以及預後的估計等,都可能存在差別。例如,從社會利益的角度來看,人格障礙、性變態,癮癖之類問題,都是破壞性的、屬於違反道德規範的行為,為社會所不容。從醫學心理學的觀點來看,這類人存在著心理變態,致於不能恰當地適應社會生活。

表現形式

心理變態的表現形式變態心理有多種表現形式,可根據不同的標準或其嚴重程度分類。 按心理過程或症狀,可分為感覺障礙知覺障礙注意障礙記憶障礙思維障礙情感障礙意志障礙行為障礙意識障礙智力障礙人格障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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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症狀在患者身上往往並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由多種針狀伴隨出現並形成一定的綜合徵和症狀群。
一 幻覺-妄想綜合徵
以幻覺和妄想伴隨出現構成疾病的主要臨床表現。
二 精神自動綜合徵
意識清晰的情況下,出現假性幻覺、被動體驗和各種妄想組成的一組複雜的臨床綜合症。
三 疑病綜合症
對自身健康過分的關注,患者相信自己患了某些實際上並不存在的疾病,並對一些微不足道的針狀和體徵過分的誇張,而終日焦慮緊張。
四 緊張綜合徵
由木僵、蠟樣捲曲、違拗、被動服從、刻板動作、刻板言語、模仿動作、模仿言語、作態和緊張興奮等症狀組成的一種綜合徵。
五 情感綜合症
以情感增強或減弱主要表現。分狂躁綜合徵和抑鬱綜合徵。
六 強迫狀態
由強迫觀念、強迫情緒、和強迫動作構成的強迫症狀群。
以上內容出自安徽大學出版社《變態心理學》劉新民主編的第四章。

診斷標準

評定心理現象是否異常,有賴於制定明確的客觀標準。然而,心理的正常與異常之間的界限往往只是相對而言,不一定十分清楚,有時又可互相重疊。一般說來,所謂異常至少有三方面的含義:首先從統計學方面考察:處於群體中常態曲線兩個極端的個體處於異常;其次從個人生活史考察:常把個體當前的心理活動與以往的加以對比,看是否有異於尋常的改變,臨床病史往往會反映出這類變化;最後從社會適應狀況考察:可根據個體社會適應能力缺陷的程度,分析其是否屬於異常,患者的家屬常常是以此為標準而要求治療。此外,在評定心理現象是否異常時,不可忽略參考社會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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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變態的定義或的診斷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文化相對主義的標準,異常程度標準,不適程度標準,精神疾病標準以及適應不良程度標準。
文化相對主義標準的核心觀點是沒有普遍的標準或原則可以用來界定異常行為。相反,異常行為只能相對於特定的文化標準而存在。心理診斷只能以個體所在的群體文化規範為正常的標準,根據行為對社會規範的偏離來定義心理障礙和變態行為。這個標準強調了不同群體之間的文化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忽視了文化本身在歷時態上的變化性。美國文化人類學家梅爾維爾·赫斯科維奇認為文化相對主義的核心是承認並尊重不同的文化,並在平等的基礎上交流。這一原則,不僅適應於大群體的文化之間,也應適應於小群體以及個體之間。
異常程度標準與文化相對主義標準密切相關,認為心理障礙或變態行為屬於少見或出現頻率低的行為。這只是說明了大多數變態行為的一個表面特徵,即行為存在於少數人身上。但並不是所有少數行為都是變態行為,譬如同性戀行為本身(美國心理學會於1973年從公認的心理障礙列表中刪除了同性戀(Spitzer,1981)。中國也在新版的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中明確指出了同性戀行為本身不一定是心理障礙。);也不是任何多數行為一定是正常的,譬如群體癔症現象——對於這個特定的群體而言是大多數,但卻是不正常的。許多罕見的行為對個人和社會反而具有積極意義。譬如我們不會認為鋼琴大師的演奏屬於變態行為。很多人的一些愛好或行為也屬於少數,但卻是他們幸福的源泉,也不會傷害他人,更不是心理障礙或變態行為。
心理變態
不適程度標準認為只有讓人們遭受痛苦並想要擺脫的行為才屬於變態。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給行為者造成了不適,並且行為者企望獲得解脫時,這種行為才能被定義為變態行為。如果一種行為違背了社會規範卻沒有給行為者造成不適,那么就不屬於變態。這一標準充分尊重了個體的自由意志和權利,強調主體內心衝突在診斷中的重要性,在尊重來訪者的心理諮詢中有著良好的診斷價值,但是明顯不適合自知力喪失的精神病人以及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變態行為,如摩擦症。同時,這一標準也應該與來訪者由於思維邏輯上的錯誤所造成的對正常行為的錯誤認知所帶來的不良痛苦體驗相區別。
精神疾病標準認為只有由於心理疾病而誘發的行為才屬於變態行為。該標準暗示存在一個清晰可辨的生理過程,但是迄今為止,類似強迫症的變態行為尚無任何生理醫學上的發現能夠解釋其是否存在生理病變。
適應不良程度標準認為給人造成肉體或情感傷害,妨礙人們日常生活,並/或表明他們已經脫離現實或不能控制其思想的行為才屬於變態。適應不良的行為應具有如下特徵之一:給行為者造成生理上的傷害,如自殘;給行為者帶來情感上的痛苦或傷害,如強迫症者的欲罷不能;嚴重妨礙了行為者基本的日常生活,如極端恐怖症者閉門不出;表明行為者脫離了現實並無法控制自己的思想或行為,如強迫思維
適應不良的程度在某些情況下依然要依賴諮詢師對偏離社會規範的程度的主觀判斷以及他人或行為者對自己的感受的主觀描述。因此儘管適應不良程度標準獲得了來自心理健康領域的最廣泛的支持,但是我們始終不應忘記其主觀性和模糊性。心理諮詢師在診斷過程中應儘量保持價值中立,並謹慎為之,心理學家大衛·羅森漢的鑑定影響研究指出了異常行為以及異常人鑑定存在的危險性。

矯治

心理治療

心理治療是矯正變態心理的基本方法。由於各學派的理論觀點不同,施治方法也各有所異。言語和非言語的心理療法均已被廣泛用於各類變態心理患者;催眠療法、暗示療法、行為療法等則各有其相應的適應症,只有選擇恰當,才能獲得顯著的療效。

軀體治療

軀體治療包括精神藥物治療、物理治療、心理生理治療和外科治療。20世紀50年代初,精神藥物問世之後,改變了以往對嚴重的行為礙障束手無策的狀態。精神藥物對幻覺、妄想等表現的精神病性障礙以及躁狂症抑鬱症、焦慮症等情感障礙,都有顯著治療效果。30年代開始使用的胰島素治療,已為精神藥物所取代,電休克治療幾乎極少套用;對一些嚴重的難以治癒的變態心理,也很少使用對症性精神外科治療。此外,包括心理治療、軀體治療、工作治療、文娛治療的綜合性療法,效果顯著,被越來越多的醫務工作者所重視和採用。

預防變態心理

預防變態心理的產生是變態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課題。由於變態心理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十分複雜,這就要求各個方面採取綜合性預防措施。另外,還應當積極開展心理諮詢工作,及時干預各種心理危機,這對於預防對緊張刺激產生不良適應甚至引起自殺,以及預防婚姻和家庭的破裂,減少心理社會因素的有害作用等,都是十分有益的。
一般心理變態者在不發作時與常人無異。心理變態通常是因為心理扭曲而形成的(或精神分裂)。最明顯一個案例,2006年一群不良少年敲詐勒索一名少年。這名少年被敲詐之後心理很不平衡。心理嚴重的扭曲後,這名少年最終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研究意義

變態心理學的研究可以幫助人們從異常與正常的對照中更加清楚地揭示人的心理本質,即揭示心理現象對於大腦的依賴關係,以及對於客觀現實的依賴關係。
變態心理學以普通心理學、包括實驗心理學的基本知識和實驗技術為基礎,它的研究成果又可為普通心理學開闢新的工作領域,提煉新的研究課題,從而充實、豐富普通心理學。
變態心理學是醫學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它與醫學心理學的其他分支交叉滲透,互為補充。變態心理學與精神病學既有緊密聯繫,又各有不同的任務和課題。精神病學是醫學的一個分支,以變態心理學為理論基礎,直接服務於疾病的診斷和防治,其臨床資料和實踐成果又可豐富變態心理學的內容,驗證變態心理學的理論和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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