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心理犯罪人矯正

變態心理犯罪人的矯正是指變態人格一旦形成之後,就不易矯正,精神治療對變態人格者是有益的,而懲罰則是無效的。因此,變態人格者如果進行了違藏犯罪行為;就應當收容於設有嚴格勞動制度的機構內,對他們進行改造和教育。

北歐一些國家對變態人格犯罪入設定了專門收容機構,有精神科醫生參與確定收容管理工作,是一種有益的措施。例如,在丹麥,設有處理這類人的特殊中心,並經常與有關人員(精神病顧問、開業醫師、精神病福利官員、監獄醫生、監獄福利人員,社會治安部官員、職業介紹所官員,律師、大學研究人員)取得密切聯繫,管理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召集有關人員參加。這類中心不僅起矯正診所和整頓中心的作用,而且提供全日性門診諮詢服務,給這類人以持續的關照和治療。管理人員與寄宿舍、監護車間、日間醫院、工業復員部門、精神病院、綜合醫院,酒精中毒防治所、急診室取得密切配合。實踐證明,有計畫育系統的教育相鍛鍊,加上進行適當的勞動,對變態心理犯罪人的矯正是有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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